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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报道长寿法院涉自甘冒险典型案例

长寿法院 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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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报道

长寿法院涉自甘冒险典型案例

长寿法院




2023年8月5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为暑期文体活动加“典”保护》一文,其中梳理了重庆法院审结的多起涉自甘冒险典型案例,长寿法院一案例入选。






共同进行危险活动者风险自担






小邓、小刘和小陈是重庆市长寿区某中学同学。2021年8月的一天,正值暑假,三人相约外出骑自行车玩耍,均无成年亲友陪同。玩耍过程中,三人商议骑着自行车下人行梯坎。该梯坎比较陡峭,分为3段,每段14个台阶。经商议后,小邓和小刘同时并排骑着自行车下人行梯坎,过程中小刘的速度稍快于小邓,两人先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小刘伤情较轻,但小邓伤情严重,被诊断为右侧开放性尺桡骨干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后小邓向法院起诉小刘和小陈及两人的监护人,主张被告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类损失的60%共计2.8万余元并支付诉讼费用。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原告小邓伤情严重,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其伤情不是被告小刘或小陈故意造成的,小刘和小陈对小邓的受伤也不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小邓没有要求小刘和小陈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事实基础。同时,本案中三个小孩在事发地的人行梯坎上骑自行车,是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在均无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甘冒险,造成小邓和小刘受伤,受伤者要求共同参与人赔偿,并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典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小邓、小刘、小陈三人相约骑自行车下人行梯坎系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属典型的自甘冒险行为。在该类行为中以“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为原则,为自甘冒险活动参与者设定免责、减责情形,与允许权利人自由处分权利精神一致,在自甘冒险受害人自愿参加该类活动时,即表明了其同意自愿承担风险,在无证据证实其他参与者对损害后果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他参与者应予免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长寿法院融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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