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公告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范 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 则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
6附 则
·附录A
A.1 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组织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b)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c)意识丧失;
d)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e)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 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者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其他器官难以代偿;
b)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c)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d)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者椅子上的活动;
e)社会交往基本丧失。
A.3 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者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
b)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c)日常生活大部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
d)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e)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4 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者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
b)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者一般医疗依赖;
c)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d)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e)社会交往困难。
A.5 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畸形,有中度(偏重)功能障碍;
b)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c)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d)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e)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6 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
b)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c)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d)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e)社会交往贫乏或者狭窄。
A.7 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畸形,有中度(偏轻)功能障碍;
b)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c)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d)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e)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并造成明显影响;
b)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c)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d)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e)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并造成较明显影响;
b)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c)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d)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
e)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并造成一定影响;
b)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c)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d)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e)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附录B
·附录C
C.8 手、足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注1:单手、单足部分缺失及功能障碍定级说明:(1)手、足缺失及功能障碍量化图表不能代替标准具体残级条款,条款中有列举的伤情应优先依据相应条款确定残级,只有在现有残级条款未能列举具体致残程度等级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本图表量化评估定级;(2)图C-1中将每一手指划分为远、中、近三个区域,依据各部位功能重要性赋予不同分值。手部分缺失离断的各种情形可按不同区域分值累计相加,参考定级。图C-2使用方法同图C-1;(3)表C-10按手指各关节及腕关节功能障碍的不同程度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各种手功能障碍的情形或合并手部分缺失的致残程度情形均可按对应分值累计相加。
注2:双手部分缺失及功能障碍定级说明:双手功能损伤,按双手分值加权累计定级。设一手功能为100分,双手总分为200分。设分值较高一手分值为A,分值较低一手分值为B,最终双手计分为:A+B×(200-A)/200。
注3:双足部分缺失定级说明:双足功能损伤,按双足分值加权累计定级。设一足功能为75分,双足总分为150分。设分值较高一足分值为A,分值较低一足分值为B,最终双足计分为:A+B×(150-A)/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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