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民生实事政策系列解读⑦——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养老机构篇)
为优化养老服务领域营商环境,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让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更好地了解养老机构相关的补贴政策、办理养老机构备案更加便捷,强化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现将养老机构备案及相关补贴政策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
问
养老机构备案机关?
答:1、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向所在市或县(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提出。
2、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在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后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
问
养老机构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答: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报送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承诺书(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2、服务场所性质;
3、养老床位数量;
4、服务设施面积;
5、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问
养老机构备案流程?
答:举办者应于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民政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受理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提供备案回执,以及本地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养老机构相关标准清单;对于备案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问
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变更?
答: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前期已获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按程序办理备案。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变更服务场所性质、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备案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公益性养老机构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经营性养老机构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效期届满前,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原《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应予作废。
医疗机构新增养老机构服务业务的,应到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问
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的哪些扶持政策?
答: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开办条件且正常运行一年的新、改、扩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资金,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床位在10张以上、300张以下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在300张以上(含300张)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运营补贴: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的人数给予运营补贴(不含自理老人)。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分别为300元、400元和600元。
贷款贴息: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来源:淮南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