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会计:两种职业的比较
法官与会计:两种职业的比较
我大学阶段就读于会计系财务管理专业,毕业后曾在一家上市公司财务处担任出纳和成本会计,对会计这一职业有一些粗浅的了解。现在在基层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经常感到司法与会计虽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职业,但是仍有很多共同之处,特别是法律职业目前所面临的一些问题,会计职业也曾经或者同样面临着,目前司法改革大力推进,因此对这两种职业进行比较对于司法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行业准入
和司法一样,会计的职业资格制度也有一个变化的过程。例如我2003年毕业时,自动取得了会计职业资格证书,但之后再取得会计职业资格证书就必须参加统一的考试。每个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都有一段难忘的通过司法考试的回忆,在会计行业,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难度几乎和司法考试的难度不相上下,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有过之而无不及,我的法学专业的同学硕士毕业时几乎都通过了司法考试,但我从财务管理专业毕业时本校会计系没有一个同学能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全部科目,倒是听说其他专业有人做到了这一点,真是墙内开花墙外香,和非法律专业更容易通过司法考试的说法不谋而合。最近,司法考试据说要进行大幅度改革,更早之前,注册会计师考试也进行了改革,考试分成了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考试科目从五门变成了六门,并增加了英语测试。去年底还有原来的同事发微信抱怨又没能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感觉职业资格考试确实是早通过早主动,时间拖得越长,往往通过的难度会更大。
两种考试的难度绝对有一拼
二、职业公信力
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高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向前推大约十年,会计行业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记得刚参加工作时,当别人知道我从事会计工作,都会好奇的问我,那你一定会做假账吧?每当遇到这一问题我的感觉都是又愤怒又惭愧,愤怒的是自己从事的行业咋就公信力这么差呢,惭愧的是我还真不会做假账,实在是有负大家的期待。当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视察国家会计学院时,一向惜墨如金的他亲笔题写校训“不做假账”,会计行业职业操守的缺失都到了惊动国家总理的地步,套用现在的话,简直是对会计从业人员赤裸裸的打脸。2005年我就离开会计行业,因此该行业的现状不是特别了解,至少从媒体报道上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报道确实较以往少了很多。我想这里面既有会计行业自身的努力,也与舆论关注焦点的变化有关。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公众对于司法的关注度会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司法公信力建设确实任重道远。
朱镕基同志对国家会计学院的题词
2001年《财经》对于会计造假问题的报道,杂志封面极具冲击力,让我多年之后依然印象深刻。
三、责任制度
最近,法官责任制度成为司法界关注的焦点,什么是错案,法官究竟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一直是法律界特别是一线法官关注的重点。对于会计行业,也有类似的争议。据我所知早年财务出现问题,往往是会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总体来说,这种责任分配方式是不合理的,毕竟很少有会计主动做假账,一般都是在单位领导授意、指使乃至或强令下不得已而为之。因此1999年修订《会计法》时专门强调: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修改受到了一线财务人员的热烈欢迎。以我所在的公司为例,大约2001年因为财务造假东窗事发,酿成震惊全国的大案。最后董事长兼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经理锒铛入狱,当时的公司财务处处长只是撤职,“发配”到外地分公司,一线的财务人员并未受到牵连。所以据我观察,会计从业人员,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对于《会计法》的感情,要远远高于法院干警对于《法官法》的感情。
四、信息化
近年来,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开展的如火如荼,相比之下,会计行业信息化建设开展的要比法院早得多,只是当时还叫会计电算化。我在大学期间,学校已经不再教授手工记账,虽然还要求我们取得珠算等级证书,但是也没有谁还认为这是一项必要的技能了,例如有一位教授看到我们大一时忙于考取珠算等级证书就非常不满,公开说“上山何必扛着船”。进入企业之后我也始终是使用财务软件而没有接触过手工记账,所以后来进入法院工作看到有的部门的内勤还在手工记账还是挺佩服的,调侃说可比我这个曾经的会计专业多了。我在企业工作期间,在财务处的力推下,公司采购了用友公司开发的ERP软件,力争实现生产管理、财务管理乃至人事管理的信息化。这与现在正在开展的法院信息化建设既有异曲同工之妙,也是有一定的差别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企业的ERP系统发端于西方,国内又有多家财务软件公司充分的市场竞争,上马ERP系统期间用友公司派专人进驻公司,开展使用培训、安装调试和故障排除,所以软件本身比较成熟,没有出现过大的问题,财务人员上手很快。但该系统在全公司的推广并不顺利。例如半成品库房就坚决反对安装相关模块,坚持采用传统的手工记录的方法。出现这些情况除了路径依赖外,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这套系统的使用加大了部分部门的工作负担,又没让他们感受到使用该系统的优越性,印象中直到我离开公司时依旧如此。这一教训,对于人民法院开展信息化建设也是有借鉴意义的。
ERP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即企业资源计划,指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以系统化的管理思想,为企业决策层及员工提供决策运行手段的管理平台,由美国 Gartner Group 公司于1990年提出。
以上是我对从事司法和会计两种职业的一些比较,我离开会计岗位已经有多年的时间,从事审判工作的时间也比较短,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