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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依法打击拒执犯罪!追究刑责177人

快点温州短视频 快点温州短视频 202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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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至12月,温州法院共移送拒执案件353件392人,同比上升44.1%、40.5%,追究刑事责任177人,同比上升21.23 %,自诉案件42件、人数46人。这是温州中院在1月20日召开的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最新数据。

发布会上,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斌通报了温州法院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工作推进情况,并现场公布了一批拒执罪典型案例。

据悉,温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指标已连续六年位居全省第一,这和温州地区公检法达成共识、协同打击,两级法院密切协作,凝聚打击拒执合力密不可分。温州中院联合公安局、检察院召开打击“拒执罪”专项协调会,共同签发《关于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联合通告》。除“规定动作”外,各县市区法院还针对本地问题,因地制宜,推出具有本地特色的“自选动作”——永嘉法院与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民事行政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成立首家驻法院执行局检察官办公室;平阳法院在该县公安局挂牌成立全省首个拒执犯罪侦查中队;乐清法院集中梳理未执结案件,提前研判可能存在拒执情形案件,交由“拒执罪打击协调小组”统一会诊,制定对策;洞头法院确定专职人员办理拒执案件,利用信息化和司法大数据挖掘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资金流向,及时固定证据。

除此之外,温州法院努力探索创新,逐步完善自诉与公诉衔接机制,鼓励、引导、协助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发挥当事人在追究拒执犯罪中的主动作用,积极推进拒执自诉程序,确保对拒执罪精准高效打击。针对自诉案件,积极发挥律师在自诉程序中的作用,对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除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外,法院还依法授权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取证,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公安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除设置驻院律师值班制度,为申请执行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外,还积极协调司法局为确实存在困难的拒执自诉人指派法援律师,打消自诉人不知诉、不敢诉、不愿诉的顾虑,引导诚信诉讼。2020年,温州地区自诉案件达到42件、人数46人,突破历史个位数纪录。

陈斌介绍,温州法院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功能。对于逾期未申报财产、申报不实,视情节处以罚款或拘留;对于违反限高、失信等符合拒执情形的人员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拒执犯罪情节严重,刑事追究程序已经启动后被执行人仍然抗拒执行,态度恶劣的,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被执行人能及时悔悟并积极履行的,依法给予宽大处理,判处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对于自诉案件,为保障自诉程序的灵活性,在程序中通过调解、和解实现权益,准许自诉人撤诉,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案例




一、判决生效前逃避执行仍构成拒执罪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嘉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判决,判令潘某某支付人民币8.5万元及利息,2017年7月21日依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在审理期间,潘某某为逃避以后被执行,于2017年4月25日将其在银行的定期存款人民币70万元予以提取,将其中的68万元转账至其侄子的银行账户,由其侄子转账至潘某某次子的账户。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向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潘某某仍继续隐藏财产,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江苏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月22日,其家属将本案债务履行完毕。法院鉴于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已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拒执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的时间起算一般是从判决、裁定生效时开始。但如果在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样构成拒执罪。因此,并非只有在执行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才构罪。被告人潘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逃避执行转移财产银行存款,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持续隐匿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拒执罪。

二、拒不移交车辆,视为隐藏财产抗拒执行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0日,瓯海法院判令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赔偿原告122305元,但王某某逾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2017年11月16日,法院裁定查封了被告人王某某名下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责令王某某交出该汽车供执行,王某某拒不交付,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公安机关立案后,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偿还执行款11.5万元,申请人放弃余额及利息,该案执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涉案判决、裁定已履行完毕,予以从轻处罚,从轻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但实际扣押到案却困难重重。因此,执行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向法院移交车辆是行之有效的执行手段,如拒不移交车辆,将被视为隐藏财产抗拒执行,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拒不交付车辆和拒不腾空房屋、逃避执行等其他拒执行为具有同样的可罚性。


三、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获刑一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7日,龙湾法院对温州某五金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即卧室冷室压铸机等设备进行查封,并在现场张贴了查封公告。同年3月中旬至5月初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将被查封的上述抵押物作为废品处置,导致该案抵押物灭失,判决无法执行。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无视司法机关的查封,擅自处置被查封的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不仅直接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损,还严重挑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通过本案的处置,对提高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罪名知晓度,遏制被执行人非法处置被查封的财产的行为,引导当事人将财产交由执行法院依法统一处理、统一分配,均具有现实意义。


来源:快点温州APP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不爱吃鱼的猫

责编:谷璋彤

主编:钱中彪

审核:陈泰涨

监制:陈亦全 陈希瑜

总监制:陈振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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