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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首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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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上午,由自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周某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潘登等三人出庭参加诉讼,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静春担任审判长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此案。



省市相关部门领导、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代表等90余人参加庭审旁听。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以来,被告周某某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含有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文档,并利用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注册实名制电话卡、流量卡、实名微信号、陌陌号、QQ号等并出售获利。经核实,周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3791条,非法获利20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大数据时代,人民群众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更加强烈,个人信息保护事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个人信息是重要的民事权益,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被告周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其获利的行为侵害众多公民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周某某已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仍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刑事制裁的基础上增加民事责任追究,既能解决个人诉讼维权面临的成本高难题,还可以通过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等,提高侵害个人信息者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不法行为。并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公权力优势,更好地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进一步带动公益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个人信息保护功能,对于推动我国信息化进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构建诚信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证据等进行了多媒体示证,并重点围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属于公益诉讼范围、周某某侵害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等与被告进行了辩论。最终,合议庭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的证据全部予以采信,并当庭宣判,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某对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被告周某某承担20000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检察机关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犯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落实民法典中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的规定,探索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更为有效的协作方式,加强协作配合,发挥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修复、保护作用,加大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用公益诉讼的“大伞”为社会公共利益遮蔽风雨。



来源:四川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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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sccawbj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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