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瓜娃子”从看守所脱逃114天,获刑7年!
近日
盐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2月7日,羁押在绵阳市盐亭县的盗窃嫌疑人刘某从看守所脱逃。经过警方114天的不懈努力,2020年3月30日晚11时20分许,刘某在盐亭县大兴乡雪垭村被公安机关被羁捕归案。
刘某是怎么脱逃的?
出逃的114天他躲去了哪里?
案件细节浮出水面
曾多次触碰法律红线
2019年12月7日,一条消息在绵阳人朋友圈炸了锅:盐亭县看守所因涉嫌盗窃的嫌犯刘某脱逃,当地警方在各个主要路口设卡进行搜捕。随后,警方发布悬赏缉拿。
2019年7月14日晚,刘某进入盐亭县城云溪镇一小区,到达事先踩点的被害人家门外,徒手掰开防护栏进入家中,盗走卧室抽屉内的2200元现金及一根价值1240元的金项链。同年8月16日,当地警方在网吧将刘某抓获。
事实上,这并不是刘某第一次触犯法律的红线。
1988年出生的刘某,四川省盐亭县人。
2005年4月21日,刘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16日,刘某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脱逃后友人劝他自首
2019年12月7日,被刑拘3个多月后,刘某从盐亭县看守所脱逃。
当天上午,刘某被管教民警带至看守所A门外右侧靠近厨房的地里锄草。刘某自称,因思念妻女,当天11时许,他趁看守人员不备,爬上停放在墙边的废旧面包车翻越盐亭县看守所围墙逃跑。
刘某脱逃后,引起各级高度重视。由绵阳市公安局牵头成立了“1207专案”追逃工作联合指挥部,抽调了绵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特巡、刑侦、技侦、情报、网安等支队40余名警察及盐亭县90余名民警进行常态化追逃工作。
刘某脱逃后去了哪里?
据刘某供述,当晚,他在盐亭县城找了“大哥”(杨某某)要衣服,找朋友董某联系妻子,但被对方劝告自首后离开。
“大哥”在证言中表示,12月7日12点左右,刘某来到他开的茶馆,说冷得很想要件衣服。“我问他跑啥子,他说出都出来了,咋办?”
在茶馆待了不到两分钟,刘某就跑了。12月8日凌晨4点过,刘某又找到朋友董某。
“我问他是不是逃出来的,他承认了,还让我帮忙联系他的妻子。”董某说,当时他以时间太晚联系不到拒绝了刘某的请求,同时劝其自首,但刘某还是逃走了。
此后,刘某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
出逃期间继续盗窃
出逃期间,刘某开始了边偷边跑的生活。
2019年12月9日、12月22日、12月25日晚,刘某到盐亭县一游乐场三次翻窗进入小卖部,盗得女士羽绒服一件、不锈钢锅一个、香烟四盒及零食若干。
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15日期间夜里,他两次攀爬翻窗进入盐亭县金子山寺庙,在厨房煮面食用,并盗得面条和花生若干。
2019年12月24日晚,他进入盐亭县两河镇白虎村一居民家,盗得面条、调味料等物品……
经查明,在逃脱的这段时间内,刘某多次进行盗窃,所盗之物除了食物,还包括现金、衣服、背包、手电筒、钳子等。
据刘某供述,被抓前几天,还进入他人屋内,盗走一女式挎包,包内有两三千元百元的现金和一个充电宝。
过了两天,再次进入该房屋二楼卧室,在主人熟睡的床边偷走一个手机和充电器;后进入另一户人家充电,盗得大米,还用剪刀剪了头发。
统计显示
常态化追逃刘某共历时114天
发布了通缉令
组织民兵、群众进行搜山
在关键路口设卡
共发生追逃工作经费149.80万元
在抓捕过程中,刘某在盐亭县云溪镇高山公园、万安高速公路桥下、大兴乡金子山等多地与追捕的警察遭遇,民警曾经多次开枪警告,刘某仍然继续逃匿。
2020年3月30日晚11时左右,刘某在大兴乡雪垭村被警察发现行踪后,拒捕被警察开枪击伤,被抓捕归案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抓捕现场)
刘某被抓时身上有3000余元现金、手机两部、老鼠药四瓶、头灯、手电筒、用于开锁的铁片、虎口钳、充电宝、弹弓、手表等物品。
一审宣判 有期徒刑七年
2020年8月14日,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脱逃罪、盗窃罪,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法 院 认 为: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14次入户盗窃,两年内三次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触犯了盗窃犯罪规定的多种形态,应根据其作案次数、手段、金额综合确定其刑期。
被告人刘某违反监管秩序,因刑事犯罪被依法羁押期间从监管场所逃离,逃避刑事处罚,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刘某在刑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依法重惩处。
同时,刘某在脱逃期间,六次拒捕,经鸣枪警告仍不放弃脱逃,可见其主观恶性较深。为了将其缉拿归案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尚有一次抢劫、两次盗窃的前科记录,对其脱逃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被告人刘某在判决宣告以前,又犯新罪,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来源:绵阳晚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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