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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阶梯”进阶讲座第十一期 | 俞祺:行政法学习中的两种视角

燕大元照 燕大元照 2021-03-08

作为中国近现代法学专门教育的先行者,北京大学法学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法学教育的改革和探索。自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北京大学法学院在教学方面突破创新,打造北大“法学阶梯”系列讲座活动,旨在促进教学资源和教学内容多元化、层次化发展,搭建学生与老师之间的对话桥梁。

 

在2018年秋季学期举办十期“进阶讲座”系列活动的基础上,今年春季学期继续举办了六期讲座。法学院邀请一些修课人数较多的大班课程的授课教师举办公开讲座。教务部门经由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收集修课学生的问题和建议,分类汇总给授课教师,由授课教师挑选代表性问题,通过公开讲座的方式,集中、系统性地答疑解惑。


“进阶讲座”于期中举办,旨在改变以往课后针对个别学生的零星答疑不够充分、缺乏体系、难以集体受益的局面,为学生系统清除前期学习中累积的困扰,指明下一步学习的方向和重点,帮助学生克服路障,拾阶而上,故命名为“进阶讲座”。

 

作为一个创新型的开放性课堂,“进阶讲座”系列活动同时欢迎其他高校的法学院学生旁听,面向全社会开放。



2019年5月15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阶梯”进阶讲座系列第十一场在北京大学第二教学楼105教室正式开始。本次讲座主题为“行政法学习中的两种视角”,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俞祺老师主讲。


一、规范视角与经验视角的分野


俞祺老师指出,行政法的学习和实践中存在规范与经验两种不同的视角。规范视角处理的是应然命题,经验视角处理的为实然命题;两者之间不可相互推导,故必须予以区分。


其中,规范视角下有两种不同的推理模式: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形式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比如归纳法和演绎法;而实质推理是一种价值权衡,要求在不同价值之间进行选择。与此同时,经验视角下也有不同进路,在法律领域较为常见的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范式。具体如下图所示:



二、规范视角


在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中,我们通常首先采用规范视角,因为法律问题多是具有规范性的应然问题。不过从规范视角切入后,应先采用形式推理还是实质推理呢?毫无疑问,基于法的安定性,若没有特殊情况,应当采用形式推理方式。


最基础的形式推理就是司法三段论的适用。如从大前提“生产假货应没收违法所得”和小前提“甲生产假货”中,我们可以推导出结论“甲应被没收违法所得”。


但问题是,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往往并不清楚,这就需要导入一些更加复杂的形式推理,即本国法的教义学。例如,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以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规定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可以提起诉讼,那么,若劳动和就业的权利受到侵犯是否可以起诉呢?


我们曾经谈过,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经营自主权,但经营自主权并不属于传统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范畴,而是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权利类型。


所以,通过归纳推理,我们可以认为原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概念并非狭义上的概念,而是包括了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权利类型的广义概念。从这个新的大前提出发,可以发现,劳动和就业的权利事实上也与人身权和财产权密切相关。


因此,再通过一步演绎推理,我们可将对这类权利的侵犯也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另有一种在特定历史阶段具有重要作用的形式推理模式,即基于比较法的借鉴论。在该模式下,推理往往从外国法的原则或规则出发,以之解决国内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的规范问题。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要在短时间内模仿西方国家建立市场经济下的法律体系,必然要大规模借鉴外国的法律制度,所以,这种模式在特定历史时期有一定作用。但随着本国法体系的逐渐完善,此类方式的重要性将逐渐降低。


此外,还有一些规范问题很难从现有法律体系中找到明确答案,光使用形式推理的方法已无法解决。


这就需要从形式推理方法转化为实质推理方法,在多元的、可能存在内部张力的立法目的中进行权衡选择,获取适用于本案具体情况的规范大前提。不过,有时目的权衡所依据的现实情况十分复杂,在不充分了解事实问题的情况下无法作出有效选择,此时就可能需要进一步引入经验视角。


三、经验视角


行政法学科对经验视角有着较强的倾向性。通过对2017年16种法学核心期刊的行政法文章主题分布情况的调查,可以发现,经验研究为主的论文占了36%,这是一个非常可观的比例。


而在规范研究中,主要运用形式推理方法的论文占比不高,大量研究采用了实质推理方法(如下图所示)。


这说明至少在行政法学研究中,有许多问题可能难以在现有规范体系内找到解答方案,必须依赖规范体系外、甚至事实调查的方式来回答问题,这体现了行政法体系的开放性。




上述现象缘何产生?俞祺老师把原因概括为变化社会中的行政法,并从三方面展开分析:

(1)经济发展与城市化正在改变中国的传统社会形态,并引发大幅度的利益调整。法律是对利益进行分配调整的工具,因此相关法律规定也会有剧烈变化。


(2)为适应因技术进步产生的新型行政管理方式,总体行政法制度和部门行政法制度均在快速调整,新的制度不断出现。


(3)基于上述两点,行政法中的问题较多表现为新型的立法和制度选择问题,这些选择往往带有“一事一议”的特征,时常难以从现有制度体系或传统的规范视角中获得圆满解答。对这些问题个别化的解决可能会导致行政法规范体系性的下降。


为此,俞祺老师专门以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为例进行说明。法院面对经过复议的行政行为而决定维持原行为时,复议机关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吗?



基于规范视角,可以作出如下回答:

(1)行政复议是准司法性的行为,复议决定可以被法院审查,但就像一审的法官不用来二审当被告,复议机关不适宜到法院来当被告;


(2)复议维持决定并没有改变原来的行为,不是诉讼客体,不应被起诉;


(3)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并不是共同作出行为,不符合共同被告的法理。


上述规范视角下的回答富有启发性,但该视角难以回答的问题是,双被告制度在实践中究竟取得了何种实效,是否提升了复议纠错率,采用这种改革方案究竟是否可行。有许多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对该制度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这一制度带来了很坏的影响。


但由于这一群体事实上在复议改革中利益受损,故而他们的反对意见也可以理解,但不能作为对事实问题的最终判断。我们仍须通过实际调查来检验该制度是否起作用。


此时,应及时转向经验视角。经大量数据分析和比对并排除可能的影响因素后,基本可以认定2015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直接促使复议纠错率上升。



根据访谈和调查进一步找出了可能得两个影响因素:

(1)维持也要当被告导致复议机关应诉工作负担大幅增加。


(2)应诉案件的增加带来更大的败诉风险,而这种败诉压力导致复议机关在履行复议职责时非常谨慎。



另一方面需要关注的是制度改革的成本问题。虽然复议机关双被告制度的具体成本难以测算,但可以通过与其他类似制度的对比获得启示,如原国务院法制办大力倡导的复议委员会制度。关于设置复议委员会的方案,我国台湾地区的诉愿委员会制度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实践资料。


举例来说,台北市诉愿审议委员会共有11位委员,其中“法务局”局长担任主任委员,一名“法务局”副局长与一名“法务部调部办事检察官”担任委员,其余的8位委员均来自台湾地区高校的教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17年,台北市诉愿审议委员会开会44次,办理诉愿案件2131件。该委员会平均每周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审理50件。


如果在大陆地区广泛实施该制度,则需要数量庞大的学者和律师参与其中,很多地区目前无法承担这样的成本。相比之下,共同被告制度只是让复议机关增加些许负担,并未对成本造成很大冲击,目前来看是一个较好的制度选择。


 

最后,俞祺老师总结说,虽然行政法中的主要问题是规范问题,但规范问题的解决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很多事实判断。


因此,行政法需要规范与经验两种视角,两种视角之间需要灵活切换。相应地,在学习行政法过程中除阅读传统规范视角下的著作外,也应该多阅读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方面的论述;同时,应当利用假期去我国的基层多看一看,观察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


法律并不单纯是文本,而是嵌套在社会中的一个体系,只有更好地理解社会,才能更好理解法律。


胡适曾说要“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我们也只有从中国的实践中才能更好地理解中国的法律。

 


(撰稿:杨博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北大法学阶梯”进阶系列讲座


第十一期  政法学习中的两种视角

俞  祺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第十二期  以三阶层为纲来掌握刑法总论

车  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十三期  知识产权法阶梯上的障碍与清除

刘银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十四期  侵权法的思维模式

王  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十五期  国际经济法的学习路径

张智勇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第十六期  商法中的自由与强制

许德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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