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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观点|资产重组之增值税疑难点分析

中汇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2024-08-28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国内企业重组并购的政策和意见,为重组并购创造了越来越规范的市场和良好的环境。源于当下产业升级、技术升级、消费升级的需求,中国国内并购交易模式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本文仅针对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疑难点进行探讨分析。

一、相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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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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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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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五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二、资产重组增值税疑难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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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重组中涉及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处理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税[2016]36号对资产重组不征税仅限于重组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而没有明确涉及到无形资产转让是否不征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对于资产重组中涉及到的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由于目前没有政策规定可以免税或不征税,因此,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资产包整体交易中,需要将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区分出来,按公允价值作为应税交易开票处理。站在重组双方角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另一方可以抵扣,双方整体上并不增加税负成本,但可能增加一定的资金占用成本,转让方涉及交易谈判对价时需考虑到无形资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影响。

同时希望尽早有税收政策将资产重组中涉及无形资产是否不征增值税进行补充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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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物出资与资产划转的增值税处理分析

现行税收政策及实务中均认定,企业将实物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实物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因此投资行为不能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仅将资产单纯划转,按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应视同增值税销售行为,应依法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但如果是企业的一项资产重组行为,企业与资产相关联的债权债务与人员一并进行了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实践中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同能够适用不征增值税政策,即划转资产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以实物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是否能通过合理筹划达到增值税不征税的目的呢?若日后总局对于资产划转行为明确适用不征增值税政策,则可以通过先成立全资子公司,再将资产与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划转到全资子公司的方式。若企业投资的是参股公司,则可在划转完成后再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稀释降低股权比例变更为参股公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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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支机构业务重组,是否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分支机构业务调整注销,原有经营业务、资产、负债、人员一并转移给母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是否适用增值税不征税,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争议的焦点为分支机构业务调整是否属于资产重组,多数观点认为资产重组概念广阔,分支机构之间同样可以存在资产重组行为,从而认定可以适用增值税不征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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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是否仅有吸收合并这一种重组方式下才可适用?

增值税留抵税额结转抵扣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①需要在资产重组条件下;②原纳税人、新纳税人均为一般纳税人;③原纳税人必须是将全部而不能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④原纳税人必须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业务重组,将经营业务、所有资产负债、机构编制、人员等事宜均转移给母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再注销原分支机构,实务中多数观点认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进项税额结转抵扣的规定,也有少数观点认为分支机构不适用,理由是分支机构之间业务调整不属于资产重组范畴。

企业资产重组中需要将业务、资产、人员分拆到多个新纳税人时,进项税额结转抵扣因不满足“③原纳税人必须是将全部而不能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这一条件而无法办理。针对此种情形,可以将资产重组分拆为两个步骤,即可将原计划的一项重组业务分拆为两项重组业务来操作。第一步将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要将部分进项税额带入新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部分资产通过交易开票的方式转让至新的纳税人)。第二步将剩余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亦能将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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