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1000问】中小板、主板、创业板IPO上市企业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文:龙马汇智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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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期】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井在中小企业板上市需要满足以下主体资格要求: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需要满足以下主体资格要求: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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