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普法课堂丨一招拒绝“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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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普法课堂
又是一年315
过去一年
大家在购物上踩了多少“坑”呢?
不要害怕
长法酱来给你“涨芝士”
保准你未来一年少踩“坑”!
“防坑”
“避雷”
“本店禁止自带酒水”
“本店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本店最低消费×××元”
……
商家的这些规定都合法吗?
常见场景
01
“本店禁止自带酒水”
为了更高的收益,很多商家会自行张贴“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来限制消费者,更有甚者会张贴“自带酒水罚款×××元”的规定,实际上,商家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属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02
“本店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特价商品不能退换”的商家要求在我们逛街时总能遇到,大家似乎也见怪不怪,实际上,商家的这种行为已经违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03
“本店最低消费×××元”
商家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商家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类似的“霸王条款”还有很多
大家在生活中也难免遇到
当遭遇“霸王条款”
我们该如何维权呢?
消费者如何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醒
当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时,可以拨打当地工商部门12315热线投诉或找消费者协会投诉、调解。消费者也可以依据以上涉及的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霸王条款”无效。
编辑:长寿法院融媒体工作室
审核:牟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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