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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窃听入罪的熊昕律师遇到了拒收辩护手续的东湖区法院

斯伟江周泽 辩冤白谤 2020-11-11

一、斯伟江:被窃听入罪的南昌熊昕律师

    警察和律师,职业对手不是职业敌人

警察职业和律师职业,是硬币的两面。没有警察,意味着没有秩序,同样,没有律师,就变成了警察国家,人权状况堪忧。这是常识,因此,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既安排了警察的各种权力,又存在律师的辩护制度。但在实践中,往往如足球队的竞技对手一样,不管胜负如何,都必须尊重对手,如果足球场上火药味很浓,表明肯定出了状况,大家把对手当敌人了,一场本来应该精彩的比赛,就变味了。

现实往往令人遗憾,在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总是希望律师不要出现在侦查阶段,这一点,只有监察委做到了,但监委办案的质量,是屡有诟病的。律师介入,是一种健康的平衡,律师尊重警察的工作,但同时,也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要竭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这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只是可惜,这样的权利,有时经常被侵犯,甚至律师自己,还因为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而身陷囹圄。

为什么,因为人们往往受情绪和职业习惯支配,而忘了常识。在南昌律师熊昕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案件中,显露无疑。当一个警察违反法律规定,当听到律师和当事人的秘密谈话时,他该如何做?他的证言,是否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个在全国人大的《刑事诉讼法释义》中明确解释了其立法本意,就是考虑,如果受监听,犯罪嫌疑人就会顾虑重重,不敢讲案件的真实情况。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谈话是保密的。不得监听,有关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时的谈话内容,也不得对律师进行秘密录音。(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76页)。但事实上,本案熊昕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同一办案机关的警察张某某在隔壁提审,但这个警察自己不好好提审,反而认认真真地偷听了二十分钟,(据其笔录,但没有录音),最后,检察机关根据这个警察张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证言,起诉熊昕律师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这个案子,不能不说,匪夷所思。

首先,这个罪名中的对象,不包括被告人供述。刑法三百零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证人。那么如果对被告人供述而言,只能引用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事实上,毁灭,伪造证据的“证据”,根据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的理解,对于辩护人引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供述的,不应以本罪论处,除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言是其他犯罪的证据时,才可能。(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第1084页)我想这是非常正确的解释,因为,在该条条文中,如果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话,就归在威胁引诱证人、犯罪嫌疑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口供之中了,法律没有把犯罪嫌疑人列入威胁引诱改变证言的范围内,就是排除了犯罪嫌疑人,法律条文的文意解释,就该如此。全国人大郎胜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里解释,毁灭、伪造证据,是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己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予以毁灭,使其不能再起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显然,这里毁灭、伪造证据,不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其次,本案警察偷听的证据显然应该作为不合法的证据。因为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合法的行为,证据的可采性涉及证据本身是否合法,当一个办案机关的警察,违背刑诉法明文规定,窃听律师和其当事人的保密谈话,而这种违法窃听的结果,变成指控律师的证言,显然是毒树之果,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导致了其证言是不适格的,不合法的。如果这样的证言具有可采性,那么意味着刑诉法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法律就被羞辱了。在行政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里,就有类似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我看到起诉书说,警察只是在走廊里听到,我想,顺便听几秒钟,或许是不在意的,但听了二十分钟,不是窃听,还能是什么?

再次,本案的管辖存在重大问题。我记得前几年在四川成都办理的詹肇成律师涉嫌妨害作证案时,就是异地审理,因为刑诉法第四十四条明文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这个目的是为了保证律师办理的本案,和新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之间的独立,起到隔离作用。事实上,本案侦查机关是换了一个,但检察机关和审理法院,却和熊昕律师自己办理的强奸案,是同一司法机关,这样的做法,严重违背了立法本意。

令人遗憾的是,在同一个检察机关,前一个办理强奸案的公诉人,依旧是办理熊昕律师涉嫌伪造证据罪的公诉人,更令人诧异的是,检察机关的两位检察官,还在熊律师涉嫌伪造证据罪的案件中,出具了情况说明,成为伪证案的证人,盖了大大的红章。一个检察机关,既是公诉机关,又是证人(?),显然这样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检察机关的公正性。

本案还涉及熊律师的当事人提到自己被刑讯逼供,也被认为是熊律师的教唆内容之一,事实上,本案熊律师的当事人最终被判刑11年,那么依据公安部的规定,这样的案件,每次审讯都必须有录音录像,检察机关和法院只需要调出录像来查看即可,可惜的是,在强奸案中,也没看到有审讯录像出示,熊律师在强奸案没出庭之前就被抓了,没能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而新任律师,恐怕也没敢再提,《左传》记载的:太史书曰:‘崔杼弑其君。’崔子杀之。其弟嗣书而死者二人;其弟又书,乃舍之。南史氏闻太史尽死,执简以往;闻既书矣,乃还。”这样前赴后继赴难之人,毕竟罕见。熊律师自己坚持无罪,认为自己所做,皆是律师职业的分内事,如果排除了窃听的警察证言,其实,唯一对他不利的,只有他自己的当事人之证言,这是何等残忍的事。当然,我也怀疑,这背后也有难言之隐。我亲眼看到龚刚模给李庄的道歉信。日光之下,并无新事。

从目前的刑事程序看,是严重违法的,从证据看,也是明显不足的。熊昕律师已经被羁押一年了,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延续下去。成都的詹老律师,在一年多牢狱之后,现在年满七十,历经磨难,却不改初衷,还在做律师。国家需要警察的辛勤付出,但也不能没有律师的不懈工作,兄弟登山,各自努力,这是车子的两边轮子,缺一不可。任何试图摧毁其中一边轮子的努力,都是在摧毁司法公正本身,路的尽头,就是深渊。

二、周泽律师为熊昕辩护,南昌东湖区法院拒收辩护手续

@周泽律师 发微博称:

【遭遇法庭拒收律师辩护手续】江西熊昕律师向检方提交审查批捕辩护意见时,反映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再次会见时被侦查人员监听并冲入会见室指责其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犯罪嫌疑人在检方审查批捕提讯翻供后,律师被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追诉。本案应该受到追究的,是侦查人员对辩护人不被监听的会见权的侵害行为,而不是律师受保护的不被监听的会见行为!

今天(9月20日)上午,我到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提交为熊昕律师辩护的委托手续,法庭竟然不接受我的委托手续,说让我二审再为熊昕律师辩护!哈哈哈哈😂去你的,熊昕案件应该判无罪,不该有二审!

周泽律师同时称:本人认为,东湖区法院不接受本人委托手续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也剥夺了被告人熊昕的辩护权。

本人已申请律协帮助维护本人执业权利。同时,鉴于正被追诉的熊昕目前仍是律师协会会员,也申请律协帮助维护熊昕的合法权利。

熊昕律师是在办理一起强奸案件的过程中,向检察官提交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的审查批捕辩护意见时,曾向检察官反映其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到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之后,其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被在会见室(当时借用的是讯问室)外监听的侦查人员冲进会见室,指责其教唆当事人翻供。之后,在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后,因犯罪嫌疑人口供发生变化,熊昕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移送公安机关追诉。

本人认为,熊昕案的发生,是一起严重侵害律师会见权的恶劣事件,应该追究的是侦查人员滥用职权对律师会见进行非法监听的行为,而不是律师受法律保护的不被监听的会见行为!

在某种程度上说,熊昕案是对所有刑辩律师的威胁,也是对刑事辩护制度的严重破坏,更是对刑事诉讼法的粗暴践踏,尤其值得协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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