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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书让编辑们纷纷力荐?遇见刑事法工具书的典范

林婉婷、周希 燕大元照 2023-10-09



林婉婷


《实务刑法评注》在今年秋天正式出版。作者原来计划出版面世的日子要更早一些,但最后还是精修细改反复打磨,一直到九月才得以上市。这本是无意的“千呼万唤始出来”,但有心人也可以在这里添一些小小的花样——比如它的黄色封面就正好与秋天相配,比如这样的典范之作就应该在丰收的季节、开学的时节与大家见面。



不过,有心人大概也要问一问,怎样的刑事法工具书方能称的上是典范之作?


典范之用——减轻实务负担


如果要以最为简洁的方式概括一部刑法工具书的使命,无非“减轻负担”四字而已。


即便是最为博闻强识的法律人也难以对每一章规范、每一个罪名或是每一类案例烂熟于心,因此,在法律规范数据库尚不完善的年代,减轻负担意味着一本全面收录所有刑事相关法律法规、无遗漏、无错误的刑法工具书。这样的工具书在过去十年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使得后来人能够在此基础上继续革新。


是的,革新。如果“减轻负担”仅仅意味着法条规范的全面列举,各大法律数据库足以起到大部分的替代作用,甚至对于一部分人来说比书本更为方便、快捷和实用。于是,刑事法工具书势必要在以下层面完成自我的更迭与突破。


一是结构化和系统化的梳理。一份全面详实但是混乱无序的资料就仿佛一团模糊不清的迷雾,除了加深头脑中的疑惑毫无作用,所以,刑事法工具书的价值不在于法条内容的列举,而在于规范结构的厘清: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法律适用答复、复函等各种类型的规则杂糅交织在一起,如何梳理出不同位阶的规范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存在冲突的司法解释规则之间又应如何适用?这些疑问都在《实务刑法评注》中得到了条分缕析的回答。


二是提炼刑事审判参考案例规则以供借鉴。《刑事审判参考》是全国影响力最大的刑事办案指导刊物,其中的指导案例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基本观点。因此,《实务刑法评注》设置了“刑参案例规则提炼”模块,并且将原本零散的规则作了“合并同类项”的整合,对存在矛盾的指导案例进行研究和取舍,实现刑参案例规则的体系化。查询法条、案例检索从此一步到位,读者能够更快地锁定自身面临的案件中是否存在类似的问题。


三是竭力给出司法疑难问题的结论。《实务刑法评注》专设“司法疑难解析”模块,不但针对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而且还表明了对于这些问题的结论性立场。以本书作者对于刑事司法实践的参与和体会,这些分析和结论都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四是体系性地协同程序法与实体法。刑事案件的应对无法单凭实体法规范解决,刑事诉讼法同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因此,《实务刑法评注》在规范的列举上专门设置了“立案追诉标准”模块,并协同《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完成了体系性的刑事法工具书的构建。在这样的体系支持下,法律人能够更为笃定和从容地解决实务问题。


典范之思——沟通学术理论


使命既成,便是一本优秀的刑法工具书,但要成为典范,还须加些“珍宝”。毕竟典范总有些成为经典、引领未来的潜力和期待在,所以更要有些独到的见解、别样的追求,甚至要有些雄心壮志。



我大概看到了这本书的“雄心”——以 “实务”为缘起,却要去做一做理论与实务的沟通桥梁。这样的雄心是必要的,尽管概念上似乎存在着理论与实务的二元划分,但是刑法理论与刑法实务之间绝不存在壁垒,双方若分别闭门造车,无异于各自画地为牢。唯有两者有效沟通,才能避免理论界沉浸在虚假的问题陷阱之中玩着思维游戏,避免实务界依靠着不成体系的经验与直觉困守原地。


其实,作者也早已把这个愿景悄悄藏进了书名里。《实务刑法评注》所采用的评注体裁在德国高度繁荣,尽管最初是实务人士写给实务人士的作品,但在发展过程中一直扩展到了学术界,成为了所有法律人的对话平台。将这一体裁引进到刑法工具书的作者大概有着相同的目标——兼具理论之“评”与实务之“注”,服务实践又辅以对话学术。


具体而言,在“司法疑难解析”模块中,作者会就实务中的疑难问题提供现有的学术观点,并给出自己的研究和结论。全书当中出现的“本评注认为”所指引的也是作者对于争议问题的简要分析和立场。评注的主要责任虽在于提供客观的信息,但是当司法实践中未能达成共识时,作者并不回避问题,而是力求将先进的理论带到实务界,并在精炼的分析之后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立场。


于是,工具书便不再仅仅锁定在实务之上,它还将先进的理论带到实务界,供法官、律师加以选择去应对案件,同时又将实务中所面临的疑难问题反哺到理论界,以便学者能够看到更多更广的亟待解决的真问题。


刑事法工具书的典范之作,不仅仅是一人或一案的检索工具,还要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交流平台。


典范之姿——细微处见真章


假如你手中有一本《实务刑法评注》,大概会小小地惊叹于一本工具书竟能设计的如此雅致——皮质手感的PVC封面、烫银与压凹工艺,握于手中如成竹在胸,摆在桌面又自成风景。


左侧为示例图(非卖品),右侧为上市销售图书



当然,她又绝非是华而不实的装饰书,恰恰相反,编辑在许多细微之处都增添了一些方便读者使用的巧思。


内文中设计索引,如果后文有地方还需要再出现前文已经出现过的规范内容,便会直接标注参见前文具体页码。这一指引的用处和网络上的一键关联有异曲同工之妙。


全书采用轻薄字典纸,纸虽轻薄却带韧性,力求在最轻的质量、最薄的厚度中容纳最专业的的知识和最全面的内容,可随身放进包中携带。


随书附赠指引标签贴,可以自行贴在每章相应位置,便于读者随时锁定翻阅。



诸如此类的匠心设计不一而足,于细微处见真章,典范之姿当如是。


如果我们能够一同回到2020年8月20日,就会看见弗兰克·萨利格教授正受邀作关于中国刑法评注项目的报告,他以这样几句话结尾:“中国刑法评注项目不仅众所瞩目,而且意义非凡。尽管它还存在诸多现实困难,然若成功,它也定将拉开中国刑法新纪元的帷幕。”我还不足以在此妄言中国刑法新纪元,但可以确定的是,我们正遇见刑事法工具书的典范,我们正预见刑法评注的新纪元。



周  希




一、内容简介


《实务刑法评注》标题言简意赅,寥寥数语便揭露本书的定位、论域、文体。本书以实务为导向,面向的读者是实务工作者,因而本书的理论探究聚焦于实务问题;以刑法为论域,仅在涉及行政犯时会补充相关规定;以评注为文献形式,服务于司法实践。作者编著此书旨在“为一线实务工作者编纂一部理想刑法工具书”,即向实务工作者提供一本具备“全、清、捷、用”四大基本属性的工具书。基于此,本书设置了十余个栏目,包括立法沿革、立法解释、立法工作机关意见、相关规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立案追诉标准、指导性案例、法律适用答复、复函、刑参案例规则提炼、司法疑难解析。


二、刑事工具书概况


现行市场上的刑法工具书大致可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法条汇编型。主要是收集刑法典以及所有相关刑事立法文件、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性意见、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性质文件和司法解释,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释本》《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刑法规范精解集成》《刑法厚全细》。另一种是评注型,也可称为注释型。此类工具书出于解答实务中可能遇见问题的目的,在汇编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或提炼指导案例重要裁判理由,如《注释刑法书》;或引用我国目前主要刑法教科书和重要学术论文以佐证或评析实务见解,如《注释刑法全书》。



法条汇编型工具书存在的问题在于可替代性强首先,单纯的法条汇编对实务工作者的效用不显,其充其量只能指引工作者寻找到其可能需要的法条。只能在最初的“找法”阶段帮助读者寻找相关的法律规定,至于具体规则仍需要读者自行探索。其次,单纯的法条汇编易被法律检索网站等替代。一方面,法条汇编型可以给读者提供的法律规定,法律检索网站同样可以以更为便捷的方式提供。也正因此,该类工具书会扩大其收录规范或者案例的范围以避免被检索网站等取代。比如,收录在检索网站上可能查不到的会议纪要、法院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联席会议研究意见等等。另一方面,法律检索网站能更为快速地提供最新的法律规定。而纸质书一旦出版,其时效性就难以保证。最后,无论是从内容的全面性还是时效性方面考虑,法条汇编型刑法工具书可替代性较强,而实用性欠佳。


为解决时效性问题刑法工具书逐步电子化。一方面,提供电子版图书、开发专门的数据库或者小程序。比如,《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推出“刑法壹本通”小程序,将完整版的《刑法一本通》装入手机小程序。《注释刑法书》则是在元典的帮助下,研发了《刑法怎么用》小程序,同步更新手机里的《注释刑法书》。《刑法注释全书》则配备了可通过手机端访问的数据库。另一方面,创建微信公众号及时更新立法动态。比如,《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创建公众号“刑法一本通”,为读者提供最新的刑事法律信息。《刑法厚全细》则实时更新最新增补和修订内容并在“刑法库”公众号发布。《刑法规范总整理》则是在“刑法规范总整理”公众号速递最新动态。


三、推荐理由:贴近实务


首先,提供行政犯前置相关规定。比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的前提条件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因此在该条下,本书设置相关规定栏目,收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



其次,深度加工刑事参考案例。本书不仅收录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等规定,而且提炼刑参案例规则。质言之,本书不仅有助于读者找到与条文相关的规定,而且能让读者快速搜寻到相关裁判规则。让读者在“找法”阶段,不仅能够“找法条”(外在体系),而且能够“找规则”。此点即显著区别于法条汇编型工具书。与其他提炼法院参考案例的工具书相比,本书具有两大优势:一是综合提炼刑参案例规则。以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为例,虽然某工具书提炼了参考案例第59、66、134、172、255、381、394、411、465、468、476、525号案例,但是其是根据参考案例顺序逐一提炼裁判理由。因此,需要读者在阅读的基础上自行归纳上述案例所涉及的规则。而本书则以参考案例所凸显的裁判规则为线索提炼规则。具体到本条,本书提炼出:“自动投案”的认定规则、“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界分规则、投案动机的处理规则、电话投案的处理规则、现场逮捕的处理规则……二是注明未收录案例的理由。依旧以刑法第六十七条为例,作者未收纳部分案例的理由包括:其一,与最新立法冲突或者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立场不一致。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故未提炼《张义洋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报案后,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的,能否视为自动投案》(第241号案例)、《孙传龙故意杀人案——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能否认定自首》(第369号案例)、《袁翌琳故意杀人案——对亲属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行为的认定》(第700号案例)所涉规则。其二,与其他刑参案例所涉及规则不一致而作者倾向于其他形参案例。《陈国策故意伤害案——实施犯罪行为后滞留犯罪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的行为能否认定自动投案》(第 394 号案例)提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报警,实施犯罪行为后滞留犯罪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并在警方讯问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与刑参第 831 号案例所持立场不一致,本评注倾向后者,故未提炼第 394 号案例所涉规则。通过阅读未收录理由,读者可以自行判断是否要采纳作者所提炼的规则。


最后,解析司法疑难问题。作者竭力回答司法实务中所出现的疑难问题。这也是本书较之于其他刑法工具书的又一亮点,以刑法第六十七条为例,其在司法疑难解析部分试图回答自首后保持沉默这一问题的处理规则以及坦白的认定问题。


又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书在司法疑难解析部分详细阐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象范围、侵犯提供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非法持有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计算。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象范围部分,公民个人公开信息能否成为“公民个人信息”存在争议。在前段时间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小程序违规收集律师信息事件中,法先生小程序在其平台上公示了全国各地律师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照片、联系方式、代理案件的胜诉率等等。


实务界就法先生小程序违规收集信息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产生争议。法先生小程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先生小程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有:一是该行为未给律师造成实际损失。二是法先生小程序未经许可违规收集并用于从事经营牟利活动构成民事侵权。三是法先生小程序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应受到行政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先生小程序的行为构成他罪,如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合同诈骗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先生小程序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理由在于:虽然全国律师信息在律协等各大网站上可能属于公开信息,但是未经全国律师许可,被其不合理使用并进行牟利活动,也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根据本书观点,“已经公开的信息,仍有可能成为公民个人信息”,因此律师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虽已公开,但仍可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本书主张获取行为合法,但后续出售、提供行为是否合法应区分情况处理。对于自行公开或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的出售、提供行为,不宜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论处。仅在行为人的获取、提供行为处于合理限度之外,即“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情形,应认定该获取、提供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对于非法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根据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此外,本书还在立法沿革部分,采用表格对比突出法条修订部分。使读者能够对立法变迁一目了然。同时,书籍的质感极佳。封面采用仿皮材质质感较好。书籍整体较轻,正文纸张每页克重仅40g。美中不足之处在于纸张略薄,不适合做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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