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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的处理】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如何处理未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治安案件的查处活动,保证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条对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的职责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的案件线索,应先进行审查,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l)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依法处理。根据本法第2条和本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对于受理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将其作为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是否有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发生。这是公安机关调查治安案件的前提。②违法行为是否需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是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则不能处罚。③是否属于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的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同的行政机关依法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即便在公安机关内部,包括地区与地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之间也存在分工与管辖问题。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作了明确规定,1998年11月23日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就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进一步作了明确界定。因此,只有对依法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且属于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的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受案的公安机关才有权调查处理。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公安机关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虽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对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这里的告知,是指:①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控告、举报和投案;②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送其他主管部门的,告知移送的机关名称和地址;③不予处理的,告知原因。说明理由,是指说明相关法律依据。作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有权知道公安机关对其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的案件是否已决定调查处理。对因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移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有权知悉其具体理由。鉴于此,本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一是为了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的知情权。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报案人、控告人、投案人一般与案件有一定的或者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较为关注。三是有利于保护公民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四是为了避免群众对公安机关产生误解。特别是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如果不及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他们会误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或者故意推诿,从而对公安机关产生不信任甚至对立情绪。实践中,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依法应当调查处理的案件很重视,但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则有所忽略,往往不主动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其所控告案件的处理情况,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前来询问,才告知。这不仅会造成工作被动,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公民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鉴于此,本条除了明确规定对“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之外,还特别要求“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认真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在填写《受案登记表》时,就要尽可能详细地填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络方式,以便及时将案件处理情况及根据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投案人。对于确实无法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说明理由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