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政法领域改革】杜绝“不敢管、不愿管”,宜宾中院出手了!
“院庭领导担心有司法干预之嫌,对于案件特别是个案不敢管、不愿管、不善于管。”
宜宾中院院长杨玉泉告诉记者
司法改革与审判监督并行不悖
但在具体操作上
则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规定和落实
做到
“监督不缺位,管理不越权”
2017年4月,宜宾中院起草《关于全院全员全程审判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回答了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等操作层面的实际问题,为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施行两年多来,该院审判质效提升明显,主要审判质效指标均进入全省一流。
《办法》起草之初,便对审判监管“谁来管”这一最为迫切的问题给予了回答。
在宜宾中院的设计中,尽管院庭长依然负有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但审判监管已不再是院庭领导独有的“特权”,人人参与、人人皆可监管的思路贯彻始终。审判团队自律管理、院庭长主责管理、审管办专门管理,政工基建等综合部门协同管理的“大审判管理格局”随之构建,对各类人员在审判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予以明确。
宜宾中院审管办主任黄洁告诉记者,这一格局在设计上解决了院庭长在进行案件监管过程中的隐忧,通过权力清单的模式使其大胆行权,依照法定的内容和范围分别对“四类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事中监督,对各类案件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对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统筹监管审判质效。《办法》明确规定了院庭长监督的行权范围和行权方式,避免出现行政权力对审判权力的过度干预,保证了审判的独立和公正。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
审判团队的监管主要以自律监管为主,严格法官办案程序意识,充分发挥审判团队的控制功能;
审管办则以动态跟踪和静默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参与其中,为院庭长监管和决策提出意见建议,发挥专职管理的作用;
政工纪检等部门协同参与,在舆情监控、纪律监督、绩效考核、案例指导等方面作出事后监管。
根据《办法》中明确的监管格局,以上各责任主体各自行权,实现了覆盖案件审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监管。
黄洁说,案件监管流程自立案而始。立案后,通过对案件难易系数进行量化,建立起分流管理制度,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针对重大敏感案件建立立案负面清单式管理,有效衔接风险稳控工作。
在审理过程中,则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以审判管理系统将案件的立案、排期、审判、送达、执行、归档等各程序环节全部纳入审判管理的监督范围。宜宾中院环资庭法官李红彬说,系统会自动监督案件办理流程,一旦某个环节超期,便会通知承办法官和主管院庭长,以此杜绝审判环节中随意扣减审限、中止、延期及超审限等程序性问题。
审结并不代表监管流程的终止。黄洁说,“同案异判”对于司法公信损害巨大。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的基础上,通过案件评查、审委会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等途径,积极挖掘具有指导、参考意义的典型案例,发布案例指导,从而充分发挥对裁判规则的指导作用。
哪些个案需要监管?如何监管?《办法》明确:
对与有涉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有可能发生冲突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这四类案件,会纳入院庭长对个案的监督管理范围。
黄洁告诉记者,对“四类案件”的监管,也遵照整体框架设计进行全员全程监管。立案诉讼服务部门重点对群体性案件进行初查,承办法官重点排查疑难、复杂和类案冲突案件,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发现举报法官违法审判的案件,以上过程中认为可能属于院庭长监督的四类案件的,皆需呈报提请监管。
而院庭长在监督管理此类案件时,应遵照“权力清单化、行权组织化、管理平台化”的方式,对”四类案件“进行监管。黄洁表示,院庭长在监督管理活动中,以权力清单为行权边界,对监管案件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只能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
来源:四川法治报
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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