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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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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徐州八子妈妈没疯,她没疯,所以,快去救救她,谁去救救她?
有人录了视频,她在视频里说“这一家子都是强jian犯”
有网友说,八孩女子说的是:“这一屋人都是,通通都是QJ勒。”也有网友认为,说的说,“这一窝人不是人,通通实施强奸犯”。我仔细听了这段话七八遍,不清楚是哪里的方言,但隐约能听到像是在说“强奸”“不是人”这些。也有四川网友说,他们那里,“一家人”的方言就是“一窝人”。在此之前,有视频流出,这个八孩女子在解除锁链后说的话,像是在说,“远,远,咋可能走?不可能走?这个世界不要俺了,不要了。”这个女子能说“强奸”“世界”这些书面词汇,看上去不像一个没有受过教育的农村女子,也似乎并没有完全糊涂,更不太像是完全疯到说不清楚话的地步。尽管丰县的通报称“未发现有拐卖行为”,但此前就有自称熟悉情况的网友曝料称,“人家是高中生”“被转了好几家了”“被那家里的男的都×共用”。如果网友的曝料真实,这位八孩女子说“这一窝人不是人”就完全能理解了。![]()
而这位网友最早曝料时称女子的公公“去年掉河里淹死了”,此后丰县的通报也称董某民的父亲董某更已故。这样看来,也许这位自称“前婆婆女儿就是嫁到这家隔壁户”的网友,的确是知情人。综合这些情况,我觉得问题可能比此前大家想象的要更加严重。而丰县的两次通报都否认了发现有拐卖行为,这么匆忙下结论,让我有一个担忧:而那位八孩女子,丰县通报说她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发病期间,经常摔打东西、殴打家中老人和孩子。为孩子杨某侠犯病时伤人,董某民暂时使用锁链约束其行为”,这点是不是属实?八孩女子有没有患精神病?或者说八孩女子的精神病有没有严重到必须锁链约束的地步?如果八孩女子患有精神病,是什么时候患上的?是刚来董家就已经有精神病,还是到董家以后过上一段时间才患上精神病的?
在谢致红、贾鲁生撰写的纪实文学《古老的罪恶》一书中,有这样一段话:1986年以来,从全国各地被人贩子拐卖到江苏省徐州市所属6个县的妇女共有48100名。
《古老的罪恶》一书是1989年五月出版的。也就是说,从1986年到1989年三年间,就有4万多名妇女被拐卖到徐州。最极端的例子是牛楼村,三分之二的已婚妇女是拐来的。也就是说,在多年前,徐州某些农村曾经拐卖妇女非常猖獗,这也很可能会使得对这位八孩女子的调查,更加复杂。
在网上看到一张图片,是国内一位贾姓大文豪对于拐卖妇女的态度:这位贾姓文豪认为女人被拐卖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如果村子永远不买媳妇,这个村子就死亡了”。还有,这位贾姓文豪认为,女性被拐卖要怪她没有防范能力,“这么容易上当受骗”。这段话让我恶心到想吐,也让我对这位贾姓文豪产生一种极大的厌恶感。真没想到,一个在城市生活多年的大作家,一个被现代文明濡染多年的顶级文豪,居然会对拐卖妇女这种古老的罪恶产生共情和认同感?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我们在经济上取得了极大的发展。但是,贾文豪给我们提了个醒,发展经济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在精神上祛除愚昧落后。当北青报提问,“您的意思是,为了村子不消亡,买卖是可以被接受的?”贾姓文豪的观点,也许能代表一些地方一部分人的观点,他们并不认为“买媳妇”是十恶不赦的大罪,反而认为是合理的,可以被接受的。这也让我对这位八孩女子更多了一些担忧。丰县本地的某些人,会不会默认女性是男性的附属物,可以被当作资源买卖?他们在调查处理这起案件时,会不会也有“法律和人情常常是相悖的”这样的想法,并因此对犯罪网开一面?鉴于这件事情影响如此大,疑点又很多,我想强烈呼吁请求,这起八孩女子的案件,有必要由江苏省或中央派人来调查。在秦朝,只要从事人口贩卖行为,不管是主犯还是从犯,只要抓住便一律处死。到汉朝,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汉朝将贩卖人口的行为与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古时分裂犯人肢体的酷刑),而且处刑后不准他人收尸。
买家同样要受到处罚,被处以黥刑,脸上刻字后再罚做苦役。
到唐朝,《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主犯立即处以绞刑,从犯流放三千里。
到元朝,《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
对拐卖人口的刑罚,等同于杀人纵火,直接处以死刑。
到明朝,根据《大明律》规定:掠卖人口者,杖刑100流放3000里。掠卖人口给他人做妻妾者,杖刑100判处3年徒刑。拐卖儿童并致残进行乞讨的,不论主犯还是从犯,凌迟处死。
到清朝,同治年间的法律规定:人贩子贩卖人口,不管其背后有没有洋人的支持,主犯一律斩立决,从犯一律绞立决。
人贩子只要被抓到,一律处死。
清朝法律对于失职的相关办案官员,也有详细惩罚规定,如基层的“乡保汛兵”盘查人贩子不利,要杖刑80,革职。“乡保汛兵”发现人贩子却故意视而不见的,杖刑100下。收受人贩子贿赂而故意释放犯罪分子者,杖刑100下流放3000里。
而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其他加重处罚的情节,买一个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最多判三年。这条法律规定,是否对买家的处罚过轻?这种过轻的处罚,又如何能杜绝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买一只鹦鹉,判5年。买一只大熊猫,要判10年以上。但买一个妇女,最多被判三年? 我想,现代文明对于古代的某些不人道的残酷法律,我们需要摒弃,但是在打击人贩子方面,有必要加大加重处罚。
因此,我也想在这里强烈建议,国家能修改法律,对于拐买妇女、儿童的犯罪,施以重刑。丰县八孩女子的事件,在微博上这个话题的热搜已经撤了。至今也只看到有媒体转发了丰县的通报,还没有看到有媒体进行相关的调查报道。自媒体也逐渐在追踪春晚、男足等热点事件。
但是,在这个万家灯火欢度春节的时候,我还是想为这个可怜的女人写一篇文章。法治的进步需要在个案中得到体现,个案的公正也可以助推立法的不断完善和法治的进步。我期盼这个可怜的女人能被公正对待,我们的社会也能籍这个案件变得更加文明和进步。关注弱势群体,就是关注我们自己,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沦为某一方面的“弱势群体”。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没有系统立法的改变,没有后续的严厉追责,下一个被伤害到,也有可能就是你。为弱者的生活点亮一盏灯,折射回来的光芒也会让我们感到温暖,而且看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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