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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和印刷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

警世侦研
2024-09-10



公安部

关于贯彻执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和印刷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2004]19号 2004年3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提高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和印刷业治安管理水平,推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强化信息采集、比对和报警、查询、统计等管理功能,公安部以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形式颁布了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和印刷业治安管理信息代码等15个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已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执行《标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标准》,统筹规划,分布实施。
《标准》对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和印刷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信息代码、数据库、交换格式等做了明确规定,对于实现全国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和印刷业管理信息系统之间联网,解决信息管理、共享、安全问题,提高公安机关防范、发现、控制、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公安机关尤其是治安管理、信息通信等涉及系统应用的部门要充分认识《标准》在公安工作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掌握《标准》的实质内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公安部要求,从2004年初至2005年底,在直辖市、省会市和14个沿海开放城市以及有条件的地市级推广应用;到2007年底以前,完成全国所有县、市的推广应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要据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报公安部备案。
二、抓紧信息系统的修改、检测工作,规范系统应用软件。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和印刷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必须符合《标准》,并经过检测方可投入应用。新开发的系统软件必须在地市级城市公安机关试运行6个月以上后,由应用地公安机关出具用户报告,经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确认后出具同意送检报告,报送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审核批准后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检测,检测通过后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布。检测工作于2004年4月1日开始。对于已试用的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和印刷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指导、扶持软件开发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修改,修改后按照新开发的系统软件送检程序送检。凡新建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和印刷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一律不得使用未经公安部检测的系统软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部门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必须实行内外网隔离和公安部"金盾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和印刷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使用公安部认可的物理隔离设备进行物理隔离,以保障信息安全。
三、以推动信息系统建设为手段,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和印刷业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建设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和印刷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提高公安机关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强化阵地控制、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各地要从取消公安机关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印刷业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实际出发,牢固树立"取消审批不等于取消管理"的观念,以推动信息系统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和印刷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业备案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制度,并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抓紧理顺管理机制,制定相关规定,确保系统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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