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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千问】国有资产折股的3大要求与损益的处置方式

2017-03-25 龙马汇智 龙马汇智v

本系列由龙马汇智结合深交所、上交所、证监会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而成,主要针对IPO过程当中重点难点问题,供大家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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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国有企业

期 数

第13期


接着昨天的国有资产的话题,今天解答的两个问题是:

  1. 国有资产折股应符合什么要求?

  2. 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日和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之间的损益如何处置?

23.

国有资产折股应符合什么要求?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规定,国有资产折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国有资产作价入股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的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2)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时,企业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3)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的股本。如不全部折股,则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曾经规定: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但该规定已于2008年废止,国有资产折股比例已经没有限制。实务中,滨化股份、辉隆股份、合康变频折股比例均低于65%。


24.

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日和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之间的损益如何处置?

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第八条规定,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相关损益按如下方法处置:

(1)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

(2)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3)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迸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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