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资近亿元,证监会下属单位员工惊现内幕交易
12月10日,法眼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中证金融研究院工作人员洪卫青内幕交易案,二审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2月22日至2018年4月2日,被告人洪卫青作为清华大学与中国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在证监会下属的中证金属研究院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研究工作。
中证金融研究院(简称研究院)成立于2012年6月,是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政策研究机构(事业单位)。
2017年6月中旬,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与厦门弘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汉光电)总经理李奎协商,初步达成收购弘汉光电股权意向。
2017年8月8日,弘信电子分别签订收购意向协议,并于9日当日发布停牌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弘汉光电49%的股权及明高科技100%的股权,自次日开市起停牌。
2017年9月27日,弘信电子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控股子公司弘汉光电49%股权的议案》,拟以自有资金2亿元继续收购弘汉光电49%的股权,实现对弘汉光电100%控股。弘信电子股票复牌后股价连续两日涨停。
被告人洪卫青在得知该内幕消息后,于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操纵名下7个证券账户买入弘信电子股票207.97万股,成交金额90889078.36元人民币,后卖出部分股票扣除交易费用合计盈利8054981.19元。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弘信电子收购弘汉光电股权事项属于内幕消息,该内幕消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8月10日,李强系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某多次与洪卫青通话,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洪卫青到北京市朝阳区季酒店与李某见面。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洪卫青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一审宣判后,洪卫青提出上诉认为,没有证据证实李某四季酒店与其见面,甚至还提供了6月25日手机步数记录,意欲证实行迹很短,无前往四季酒店与李某见面的可能
但上述证据均不成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卫青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大量买入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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