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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千问】股权代持在IPO前为何需要清理?股份转让有什么要求?

2017-03-16 龙马汇智 龙马汇智v


本系列由龙马汇智研究院结合深交所、上交所、证监会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而成,主要针对IPO过程当中重点难点问题,每天分享,供大家学习交流。

本次主题

股权代持

期 数

第04期


07、

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在IPO前是否需要清理?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享有和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实际案例中、股权代持协议多被用于规避公司股东人数上限、规避境外自然人或法人的投资限制、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保护知名、敏感人物的隐私等方面。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由于委托持股会影响发行人股权的清晰度,且股权代持协议可能因具体情况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风险。根据当前实践中把握的标准,委托持股须在发行前进行规范与清理。


08、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有什么要求?

(1)《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应没有发生变更,创业板上市企业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应没有发生变更。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均规定,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泛指一致行动人,即包含了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部分情形下可豁免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6条规定,上市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1. 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 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6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1. 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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