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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菜刀”!男子5个月两次高空抛物,已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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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嘭,嘭,嘭……”伴随着一连串的响声,菜刀、玻璃烟灰缸、烧水壶、盆子、洗洁精等物品从天而降,砸落在人行道上。










8月2日中午,成都市金牛区泉水西路50号天悦城小区,一名男子将刀具等物品从30楼的家中抛出,落到路面,让周围的商家和住户后怕不已,所幸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据了解,该抛物男子目前已被刑事拘留,警方正在调查中。



8月2日中午,正值饭点,魏女士在店里忙着招呼客人,突然店外传来“嘭”的一声,魏女士赶紧跑出去看,发现有东西从楼上掉了下来。还没来得及抬头观察是何人所为,空中又“飞”下了许多杂物,魏女士赶紧让店员去通知小区物业。物业经寻找将抛物者锁定为某单元30楼的一名住户,“物业上去敲门试图制止,男子不开门,无奈之下又报了警。”魏女士说,就在等待警方来的过程中,该住户仍不停往楼下抛物,甚至连菜刀、菜板都扔了下来。

记者从商家拍摄到的视频和图片中看到,各种杂物摔到路面上,有菜刀、玻璃烟灰缸、烧水壶、盆子、洗洁精等等,其中玻璃烟灰缸还砸到了客人就餐的餐桌上,调料瓶被砸倒,烟灰缸的玻璃碎了一桌。  

随后,警方来到现场,将抛物男子带走调查,在指认现场时男子承认了自己的行为。  

据悉,这已不是该小区第一次发生高空抛物,在几个月前,该抛物男子就曾往楼下随意扔东西被警方带走处理——今年3月4日8时左右,同一地点发生高空抛物,抛物者扔下了塑料袋、牛奶盒、烟头等垃圾,所幸无人员伤亡,警方对抛物者进行了治安警告和训诫。 

两次抛物,都是同一人所为,不少住户质疑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对此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回应:“上一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后,我们就加强了管理,将抛物者家中的主要窗户封锁了,无法打开。”该负责人说,抛物者系小区业主,是一名中年男子,平日独居,疑似有疾病,工作人员对他也特别关注。接到市民反映后,物业立即上门处理并报警,而这次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物业推测该男子可能是从因需通风而没有封闭的厕所小窗扔下的。

该负责人称,目前,该男子已被警方带走调查,是否有精神方面的问题需进行鉴定,待处理结果出来后,物业将积极配合,并再加强管理,“下一步,我们会派工作人员分时段上门查看。”  

工作人员还表示,他们从警方处了解到目前该男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下一步,相关部门还将会商讨该问题的解决方案。另外,记者从警方处了解到,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中,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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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让高空抛物不再“任性”


《民法典》明确提出“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确了高空抛物是被民法所禁止的行为,进而以更加周延的权责划分,对种种现实问题作出了针对性回应。

其一,对追偿规则及时补充。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均是补偿责任,而非侵权责任。因为,真正的侵权人并未查明,为他人的侵权行为埋单,实际上是承担了一种道义责任。而根据民法“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理念,一旦实际侵权人出现,就必须对其侵权行为负责。此时,因受害人已经通过建筑物的使用人的补偿而获得救济,那么自然应当允许建筑物使用人向侵权人进行追偿。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对某些心怀侥幸者的极强警示。

其二,对安保义务充分明确。《民法典》为诸如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课以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样的立法考量,一方面在于建筑物管理机构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赔偿能力,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建筑物管理机构从建筑物本身取得收益,让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符合利益均衡理念。

其三,对调查职责进行强调。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处理之引发诸多质疑,往往在于无法查清侵权人。《民法典》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作为其工作职责加以规定,目的就是借助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的调查取证,尽可能在案件办理中确定侵权人,也让法院在案件事实查明中获得更多证据保障。

可以说,《民法典》改变了《侵权责任法》的二元责任体系,在兼顾法理与情理、体系价值与个案公正、规则建构与社会现实之间寻找到了新的平衡点,让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规则更加细化完善。着眼长远,根治高空抛物需要法律划出红线,更考验着治理智慧。我们期待,以《民法典》为契机,各方承担起应有责任,共同守护市民“头顶上的安全”。


作者:刘伟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法官助理





来源:本文综合自北京日报、成都商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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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sccawbj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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