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加强政府宣传网站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公安部
关于加强政府宣传网站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0]8号 2000年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自去年初“政府上网工程”启动以来,政府部门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宣传网站(含主页)日益增多。从近期政府宣传网站的运行情况看,政府宣传网站遭黑客攻击、网页和重要数据被篡改以及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保障“政府上网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政府宣传网站信息系统的安全,加强防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重视和加强政府宣传网站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政府宣传网站事关政府的形象,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政府宣传网站的安全保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安全保护管理的具体规定,切实提高政府宣传网站的安全保护水平。
二、要配合政府网站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立宣传网站的审批工作。政府部门上网要严格执行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制度,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立信息发布、审核、登记、维护及有害信息监视、处理等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具有防范非法入侵、安全审计、系统安全与病毒检测及系统数据灾难恢复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在物理上与政府部门内部网络隔离;
(四)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对政府部门委托网络服务单位建立的宣传网站,须确认被委托单位符合上述条件。
三、完善政府上网单位的备案登记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本地政府上网单位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对政府上网单位提供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证明和网站主要栏目、信息类别、主要配置及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管理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进行安全审核。对安全审核不合格的上网单位,提出具体改进意见。
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建立宣传网站的政府上网单位没有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要求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加强对政府上网单位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政府上网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同时,要明确政府上网单位不得在政府宣传网站存贮、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向其他单位提供任何转接服务,不得随意设置与其形象宣传无关的栏目,不得随意提供站点链接服务。对经批准提供站点链接服务或开设交互式信息栏目的政府上网单位,要督促其落实信息实时检测和安全审核措施。
五、加大对危害政府宣传网站信息系统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强化政府宣传网站日常监督和安全管理的同时,掌握和运用多种技术手段,对政府宣传网站及提供政府网站服务的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网络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要提高预防和发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水平及调查取证能力,对危害政府宣传网站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接此通知后,各地要报告当地政府,并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报部。
200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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