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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二条【处罚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时间折抵】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条文释义】
我国法律将违法行为区分为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罚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违法行为的,才是行政违法行为。同时,由于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的界定既有质的要求,又有量的因素,而各类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与法院的定罪量刑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实践中存在着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后因不够刑事处罚,但因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被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刑法、刑事诉讼法对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不起诉人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也有专门规定。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违法犯罪人员被羁押、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时间,是否折抵以及如何折抵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期限问题,在刑事立法中已经解决,如刑法第41条、第44条、第47条规定,对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时间如何折抵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行政拘留前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其时间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在治安行政执法实践中,公安部1997年曾以公安部批复的形式,明确规定依法被行政拘留前曾因同一行为被刑事拘留的,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时间。
为了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法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对行政拘留前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以及如何折抵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时间。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这里所说的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指被处罚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既包括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也包括违法限制被处罚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即只要被处罚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就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