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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时限及通知其家属】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条文释义】
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查处治安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讯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要求和“讯问查证”时限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为了严格规范公安机关的调查行为和程序,切实保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本法在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立法内容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本条共分两款。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被传唤人询问查证的原则和时限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传唤后及时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后,应当严格按照以下原则要求去做:
(l)及时询问查证。鉴于传唤的目的是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为保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何为“及时”,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从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及时”应当理解为:被传唤人到案后,应尽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或者在被传唤人到案时就开展询问查证,绝不能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传唤到案后,置之不理。
(2)严格遵守法定询问查证时限。按照本条规定,一般而言,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最长为24小时。这里需要指出两点:一是本条所称的询问查证时间,是指一次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间,而不是指整个治安案件的全部询问查证时间;二是询问查证时间,不仅包括询问时间,也包括查证时间。对超过12小时询问的,询问期间,要保证被传唤人有适当的休息时间,绝不能采取询问车轮战。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是指无论公安机关何时开始询问查证,从被传唤人到案接受调查之时起至其可以自由离开之时止,总计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也就是说,如果被传唤人到案后已满8小时,无论公安机关是否询问查证清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结束询问查证。当然,被传唤人具有本条规定的“情况复杂,依照本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情形的,公安机关的询问查证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不得超过24小时。按照本条规定,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必须同时具备“情况复杂”和“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指本法对被传唤人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设定了行政拘留处罚,而且根据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轻重,被传唤人存在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的可能性,并不是指案件的实际处理结果。而情况是否复杂,则由办案人民警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是指自被传唤人到案之时起,至公安机关结束本次传唤的询问查证、被传唤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指定询问地点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4小时。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是说延长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而是一次传唤后总的询问查证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当然,为切实保护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案件,如果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询问查证,且已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则可以及早结束询问查证,而不要等到满24小时才结束。
询问查证时限问题,是本法起草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草案曾规定,“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调查了解案件情况。询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四小时。”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传唤后询问查证时限的规定要充分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公安机关警力状况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法制意识状况等现实,将治安案件的询问查证时间规定为8个小时加4个小时,可能会影响法律的有效执行,影响治安案件的查处。具体理由是: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当时人员流动非常少,治安案件也相对较少。在目前人员流动频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动辄逃跑、公安机关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如果大幅缩短询问查证时限,将会严重影响治安案件的查处质量和查处率,不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②办理治安案件与办理刑事案件不同。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除了传唤、拘传外,还有刑事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办理治安案件,除了传唤,没有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询问的强制措施。③目前治安案件发案数量很大,而治安案件的查处主要由公安派出所承担,在公安派出所民警长期处于高负荷运转的情况下,如果办案时限规定过于苛严,必将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同时,对于团伙案件或者集中行动时查处的治安案件,往往会同时传唤多人,如果询问查证时限过短,基层公安派出所根本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④现阶段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高度流动性及其法律素质状况,也决定了询问查证的时限不宜过短。⑤立法既要充分尊重和保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如大量治安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大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得不到及时惩处,不仅被侵害人会有不公平的抱怨,而且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本法对询问查证的时间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基础上作了改进,即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传唤询问查证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同时,进一步明确,一般情况下,传唤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这样规定,既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实际需要,又有利于防止传唤询问查证时间过长,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3)及时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被传唤人家属不知被传唤人行踪而到处寻找甚至报警,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后,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这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实践中,通知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①将传唤原因告知被传唤人家属时,不能透露具体案情。②如果被传唤人主动提出自行通知家属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允许,但必须告知被传唤人不得谈论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同时,为防止被传唤人串供或者暗示其家属毁灭证据等影响案件查处的情况发生,被传唤人自行通知家属时,人民警察必须在场。③如果被传唤人拒绝提供其家属的姓名、联络方式、地址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由被传唤人签名、盖章,或者由被传唤人作出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