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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刷屏!收款码彻底凉凉?经营收款不得使用个人码!

既明 既明说 2022-09-25
既明常说,看待一件事情,看客观理性,不同的观点和态度往往由于在不同的位子上,“屁股决定脑袋”。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公婆都是站在各自不同的立场上。

比如前天的花呗拆分,上征信的事情。

很多卡友表示不理解,为什么银行就那么守旧、不思进取,不知道花呗那么普及,不能放宽限制?

站在普通用户的立场上,银行确实有点“不思进取,守旧”,但是如果你站在银行的立场上想一想呢?

花呗抢了多少信用卡的生意,花呗分期、借呗等又抢了多少银行的生意?银行恨得牙痒痒,还能对花呗有好脸色甚至去接纳它?

所以有些客户的想法,到底是“优质”还是“幼稚”?

事情详细分析看此文:
重磅!花呗正式拆分,刚打征信报告实锤上征信且是花征信的小贷!


除了花呗,这两天个人收款码不得用于经营码的消息刷屏了!

这事儿既明仍然认为需要辩证来看。

很多普通用户觉得不方便了、很多小商贩买菜摆摊的也觉得以后收款不方便了。

但是站在监管的立场和视角,必须把控风险、必须避免不法分子利用支付漏洞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坚决理解、拥护、执行监管的精神,是最低本的。

拥抱监管,毕竟,事情总有解决的方案。

当年闹的沸沸扬扬,大家都觉得末日来临的“手动档变自动档”事件,现在回过头来看,不也都习惯了?


另外,还有不少机商因此沸腾了,因为个人收款码不能经营,很多机商、代理、聚合支付服务商就开始疯狂推销自己的产品了,不厚道。

再回过头来看看刷屏的新闻。

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扫码支付等支付方式已不鲜见,这样的行为将被纳入监管。

近年来,个人收款条码得到广泛运用,提高了资金收付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跑分平台”,以高额收益吸引大量人员使用个人静态收款条码与赌客“点对点”线上远程转移赌资,将赌资分拆隐藏于众多正常交易场景。

基于此,为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更好发挥收款条码的普惠性、便利性,也就不难理解央行的相关政策了。

“2022年3月1日起个人收款码禁用于经营性服务”及“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的消息刷屏网络。
所有的内容,都源于央行近期发布的条码支付监管新通知。

2021年10月13日,央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从支付受理终端业务管理、特约商户管理、收单业务监测三个方面入手,对收单机构和清算结构提出了一系列的管理要求。与此同时,条码支付也被纳入监管,对个人收款条码的使用规范做出具体规定,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文件对条码支付终端管理作出补充规定:限制个人收款码远程收款、个人收款码不得用于经营收款、收款条码要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有经营活动的划入特约商户范围等。
《通知》对银行卡收单和条码支付终端做出相应管理要求。

文件对条码支付终端管理作出补充规定:

1、限制个人收款码远程收款

2、个人收款码不得用于经营收款

3、收款条码要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有经营活动的划入特约商户范围

内容很多,既明挑重点说。

一、限制个人码远程收款

此条主要是针对近几年频发的“跑分”“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行为。未来个人收款码将限制远程收款功能,可能变成动态收款码,不再具备打印功能。

若部分特殊类商户确实有远程非面对面需求,可申请特约商户收款码,由收单机构进行谨慎审核,添加白名单,并且会严格把控交易限额、规模、二维码使用次数等。

二、个人码不得用于经营收款

个人与商户从来都是两个群体,个人收款码一直存在不受监管的问题。

其一,特约商户码一般都有费率,而个人码没有费率,这对线下收单阵营的巨头们并不公平。

其二,微信支付宝设置提现费率,因此导致大量资金一直在两大支付巨头内部流转。

其三,个人码并不计入商户经营资金,因此税务方面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

另外,这可能是对聚合支付服务商的利好消息,未来个人码都将替换为特约商户码。
三、分类管理,区分个人与商户

自二维码面世以来,微信、支付宝收款码便一直是收款的两大巨头产品。但显而易见的是,微信、支付宝个人收款码一直游离于商户入网规范之外,不受监管。

正规线下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信息都会上报银联,而线上个人码却并未将信息上报。随着支付监管的不断加强,严格区分个人、商户收款码势在必行。

文件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同时央行文件也对清算协会和各收单机构的责任进行了更明确的划分和管理,未来在新规实行的过程中,会由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共同开展。

新规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支付监管以及商户入网管理,能够很大程度的规避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同时,个人收款码监管的变动,对特约商户收款码的市场推动具有积极意义。


《通知》对收款条码管理进行了说明,对于个人或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生成的,用于付款人识读并发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条码,应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防范收款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违法违规活动。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

《通知》还对远程非面对面收款进行了说明。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对于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款条码,应当参照执行个人静态收款条码有关规定。“将条码支付纳入监管,弥补了之前可能被洗钱利用比较多的条码支付通道漏洞。”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分析称,特别是对个人收款码的管理,《通知》的要求会有效避免个人收款码通道被交易平台利用。


另外,需要注意到,《通知》对于银行卡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也有规定。

这个“银行卡受理终端”是个啥?

既明给大家通俗解释一下,就包含破司机


比如,“一机一码”的说法就来源于通知中的内容:

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管理。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1个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建立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与下述5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在办理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清算机构,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1)收单机构代码;
  (2)特约商户(含小微商户,即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特约商户,下同)编码;
  (3)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小微商户为其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下同);
  (4)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
  (5)银行卡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

清算机构应当及时核验收单机构报送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信息和合作生产厂商报送的银行卡受理终端登记信息,核验不一致的不得入网。

原则上银行卡受理终端应当具备定位功能。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确保其被用于特约商户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

放上全文截图:


最后,关于此事,你怎么看?

欢迎留言发表你的观点。

除了这事儿,这两天重磅内容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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