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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敢插手办案?小心记录在案!四川检察去年填报707件被“打招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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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的朋友,能不能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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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进展如何?什么时候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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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犯罪嫌疑人能不能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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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中,司法人员可能会遇到领导干部为某个案子“打招呼”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四川检察机关使出“硬招数”——

5月14日,全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暨第三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去年,四川省检察院持续抓好“三个规定”落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过问、插手、干预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填报工作,组织全省检察机关集中填报707件。







据悉,“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印发的制止非法干预、插手司法案件的三份文件,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打探案情不是一件小事。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领导干部有上述行为,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司法人员也要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所以,司法办案那些事儿,领导干部请免开尊口!








相关链接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来源:川报观察 记者 任鸿


END


投稿邮箱:sccawbj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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