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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警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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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整理自百度、搜狗、360等网络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条【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条文释义】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及时处理治安案件,本法对当场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按照本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人民警察)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l)治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情节轻微,没有必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即能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是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前提。如果案件事实已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不需要再进行调查取证就能认定案件事实,但是行为情节比较恶劣的,人民警察不得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而应当依法按照办理治安案件的一般程序办理。同时,如果违反治安管理事实尚未查清,证据还不够确实、充分,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人民警察也不得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2)有当场处罚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将当事人的行为列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设定处罚的,人民警察就不得对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同时,当场处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必须有法律规定,人民警察不得超出法定的当场处罚种类和幅度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3)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这是指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警告或者200元以下(包括200元)罚款处罚,并不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对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是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因此,如果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应当作出200元以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则不得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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