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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制作】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条文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约束力,必须依法履行。同时,也为被处罚人、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提供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也是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需要重点审查的法律文书之一。因此,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无论是当场处罚还是依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必须依法出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将决定书或其副本交付或送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依照本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姓名,是指户籍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上注明的常用姓名,如有与案件有关的曾用名、绰号等也应在决定书上注明。对外国人,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并注明其使用本国语言文字的姓名。身份证件,是指所有能够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贴(附、印)有本人照片的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学生证以及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等。住址应当写明被处罚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或者暂住地。根据本法第18条“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和第54条第3款“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这里的被处罚人应当包括单位。如果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则要写明被处罚单位的住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另外,对外国人,应当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中注明其国籍。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国籍的确认,以其入境时有效证件上所表明的国籍为准;国籍有疑问或者国籍不明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
(2)违法事实和证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是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上应当载明经查证核实的违反治安管理事实和相关证据。这是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应当详实。违法事实,包括违反治安管理的时间、地点、行为人、动机、经过、情节和后果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要写明证据的具体名称。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种类,是指公安机关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单处或者并处的处罚种类以及附加适用的处罚种类。处罚的依据,是指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的规定。对于依法应当采取取缔、收缴、责令被处罚人12个月内不得进人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等强制措施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也应当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上一并载明。
(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方式,是指被处罚人应当以什么方式履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如到哪个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将被送达哪个拘留所执行等。执行处罚的期限,是指被处罚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履行处罚决定。如按照本法第104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不按照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履行处罚决定的,即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强制执行。因此,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另外,对警告处罚,无需写明执行方式。
(5)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这是处罚决定书告知诉权的部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必须要告知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依照本法第102条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的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的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即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全称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年月日。
除上述内容外,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印章,没有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印章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无效的,被处罚人可以拒绝执行。另外,公安机关在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使用公安部统一制定的文书格式,不得使用自行制作的文书格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被处罚人无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