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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返利和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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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
发豆豆
2024-09-21
销售返利和递延所得税
最近在学习洋河和古井财报,通过同学们的讨论还有文章输出,自己终于搞明白了怎么回事,先记录下来看到底是真明白了还是假明白了。
首先要明白销售返利和打折扣是完全不同的概率,打折扣是买10元的东西,打10%的折扣,最后支付金额按照打折完的价格交易,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
举个栗子,成本10元的10瓶酒,卖100元,打了折卖90元,交易完成,商家记录90元收入,收到90元现金,消费者拿10瓶酒,税务也是按照90营收减去各项成本10元,剩下产生的80元净利润来收税,大家皆大欢喜,这是最简单的情况,也是大家熟悉的情况。
而销售返利不是这样算的,买的不如卖的精就在这,100元的10瓶酒,打折10%,但是是以购物券的形式,等下次购买再用,而不是在本次的购买过程当中使用。
100元的酒,交易完成,商家收到100元,客户拿到100元价值的10瓶酒外加一个10元的购物券。等于是商家赚了100元卖了11瓶酒。
对于第一个例子,90元卖了10瓶酒,一瓶赚8元,现在多卖了一瓶酒,平均一瓶赚8.09元,总共多赚了9元,相当于不打折多卖了一瓶酒。
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商家会怎样记录这笔折扣呢,税务局又会怎样看这笔折扣呢,毕竟折扣在这次交易中没有被任何人使用。这两个问题产生两个分歧,第一个分歧是两个商家用自己的方法记录这样的折扣,比如洋河和古井,第二个分歧是商家和税务局对于最后生成的利润而产生的分歧。
当然万变不行其宗,最后都是100元卖了11瓶成本11元的酒,商业本质都是一样的,只是朝三暮四的问题,下面的计算其实看不懂也无所谓了。不影响阅读财报。
洋河:卖了100元的酒,开100元的票,卖了10瓶酒,收到100元现金。对于折扣券,不管早计还是晚计,我先计了再说,怎么计呢,直接从收入减到90元,卖了10瓶酒,那收到的10元现金怎么算,算作折扣券先放到合同负债折扣里再说。那么净利润是多少呢,90-10=80,应交税费25%=20。
等到客户使用10元优惠券买了一瓶新酒时,我再计收入了10元,
负债同时也少10元,完成了交货义务,
再减去成本价1元,利润为10-1=9元。
应交税费为2.25元。
总共税费22.25元。
古井:卖了10瓶成本为10元的100元的酒,开了100元的票,收到100元现金。对于折扣券,不管早计还是晚计,我先计了再说,怎么计呢,收入100元,优惠券算费用10元,对应负债增加10元,那么净利润多少呢,100-10-10=80,应交税费25%=20。
等到客户使用10元优惠券时,收入我也计过了,所以0元,费用从以前的负债冲抵10元,净利润就是0-1-(-10)=9,应交税费为2.25元。总共22.25元。
瞧瞧,不管怎么记账,最后其实都是一样的。两者的区别就是从收入端里直接扣还是从费用端增加来提前体现折扣这么一件事情。
那税务局眼里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商家卖了10瓶成本为10元的100元的酒,开了100元的票,收到100元现金,给出10元折扣券,那么营收100减去成本10元,净利润90,应交税费25%=22.5。
等
到客户
用1
0元优惠券时候,
收入
0,成本1元,
费用0元,
得出净利润
0-
1=-1,应交税费
-0.25
元
。
总共税
费22.25
元。
其实最符合直观感觉的是税务局视角,记录折扣负债,到期提货还债算作费用。不知道为什么酒企普遍要先算折扣,反正税务都是按它自己的逻辑来的,难道以前不是这样的么?
这里引申出一个递延所得税的概念,也就是不管洋河还是古井,都需要按照税务局的算法来交税,因为和自己算的不一致,又必须遵守税务规定,多交出来的资金算是暂时存放到税务,然后等货物发出后,税务不需要二次收税,但商家因为第一次没交,这次就需要交,直接用暂存的这部分交就可以了。
税务局和商家的区别是要不要提前体现折扣的差异,这个差异导致了递延所得税。
另外开票的时候,应该都是开的100元,所以收到的现金都是100元,
增值税和各项税费都是按照100营收当年
交的,这个商家和税务局没有什么差异,也不会产生递延。等客户拿着折扣券提货,开票的时候应该是0元,或者开票10元减折扣10元,具体事务怎么操作就不大清楚了。。。知道的同学请不吝赐教。
谢谢观看到这里,麻烦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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