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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火锅被要求“扫码点餐”并获取个人信息,消费者可以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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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

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

“扫码点餐”时

餐厅擅自提取以上信息是否违法?


近日,德阳旌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一名消费者在火锅店就餐时被要求扫码点餐,消费者认为该店获取的诸如手机号、生日、姓名、通讯录等信息与餐饮消费无关,侵犯其个人信息。法院审理后,判决餐厅停止侵权。


针对此类“扫码点餐”的问题,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郭小明认为,消费者可自主选择点餐方式,商家无权搜集与点餐无关的个人信息。


吃火锅被要求扫码点餐

消费者起诉侵犯个人信息获法院支持


罗某到市区某火锅店就餐,火锅店服务员告知:必须“关注”火锅店的微信公众号才能点餐,否则无法提供服务。罗某提出用纸质菜单点餐,被服务员拒绝。


为使服务继续,服务员未经同意使用罗某手机关注了该餐厅的微信公众号操作点餐。扫码点餐的流程为:打开微信,进入“德阳×××火锅”→点击“关注”→进入的页面显示“德阳×××火锅申请获得:你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信息”,页面显示“拒绝”“允许”选项→点击“允许”后才能点餐。


罗某认为,该火锅店收集个人信息,此行为既不合法、也不正当、更无必要,侵犯了原告个人信息,故诉至德阳旌阳区法院,要求火锅店删除个人信息,赔礼道歉。该火锅店认为,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属于网络化名,没有侵害个人信息的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到火锅店就餐,并无必要提供手机号、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讯录等与餐饮消费无关的信息。火锅店强制授权收集罗某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信息,违反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法律规定,侵犯了罗某的个人信息。


旌阳区法院判决餐厅停止侵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删除获取罗某的个人信息。




► 法官说法

属关联路径识别个人信息 法律规定应予保护


根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彭诗文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规定指出:个人信息的界定实际上有两条路径,一为“识别”,二为“关联”。


识别路径是从信息到个人,即通过相关信息能够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本案中被告餐厅提取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信息,即使将几种信息结合在一起,除与原告有特定关系的单位或个人,通常无法识别出特定自然人。此时,该信息并非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关联路径是从个人到信息,即已知既定个人,知晓“关于”该个人的进一步信息。能够关联到特定个人的信息不以特殊性为前提,其作用是丰富既定个人既有的人格图像,使他人知晓更多关于该个人的情况。原告在被告处用餐,用微信扫码,原告为已知既定个人,餐厅通过提取信息,知晓了原告的微信号、昵称、地区等信息,该信息为原告个人信息,依法应予保护。


本案中,消费者本人在现场,扫码点餐提取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属于关联路径识别了个人信息,是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应予保护。


► 律师观点

消费者可自主选择点餐方式 商家无权搜集与点餐无关信息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郭小明认为,餐厅扫码点餐实际上涉及到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是否侵犯个人隐私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消费者在餐厅就餐时,拥有自主选择权,纸质菜单点餐、柜台点餐、扫码点餐等均可选择,商家不得强制消费者扫码点餐。


而关于“扫码点餐”是否侵犯个人隐私,郭小明认为这并不绝对,需要从“消费者授权同意”和“商家严格保护和管理所获取的信息”两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需要获取消费者信息时,商家必须取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如果消费者同意通过这种方式点餐,并且也同意获取包括头像、昵称、电话号码等信息时,商家则不能算作侵权。”郭小明说。


此外,商家在获取消费者信息内容时,是否正当合法、必要,也是其是否侵权需要考量的问题之一。“比如说,我在进行点餐时,商家是否有必要获得我的身份证号码呢?”郭小明说,如果商家获取了过多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则可能造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当然,商家在获取消费者信息后,必须进行严格保护,不可另作他用或对外泄露。消费者在授权时,仅仅同意了提供给某家餐厅作为点餐时的必要信息使用,如果商家用于其他用途则可能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权。


郭小明律师建议,消费者在扫码点餐的时候应注意界面的提示,查看商家要获取哪些个人信息。如果商家要获取与点餐无关的个人信息,消费者不愿提供的敏感信息等,则可以跟商家说明选择其他点餐方式。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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