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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树国:马端临“职役”概念及其意义

吴树国 中国历史研究院 2024-02-19

作者:吴树国

来源:《历史研究》2023年第2期



摘  要:马端临“职役”概念产生于中国古代“职”不断“役”化基础上。马氏认为,“职役”本质为“役”,“困苦卑贱同于徭役”是其内涵特征。但《文献通考·职役门》又收录“差役”相关史料,而差役中“吏”阶层与职役“困苦卑贱同于徭役”内涵特征存在较大距离。这一编排,不仅与马端临职役概念内涵特征相冲突,也使差役被读者误为职役概念外延,甚至将差役与职役等同。马端临《文献通考》呈现差役面相及后人理解发生偏差的根源,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官民语境,使“吏”阶层处于被遮蔽状态。辨析马端临职役概念,对认识中国古代役制和行政管理体系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役制 职役 职吏 职官 《文献通考》


中国古代的“役”是历代王朝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征派劳力的制度形式,旨在满足军事边防、公共工程建设以及行政机构运行中的人员需求。宋以前兵役与力役是役的主要形式,宋代则以职役为役的主体。不过,在宋人有关“役”的称谓中,“职役”一词很少出现。《宋史》《宋大诏令集》均无“职役”记载,成书于南宋时期的《续资治通鉴长编》仅一见,清人所辑《宋会要辑稿》亦只有几处涉及“职役”。相较而言,宋人更习惯使用“差役”、“吏役”,源自唐代的“色役”一词在宋代依然延用。与此形成反差的是,职役概念在现代学者有关宋代役制的研究中却被广泛使用。究其根源,应是受马端临《文献通考》“职役门”直接影响。尽管整部《文献通考》中,除以“职役”为标题外,行文中只出现3次“职役”,但马端临所构建的职役概念,却深刻影响宋代役法研究的话语体系与问题意识,甚至被用来为中国古代其他时期役法定性。既然职役并非宋人常用役制概念,且未有明确定义,那么,如何正确理解马端临的职役概念成为问题关键。


目前学界对职役概念界定并未统一,老一辈史学家在着眼宋代役法整体研究前提下,往往将宋代差役、吏役和色役都视为职役;中青年学者则诉诸职役特征来进行界定,或强调职与役不可分割,或概括为“征役以任事”,或归结为“政府公共职能的提供”;等等。上述对职役的界定存在一个共性问题,即职与役何种程度的结合能被认定为“职役”,对此现有研究缺少要素分析和畛域划定,致使职役概念趋向宽泛和模糊。


以上情况固然与研究主旨存在关联,但根本原因在于后人对马端临职役概念的理解存在差异。虽然学界对职役的认识基本源自《文献通考·职役考》,但始终未能真正立足《文献通考·职役考》,对马端临职役概念进行文本分析,深入挖掘其内涵与外延。将马端临职役概念引向长时段,对检讨中国古代职役与力役、兵役构成的多元役制结构,以及职官、职吏与职役并存的行政管理体系有重要价值。鉴于此,本文尝试厘清这一问题,着重聚焦其理论意义,以期推动中国古代职役问题的整体研究走向深入。


一、马端临职役概念形成中的二重面相


“职役”一词在唐宋史籍中出现较少,且在不同语境下含义各异。但马端临将职役概念引入宋代役法领域,并非偶然,背后凝结着其对宋代役法的认识。需要注意的是,马端临职役概念形成中存在乡役与差役二重面相。


(一)马端临职役概念的乡役面相


在马端临之前,中国古代役法内容主要被编纂在正史《食货志》中。将“役”单独作为一个门类,起于马端临。当然,马端临首创“职役”门类借鉴了宋国史《食货志》的编撰。宋代“有关役法的史实,大多散见于农田赋役门中。宋国史食货志之有‘课役’或‘役法’门,当始于《神宗史志》。由于王安石变法期间推行免役法的结果,役法改革和环绕役法改革的新旧党争成了此后突出的问题,《神宗正史》以及后来《四朝国史》的《食货志》势必专立一门予以记述,以致《通考》和《宋志》也不得不随着新辟这样一个门类”。可见,《宋史·食货志》将“役”作为一个独立部分,及《文献通考》单列“职役”门,均受宋国史《食货志》影响。

马端临创立《职役考》的初衷,见于《文献通考·自序》:


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郡有守,县有令,乡有长,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在军旅则执干戈,兴土木则亲畚锸,调征行则负羁绁,以至追胥、力作之任,其事不同而皆役于官者也。役民者逸,役于官者劳,其理则然。然则乡长、里正非役也,后世乃虐用其民,为乡长、里正者,不胜诛求之苛,各萌避免之意,而始命之曰户役矣。唐、宋而后,下之任户役者其费日重,上之议户役者其制日详,于是曰差,曰雇,曰义,纷纭杂袭,而法出奸生莫能禁止。噫!成周之里宰、党长,皆有禄秩之命官,两汉之三老、啬夫,皆有誉望之名士,盖后世之任户役者也,曷尝凌暴之至此极乎!作《职役考》第四,叙历代役法之详,而以复除附焉,凡二卷。


可以看出,马端临作《职役考》,主要考察曾为“乡官”的乡长、里正在宋代变为户役(即按户等派役),并被“虐用”、“诛求”乃至“凌暴”的现象。职役概念的提出,也是基于宋代乡长、里正与成周里宰、党长、两汉三老、啬夫的对比。马氏作《职役考》的问题意识,源自周代乡官至唐宋时期成为乡村户役的事实,其职役概念在此基础上思考形成。

类似的思考在《职役考》按语中也有体现。《文献通考》编纂时分为文、献、考三部分。“考”就是“按语”,是马端临“研精覃思”后的看法。在《职役考》按语最后部分,多次提及“乡职”、“乡亭之职”:


然则隋时乡职或设或废,本无关于理乱之故,而其所以废者,盖上之人重其事而不轻置,非下之人畏其事而不肯充也。至唐睿宗时,观监察御史韩琬之疏,然后知乡职之不愿为,故有避免之人……唐宣宗时,观大中九年之诏,然后知乡职之不易为,故有轮差之举。


此处“隋时乡职”应指乡长一职,韩琬所说乡职则指佐史、里正、坊正等。唐宣宗时之所以作差课簿轮差,马端临认为是乡职不容易担任之故。马氏又云:


自是以后,所谓乡亭之职至困至贱,贪官污吏非理征求,极意凌蔑,故虽足迹不离里闾之间,奉行不过文书之事,而期会追呼,笞棰比较,其困踣无聊之状,则与以身任军旅、土木之徭役者无以异,而至于破家荡产,不能自保,则徭役之祸反不至此也。


此处“乡亭之职”与“足迹不离里闾”的活动空间对应,是指乡长、里正等乡里人员。“乡亭之职”转变为役,是与兵役、力役相对比而言,导致“破家荡产,不能自保,则徭役之祸反不至此也”。马端临在《职役考》最后长按部分中,再次探讨乡官在宋代成为乡役的问题,与《文献通考·自序》遥相呼应。可见,《职役考》撰作与“职役”概念形成,都来自乡亭之职在宋代变为乡役的巨大反差,以及由此生发的问题意识。换句话说,职役概念是由乡役这一样例抽象后的属性所界定。

马端临创设《职役者》的理路,在其对历代乡党版籍的追述中也有体现。“叙历代役法之详”付诸《职役考》实际编纂中,却仅是追述宋之前历代乡党版籍。《文献通考》以《通典》为基础编撰,《职役考》中的历代乡党版籍基本来自《通典·乡党》,马端临沿用《通典·乡党》并非偶然。从“役”的使用范围来看,宋代除乡役外,还有州役和县役,但马端临对历代职役的叙述仅包括历代乡党版籍,而未谈到秦汉掾属及以后的州县职掌,进一步印证了马端临职役概念的来源和问题指向主要是乡职与乡役。

(二)马端临职役概念的差役面相


马端临职役概念的创设、对历代职役追述对象的选择及其职役史论的关注焦点,都不约而同指向宋代里正、户长等乡职的役化。不过《文献通考·职役考》作为史著,采取的是汇编式叙史方法。在叙述宋代职役部分时,其撷取历史记录并未仅限乡长、里正等乡役。《文献通考·职役考》对宋代“役”相关内容的记录为:


国初循旧制,衙前以主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以课督赋税,耆长、弓手、壮丁以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以奔走驱使;在县曹司至押、录,在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


这条史料应源于已散佚的宋国史《食货志》。除《文献通考》外,《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和《宋史·食货志》也有收录。《皇朝编年纲目备要》为南宋理宗时陈均所作,是现存对该史料较早的记载。需关注的是,陈均将上述内容放在“差役”之下。《宋史·食货志》同样放在“役法”开篇。虽未直接定性为差役,但“以乡户等第定差”也说明其属于宋代“差役”。由此可见,马端临撰写《文献通考·职役考》时,将汇编史料的范围扩大至宋代差役,进而给读者以职役概念的外延边界是差役的错觉。

马端临思想中职役与差役之间的关联,从《文献通考》隐含的门类设置中也能看出端倪。《文献通考》共分24考,马端临自序中称“为门二十有四,卷三百四十有八”,所以24考也可称为24门。但24门可能是《文献通考》最终成书时才确定的,而在最初分类汇编史料时应该存在更多门类,在《文献通考》尚存小字注释“见某某门”中也能发现。如“见《复除门》”、“诏见《丁赋门》”、“见《职田门》”等等。《文献通考》24考中没有上述名称,但在《职役考》《户口考》《职官考》下面的分类中,分别有“复除”、“历代户口丁中赋役”、“职田”等项,透露出《文献通考》成书前包括很多小的门类,最终在成书时汇总为24门。


不过,有些小字注释的门类既没有成为24门之一,亦未显示在24门下的进一步分类中。如《文献通考·田赋考四》称:“乾兴元年十一月,(时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诏限田:公卿以下毋过三十顷,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止于一州之内。而任事者以为不便,寻废。(详见《差役门》。)”《文献通考·职役考》后所附“复除”部分载:“宋真宗皇帝乾兴元年,臣僚上言官势户及将校衙前占田避役之害。(见《差役门》。)”《差役门》未在24门之中,也没有出现在《职役门》门下分类中。上述2条“见《差役门》”的史料,类似内容均出现在《文献通考·职役考》中,说明《差役门》指的就是《职役考》。之所以没有直接称“见《职役考》”,则是因为《差役门》应为最初汇总宋代役法记载的称谓,“职役”应为马端临成书前汇总后修改的门类名称。由此可以推知,马端临对24门的名称重新进行了调整和归纳。在《文献通考·职役考》编撰中,汇编史料始终包括宋代差役,促成差役作为职役概念外延畛域认识的形成。


(三)乡役与差役面相性质认识的趋同


前已谈到,宋代差役除乡役外,还有州役和县役。就概念范畴而言,差役包含乡役。然而,《文献通考·职役考》中的差役与乡役在性质上却具有趋同性。如前述职役概念的内涵界定始终针对乡长、里正等乡役,但《职役考》最后长按部分,马端临却以“差役,古法也”开始立论:


然则差役之名,盖后世以其困苦卑贱同于徭役而称之,而非古人所以置比、闾、族、党之官之本意也。王荆公谓免役之法合于《周官》所谓府、史、胥徒,《王制》所谓庶人在官者。然不知《周官》之府、史、胥徒,盖服役于比、闾、族、党之官者也。苏文忠公谓自杨炎定两税之后,租调与庸两税既兼之矣,今两税如故,奈何复欲取庸钱?然不知唐之所谓庸,乃征徭之身役,而非乡职之谓也。二公盖亦习闻当时差役之名,但见当时差役之贱,故立论如此,然实则误举以为比也。


上文中,马氏三次提到差役,第一次说“差役之名”,“非古人所以置比、闾、族、党之官之本意”,将差役与古代乡官等同,实际还是指向乡长、里正等乡役。第二、三次则批驳苏轼混淆免役钱和庸钱,认为庸钱对应丁役,而不是差役法的“乡职之谓”,实际是将差役和乡役对应在一起。足见马端临史论中的差役与乡役,在概念上是基本相同的。

不仅如此,在《文献通考》史料编撰中,也能看到乡役与差役的一体性。前文已指出,《文献通考》的《差役门》用来指代《职役考》,实际上,《乡役门》曾与《职役考》等同。如《文献通考·田赋考二》载:“武德六年,令天下户量其赀产,定为三等。至九年,诏天下户三等,未尽升降,宜为九等。(余见《乡役门》。)”今本《文献通考》并无《乡役门》,与该史料相近的内容分别出现在《户口考》和《职役考》中。鉴于史料中存在“乡役”字样,而《职役考》中有“历代乡党版籍职役”类目,且宋人有“比、闾、族、党之相保爱,此乡役也”的说法,所以《乡役门》即是指《职役考》。若此,则马端临《职役考》史料汇编来源有二,即乡役和差役两部分。乡役部分主要依托《通典》中“乡党”史料;差役部分则基本是宋代役法史料汇集。《职役考》综合了前代乡役和宋代差役,认为它们性质基本一致,都属于职役,因而汇编一处。故从史料编纂上亦能看到《文献通考》中乡役与差役的趋同特征。

《文献通考》之所以出现乡役与差役合流现象,与马端临所处的特定时代有关。经过北宋中期募役法改革,差役中的州县役在制度上已完全采取投名或雇役,仅在乡役领域依托保甲制继续保持差役形态,因而经历晚宋时代的马端临将差役与乡役等同就不难理解了。但需要注意的是,差役与乡役趋同的基础是差役日趋乡役化。由此观之,马端临职役概念的使用畛域实际存在乡役和差役两种面相。乡亭职役的乡役面相是马端临职役概念的来源,而差役面相则寓于《文献通考》史料编纂之中。马端临实际将差役与乡役等同看待。

二、马端临职役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在对《文献通考·职役考》进行文本梳理的基础上,有必要再对马端临职役概念的内涵属性与外延范畴作进一步分析。


首先是马端临职役概念的内涵。通过上文梳理能够发现,马端临职役概念并没有明确的内涵界定,而是通过比较不同“役”的对象后形成的认识性内涵。按照马端临理解,乡长、里正等乡亭之职原属于“官”,唐中期开始逐渐变为“役”,变化的标志是被“虐用”、“诛求之苛”、“凌暴”,甚至“笞棰”、“困踣无聊”,概括而言就是“困苦卑贱同于徭役”。可见其被称为“役”,是与其他徭役比较后的结果。具体比较对象是兵役和力役,即“古之所谓役者,或以起军旅,则执干戈、冒锋镝而后谓之役;或以营土木,则亲畚锸、疲筋力然后谓之役”。通过比较,马端临强调两个层面:一是服役者“职”身分的变化,即服役者走向卑贱和被歧视,进而由“官”变为“役”;二是服役者的“劳役”性,所谓“役于官者劳”。总之,里正、户长在服役和劳作上与兵役、力役类同,工作劳苦且被暴虐对待,这正是他们被称为“役”的原因。此处关键在于,“职”与“役”在何种程度上结合,可称之为“职役”。


以往学者虽注意到“职”与“役”在“职役”概念构成上的不可或缺,但对二者之间主次地位的认识却始终存在分歧,或只强调“职”,或只强调“役”。还有学者主张将职役分层,上层体现“职”,下层体现“役”。然而若细窥职役概念的形成理路能够发现,马端临是根据“职”的“役”化过程推导出其职役概念。“职”是基本特征,决定其性质变化的是“役”,正因为“职”的性质发生了“役”化,所以才称之为“职役”。“职”的“役”化表现,是服役者社会身分地位的不断下降,根本原因则是服役劳苦且服役者被暴虐对待。因此,马端临职役概念内涵的本质属性是“役”,是与力役、兵役相类似的劳役。


马端临职役概念的内涵,即“困苦卑贱同于徭役”,虽然是通过比较而形成的认识性内涵,但比较是形成概念内涵的关键。换句话说,就概念内涵的抽象路径而言,皆是与其他对象相比较而形成,不会孤立显现。马端临职役概念,是对乡役母体样例进行比较反思后形成的抽象内涵,凸显了“职役”的本质属性特征。即使它没有明确的规定性,也足以用来辨析某类役或役的某一部分是否具有职役属性。正因为职役概念内涵属性的基本明确,故其外延才有了可认知的基础。


依据马端临职役概念内涵的劳役属性,乡长、里正等乡职是由官到役的抽象样例,自然属于职役范畴,而与其关系紧密、地位更为低下的其他乡役也是职役概念的基础性外延。问题是,乡役之外,州县役中的差役是否都符合职役概念的劳役属性,进而成为职役的外延范畴?前已谈到,在马端临生活的晚宋时代,差役与乡役在制度范围上的趋同,让马端临的职役概念认识在内涵与外延上达到统一。


但跳出马端临生活的晚宋,差役并非都符合职役的属性特征,如州县“在县曹司至押、录,在州曹司至孔目官”等群体,并不是“困苦卑贱同于徭役”。实际上,马端临在撰写《文献通考·职役考》时应已注意到这一问题。该群体仅仅在叙述宋初役法中出现,以后再没有相关的史实记录。而州县役层面主要是衙前、承符、人力、散从官、弓手等,它们基本符合职役的内涵属性特征。因此,差役仅是《文献通考·职役考》史料汇编的外延畛域,不是基于职役内涵属性所形成的适恰外延。


差役作为职役概念外延范畴的设定,却有极强的影响力。就宋代役法研究来说,差役、色役或吏役往往都被视为职役。如聂崇岐《宋役法述》,在谈到宋初所行差役以及宋代色役的渊源和流变时称:“宋代役法多殊于古。古之所谓役者,或执干戈以卫社稷,或操畚锸以营土木;汉之更徭,唐之丁庸,皆属此类。宋之役则不然,盖就其职名观之,实为秦汉郡县掾属、胥史及乡官之变相,与旧日兵役、力役什九无干也。故马端临作《文献通考》,特立职役一门。役而曰职,端为明其异于古之役耳。”可见,聂崇岐尽管以色役称谓,但已将差役、色役和职役类同,而称色役“实为秦汉郡县掾属、胥史及乡官之变相”,说明他把职役与吏胥作同一事物看待。


与聂氏类似,王曾瑜在讨论宋代差役时则直接称其为吏役,认为“宋朝的吏役又名职役或徭役。官府纠差者称差役,雇募者称雇役,差役又名差徭和更徭”,马端临《文献通考·职役考》中对乡党版籍的撰写是对宋代吏役沿革的追述,王氏还根据《嘉定赤城志·吏役门》记载,将州役、县役和乡役都称为吏役。而漆侠在对北宋各类差役剖析时称,“在《通考》《职役考》中,马端临虽然将各类差役统统称之为职役,但如前面所说的,他并不是同等看待的”,“总之,北宋初年以来的差役,虽然统统谓之职役,但它并不能混淆或泯灭各类职役之间质的差别”。尽管他已指出差役内部的复杂性,但也将马端临职役概念与宋代差役作为同一概念加以讨论。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学者的研究主旨并非专门针对职役,而是对差役、色役和吏役的探析。只因受《文献通考·职役考》影响,在论著某些地方,将职役与差役、色役、吏役进行了概念归类处理。但恰恰是概念归类,影响了后来学者对职役的认知。就概念学理论而言,概念归类的前提应是同类概念的比较,而职役与差役、色役、吏役却非同一类概念。职役是马端临根据宋代乡役特征所构建的特殊役制属性概念,是人为的定义和分类,是宋代典籍中“职役”一词很少出现的原因。而宋代役制的常用称谓是差役、吏役和色役。这些概念频见于宋代史籍,是以宋代役制推行中的日常称谓或经验命名,没有明确的含义界定。从理论层面看,将职役概念与差役、吏役、色役简单类比本身就不具有可操作性。职役概念应用来对差役、吏役和色役等各种自然形成的役的概念,加以认知、类化以及辨析。


从这一意义上,有必要依据职役内涵对宋代差役进行重新认识。漆侠指出差役的复杂性,他把宋代差役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各州县的“吏”或“人吏”,认为这类“吏”虽也厕身于所谓“职役”行列,但并没有承担任何劳役。第二类是所谓的衙前吏。第三类职役是耆户长、弓手、壮丁等役。第四类极为繁杂,其中的承符、散从官、人力、手力等,或为官府“追催公事”,或供州县官员“奔走驱使”,大都由第四、五等户承担;杂役之中还有渡子、斗子、掏子、秤子、拣子、库子、仓子、拦头、轿番等。如果按照“困苦卑贱同于徭役”的职役概念内涵考量,各州县的“吏”或“人吏”(也包括自衙前役中上升的少数衙职),显然属于职吏阶层,应被排除在职役之外。所以若依据职役概念内涵加以认知,差役只有去除州县吏人和部分衙职,才能契合职役概念的外延,或者说,才可称之为职役。


这种认知有利于对宋代差役性质的分析。宋代差役究竟是特权还是负担,曾是相当一段时期内差役研究的焦点之一。较早对宋代差役性质展开讨论的是孙毓棠,他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矛盾的史学观点,对北宋时期赋役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认为宋朝“职役”制度是统治阶级压榨农民的制度,是地主阶级的特权,“职役”之制更多体现为地主阶级的“职”。这一观点在学术界影响极大,此后许多学者进一步论证或反驳了这一观点。


学界在探讨宋代差役性质时,往往把差役与职役等同起来。如果认识到差役实际包括职吏和职役,就能对差役进行区分定性。如漆侠认为,“宋代差役法是魏晋隋唐国家劳役制的延续,除其中由各地富豪担当的州县吏人,以及自衙前役中上升的少数衙职,不具有‘役’的性质以外,其他各项职役,包括衙前役在内,都具有‘役’的性质”。可见已把职吏从差役中区分开来,从而揭示其他职役的劳役属性。当然就特权和负担而言,即使在职役层面,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马端临以乡长、里正为样例,凝练出职役概念,反映了宋代乡役制度压迫普通百姓的社会现实,虽然不排除某个时期某类职役的特权有所凸显,但职役在本质上还是负担性劳役。


因此,职役概念是马端临认识中国古代征役形式的理论总结,其劳役内涵属性的确立是认识职役外延的根本。职役概念应用来对中国古代各种自然形成的役的概念进行认识和辨析,而不是用来与其他概念进行简单类比。

三、马端临职役概念被混淆的认识根源


在《文献通考·职役考》撰述中,马端临将宋代差役作为史料汇编的对象,亦将“在县曹司至押、录,在州曹司至孔目官”等吏人作为差役一并收入,从而造成职役与职吏的混淆。但马端临的做法并非特例。《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和《宋·食货志》中记录的差役也包括上述州县吏人;《云麓漫钞》指出宋朝州郡役人中亦存在“吏人”和“诸县人吏”;《嘉定赤城志》中的州县役人中也都有“人吏”身影。在宋代典籍中,州县吏人被称为役的情况颇为普遍。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背后实际有中国古代官本位下官民语境的推动。

《文献通考·职役考》中隐藏有明显的官民语境,如“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其叙述逻辑就是非官即民或非民即官。“官—民”是中国古代官本位下的等级身分秩序,官之下就是编户百姓。按照中国古代大一统社会的统治机理,凡编户齐民,有身就有役,官员也不例外,这一点从国家法令对官人赋役优免的反复强调也能发现。然而,在官府执役过程中,官本位的等级秩序造成役制在运行中的重塑,官员及其附属人群因等级身分的优免特权,经常被排除在征役对象之外。结果是,官员事实上没有服役任务,而作为民的普通百姓则必须承受官府的使役。至于作为官民交接枢纽的“吏”阶层,则需要根据不同时期身分的变化,决定其是否被纳入征役范畴。


秦汉时期,尚处于官吏合一的时代。张家山出土汉代《二年律令》中,“二千石官”和“二千石吏”用语经常出现,说明汉代官吏分野比较模糊。随着魏晋以后九品官人法中官品出现,以及南北朝时期官品由人品向官阶转化,官品与品官得到强化,以往官吏合一遂走向官吏分途,官民语境开始逐步凸显。隋唐时期,从职官中分离出的“吏”阶层依然存在,但在非官即民的语境下,他们以流外官和“庶民在官”性质的杂任等面目存在。流外官不仅被著于唐代《官品令》,且在《唐律疏议》中亦被称为“官人”,在法律上肯定了流外官在唐代的品官地位。至于杂任,“谓在官供事,无流外品”。“无流外品”意味着杂任应是庶民身分,但《唐律疏议》明确记载,“‘官有员数’,谓内外百司,杂任以上,在令各有员数”,透露出杂任和流外官都被作为官员看待。可见,隋唐时期“吏”阶层仍被列入“官”的行列。

经过唐宋之际的社会变迁,宋代吏的职任仍然存在,并已形成专门“吏”的称谓。吏亦是宋代职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宋史·职官志》有关尚书省职掌称:“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书令史三十有五人,守当官六人。”这种吏在宋代中央机构中非常普遍,被称为“诸司人吏”。在地方机构中也存在“吏人”类职掌,如前述《云麓漫钞》和《嘉定赤城志》的“州县役人”中就有这类吏人的存在。尽管吏人群体广泛存在于宋代官僚群体中,但并不像官人群体有独立的户籍身分。如《庆元条法事类》中区分宋代户籍,只有官户和民户两种。官户定义为“谓品官,其亡殁者有荫同”。至于吏户,则根本没有这一称谓。王曾瑜指出,“宋时‘吏户’一词甚为少见,一般并不作为法定户名”。


实际上,宋代的吏仅是一种社会身分,而非国家身分。国家身分概念由西嶋定生提出,高桥芳郎将其补充界定为:“所谓国家身分,并不是单纯通过国家法令对其身分地位——亦即法律行为能力,犯罪的刑罚,以及对国家的责任和义务等——进行规定的身分,而是基于内在规定了国家制度、法令、政策的统治理念,而演绎性地设定的身分。”根据这一界定,他认为君臣关系、良贱关系和官庶关系,都是根据国家制度而设定的公共的、制度性的身分。这里的官庶关系就是官民关系。宋代的吏虽介于官民之间,甚至偶尔出现在国家的法令诏敕或成文法中,但从不具备独立的国家身分。


宋代吏人因未在官民之外获得独立的国家身分,故需在官民之间确立自己的定位。与唐相比,宋代吏的身分进一步下降。中央诸司人吏尽管仍属于流外官,但已被排除在“官”之外,如前述宋代官户的定义为“谓品官,其亡殁者有荫同”,虽然流外官也有品级,但此处的品官则仅指流内品而言。

宋代官户可以阖户免除差役,但作为流外官的中央诸司人吏所在户则无法享受这一特权。《宋大诏令集》称,“及在京百司人吏,每有收补,准元敕须候本州回文,委不碍差役,即得收补”,把中央诸司人吏与州县差役对立起来,说明它们之间存在区别。同时从中央诸司补吏不能妨碍差役可以推知,地方差役按户征派,并不能因为本户有中央百司人吏就可以免除差役。《天圣令》所引宋令中有“诸户役,因任官应免者,验告身灼然实者,注免。其见充杂任、授流内官者,皆准此。自余者不合”,说明官户可以通过告身免役。“见充杂任”属唐代用语,是指吏。也就是说,吏只有获得流内官品级,才能享受免役特权。由此可见,流外官身分的中央诸司人吏与流内品官存在根本区别。


尽管如此,宋代中央诸司人吏尚未彻底沦为役民,因为他们毕竟属于流外官,“是中央通过考试任命的官员,是宋朝中央官僚结构的组成部分,与一般吏职不”。如宋代流外官选任需要流外铨选,有品级,能叙劳考,在流外官内迁转甚至出职,也有流外告身。特别是在涉及役的诏敕中,中央诸司人吏与州县役被明显区分,如“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差役”。《宋史·职官志》谈及都官郎中称,“凡天下役人与在京百司吏职皆有籍,以考其役放及增损废置之数”。此处“天下役”指差役,与中央诸司吏职相对应。故作为流外官的宋代中央诸司人吏,尚未变成被差役对象。

与中央诸司人吏不同,宋代州县吏已完全被纳入差役行列,与唐后期、五代至北宋役制变迁有关。州县吏在唐代属于杂任,尽管身分属于庶民,但在行政运作中,唐代法律则将其纳入官员行列,故州县吏在唐代尚未被视为役。然而从唐中后期开始,使职差遣制度逐渐取代原有官职体系,出现大批新型胥吏,原先州县杂任群体受到冲击,来自军事和财政使职的胥吏充斥其中。据研究,军政使职和财政使职用使牒辟署官员,然后再上报朝廷请官,发放告身。但有些人达不到任官标准,成为仅有使牒的有职而无官员身分之人。同时,唐后期使府州县吏中,仍然存在“庶民在官”的杂任身分者。


上述两类吏职在唐后期役制变化后都被纳入役的行列,因为两税法后,在国家政策层面上,正役和杂徭已作为庸并入两税,若要征派力役则必须采取雇佣形式。原来的色役被不断精简,趋向于纳资。但在唐后期两税三分以及国家失去地方制税权的情况下,地方并未完全遵照中央政策执行,而是把色役、杂徭和杂役都笼统地以差役形式摊派给普通百姓。差役按户派役,户的财产等级性代替了以往丁役的身分性。户役在蠲免上仅指向官户或进士及第者,除此之外都被当作普通民户对待。因此,唐后期军政使职和财政使职中用使牒辟署的新型胥吏,均不再被视为官户,也不再享有蠲免特权,进而落入差役行列。这是经过五代到宋初,州县吏人被列入等第定差的原因。


以上梳理了唐宋之际吏阶层在官民语境下的身分游移,以及被纳入州县役的演进过程。这一演进最终衍生为学界对宋代役制的认识基础,即一方面认为宋代州县差役主体是由原来的吏演化而来,以此逻辑,宋代典籍中将州县吏人作为役看待就不难理解。同时,吏顺理成章地被现代学者视为州县差役的本质属性,如前述聂崇岐称其“实为秦汉郡县掾属、胥史及乡官之变相”,王曾瑜在讨论宋代差役时则直接称其为吏役。另一方面认为在唐宋之际吏向役转化过程中,与兵役、力役相区别的役,都是吏的役化形式。故不仅是差役,色役、吏役也都是吏向役嬗变的不同役制称谓而已。正因上述认识背景的存在,马端临的职役概念出现后,很自然地被视作差役、色役、吏役的同义词,甚至将吏作为职役的本质属性,从而造成职役与职吏的概念混淆。


然而,官民语境是一种自上而下着眼官或民身分的认识方式。宋代州县吏仅仅因民的身分转变而被归为差役,但对于其是否真正属于“役”,则未作切实区分。事实上,州县吏人在宋代差役中始终属于特殊人群。尽管吏人所在户不属于官户,但在宋代差役中还是有特殊身分,即“形势户”。


形势户是北宋征收两税时建立的特殊户口类别,有专门的“形势户版籍”。关于形势户的差役,据乾兴元年(1022)臣僚所言,“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已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官员、形势、衙前将吏不啻一二百户,并免差遣,州县乡村诸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户,如此则二三年内已总遍差,才得归农,即复应役,直至破尽家业,方得休闲。所以人户惧见,稍有田产,典卖与形势之家,以避徭役,因为浮浪,或纵惰游”。官员、形势、衙前将吏属于免除差役人群,但宋代文献中“形势户”有多种含义,或指官户,或指吏户,或指二者并称。这段史料中的形势户处于官员和衙前将吏之间,应是指州县吏人。吏人本身属于差役,为何被称为免役呢?甚至还有人户将田产“典卖与形势之家,以避徭役”。唯一的解释就是,州县吏人在官府做事并不被看作“役”,就如漆侠所言,他们没有劳役负担。


可见,宋代官民语境下的州县吏人在国家身分上属于民,应具有差役义务,但在具体行政运作或赋役运行中,又与劳役相去甚远。由此有必要重新审视马端临的职役概念。尽管目前学界基本按照《文献通考·职役考》的语境,将唐宋之际出现乡官到乡役的变化,看作职役概念形成的关键,然而唐宋之际的乡长、里正并非职官。唐初曾设立乡长,但贞观十五年(641)即被废除,故唐代乡亭之职主要是里正。据《天圣令》记载,里正属于杂任。关于杂任的性质,张广达已经指出,“广义的吏包括流外和杂任”。赵璐璐也将唐代杂任视为州县胥吏。因此,唐前期乡长、里正确切的身分是吏。


从这一角度看,马端临从乡亭之职变为户役现象凝练出的职役概念,实质是对吏向役转变的理论认识。只是他采取与力役、兵役进行比较的观察视角,坚持以“困苦卑贱同于徭役”为属性特征的劳役语境,从而生发出职役概念。因此,虽然差役与职役都源自对唐宋之际吏向役转化的概括,但它们之间存在官民语境与劳役语境的区别。官民语境往往将差役、吏役和职役都视为“庶民在官”之役的表现形式,忽视了彼此间的差别,甚至将职吏与职役混淆在一起。劳役语境则明晰了职吏与职役的畛域界限,进一步廓清了州县行政管理系统事实存在的职官、职吏与职役的分层。

四、马端临职役概念的理论意义


毋庸置疑,马端临职役概念的形成,有其本人所处晚宋时段的局限,更有整个赵宋一朝的时代影响,如前述马端临将差役与乡役等同以及官民语境等。同时,职役不仅局限于里正、户长变为乡役的“吏—役”之变,漆侠以“三番”为例,指出宋代有些职役延续自唐代,甚至“近承隋唐,远继魏晋”。包伟民近来亦对马端临“乡役论”提出批评,认为其由“官”到“役”的归纳不完全符合历史事实。尽管如此,马端临的职役概念对认识中国古代征役制度和行政管理体系的结构仍有重要意义。

目前学界对征役制度的分类和称谓,还是依从其各自时代特征。如三代有力役,秦汉分为正卒、更卒、外徭和戍徭,魏晋南北朝有正役、运役、吏役、杂役和匠役等,唐代则为正役、杂徭、色役,两宋称之为差役、色役,元代包括差役、杂泛、诸色户计,明代为里甲、均徭、杂泛等。对上述纷繁复杂的役制名目,学界往往笼统地将各类役都纳入劳役制框架下,显然不利于准确认识中国古代整体役法的性质。

马端临职役概念为此提供了分析依据。仔细梳理中国古代役制的演进脉络能够发现,职役概念的出现,是役制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简单来说,唐以前主要以力役为主,尤其是中央“御中发征”性质的正卒、正役等兵役、徭役,背后是原始贡赋以下献上、以供天子的制度理路。但应看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了吏役,唐代则形成色役,特别是《唐六典》收入开元二十三年(735)减诸司色役敕,将色役列入杂徭之后,说明部门役性质的吏役、色役已经开始在役制中凸显。随着正役纳庸,力役主体役种地位逐渐丧失。宋代出现主体役种转换,差役成为主体役种。差役与以往力役、兵役等“古役”有着本质不同,从而催生对新征役方式性质的概括。正是这一历史背景和发展节点,才产生了《文献通考·职役考》及马端临职役概念。


因此,职役概念是为了区别力役和兵役而出现,是对中国古代社会中羁身官府且拥有一定职任的特殊役人的定性。通过辨析职役概念,不仅有利于对唐以前掩映在“吏”身分之下的职役类目进行钩沉,从而揭示其职役的本来面目;亦可以根据职役的定性,重新分析职役类目的功能和运行特征。同时,职役概念对役法研究的理论价值还在于,它与力役、兵役构成中国古代役制的分析框架,有助于整体审视中国古代役制的演进脉络和结构性特征,实现会通性研究。


马端临职役概念不仅对中国古代纷繁的役制名目进行检讨,同时对认识中国古代行政管理构成具有一定作用。前述职吏与职役的区分,若再加上职官,则构成中国古代传统行政机构中职官、职吏与职役的体系分层。这一体系认知是基于马端临职役概念中“职”的特征。事实上,职任区分或者职掌专业化在历代官府行政机构中始终存在,故与之相应的官职、吏职和役职在职任上表现出职位差异和功能特征。

“役职”的提出主要参照宋代的“官职”和“吏职”,如《庆元条法事类》中有“任某官职”和“使臣充吏职者同”等内容。“使臣充吏职者同”中的使臣为宋代三班使臣,品阶在八至九品之间。他们虽属官人,但若充任吏职,在法律地位上却只能同吏一样。可见,一旦职任被标签化后,在身分和职任之间,就是由职任决定身分,而非身分决定职任。


同时,宋代官民语境下的“吏职”、“役职”,与实际运作存在差异。如《宋史·职官志》有“凡天下役人与在京百司吏职皆有籍,以考其役放及增损废置之数”,只将中央百司所置“吏”称为“吏职”,其他地方机构则归为“役人”,“役人”所承担的职任应被视为“役职”。但前已谈到,地方机构中亦存在众多“吏人”。仅就《庆元条法事类》而言,其中设有《公吏门》,称:“诸称‘公人’者,谓衙前,专副,库、称、掏子,杖直,狱子,兵级之类。称‘吏人’者,谓职级至贴司,行案、不行案人并同。称‘公吏’者,谓公人、吏人。”可见,地方机构存在专门的吏人。“使臣充吏职者同”也出自《庆元条法事类·公吏门》,说明地方机构中也存在吏职,吏职之外,才是役职。


将行政管理系统的职役与役职联系起来,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学视角,旨在强调职任的实际状态。对役职的发覆,有助于进一步加深对职役概念的认识。相对于职役、力役与兵役的征役体系来说,职役是被征派在某类固定职掌或职任上服务的劳役;而对于职官、职吏和职役的行政管理系统而言,职役是羁身官府某种役职上的行政或事务机构人员。


需要指出的是,职官、职吏与职役不仅是职任差异,还是一种身分分野。南北朝以降的官吏分途,除了固化行政等级的差别外,也形塑了吏的社会阶层身分。而与官吏分途相伴的,还有吏役分流,吏役、色役乃至职役概念的确立都是其具体表现。应该说,职任与身分在古代行政管理构成中相互影响,固定身分人群长期占据某类职任,会使该职任贴上某种身分标签,而一旦身分标签固定,则该职任反过来又成为某种身分的代表。不过,已经被标签化的官职、吏职与役职会不断变化,也是中国古代官僚制度发展和演进的应有之义。就马端临职役概念中的“职”而言,本质上已经成为“役职”,如乡亭之职就经历了官职、吏职和役职的演化。到了宋代,承担乡亭之职带来“困苦卑贱”,故由唐前期的吏职转变成役职,使得任职者的身分定格为职役。


明晰职官、职吏与职役的行政管理系统分层,助于推动中国古代“吏”的相关研究。传统政治史的研究思路是,“在中国传统社会,吏与职官共同构成了一个行政管理组织,也是一个行政管理系统”。在此系统内的人员,如果不是官,就应属于吏;如果不具有官的法定身分,那就只能是庶民身分。正因如此,不少学者将行政系统中除品官以外的人员,都笼统称为吏(或吏役)。同时,一些学者还根据“庶人在官”、“民给徭役”和“以民役于官”的身分特征,混淆了职役和职吏,实际上都是因为受到自上而下的官民语境影响,从而导致对职吏概念模糊不清。


在对中国古代官僚机构和行政运行的研究中,有些学者依据权力状况对吏进行分层。如祝总斌提出,他所研究胥吏是指中央和地方官府中,具有一定文化水平、遵照官员命令、处理具体政务特别是经办各类文书的人员,而不是从事杂务、厮役的一般小吏。这一分层方式被叶炜在研究南北朝隋唐官吏分途时所沿用。宁欣将唐代吏分为三个层次,除了已入流和流外官身分的吏外,还有“在各部门担任低级杂任、杂职掌及在地方各级政府任职的未入流外的胥吏,他们往往从事的是‘役’而非‘吏事’了”。上述讨论主要集中于隋唐时期,均认为一般从事杂务和厮役的小吏与官府权力运作存在距离,如宁欣所言,属于役而非吏事。


关于宋代的吏,王曾瑜认为宋代地方的州县及乡役都属于吏。祖慧也将州县官府中非官职掌统称为吏,并划分为文书吏、衙前吏、仓库吏、驱使吏、治安吏和督赋吏六种。可见,上述学者尽管认识到所定义的职吏包含职役成分,但仍然认为职役属于职吏范畴。不过,已有学者对宋代吏的笼统圈定产生疑问,尝试作进一步区分。如朱瑞熙论述宋代的胥吏不包括乡役人;日本学者梅原郁将宋代吏分为吏人、公人和役人,但认为三者之间存在差异。穆朝庆认为宋代官府中存在官人、吏人、公人与役人的分层,与梅原郁不同的是,他主张广义的吏指官人和吏人,狭义的吏仅指吏人。赵世瑜研究宋代吏时,“将中央各部门中属职役部分的人从‘吏’中剔除出来;同时又将漆侠先生置于职役第一类的地方小吏视为吏职,而与后三种属役者区别开来”,实际对吏与役进行了区分,吏包括中央诸司人吏和州县吏人,役则包括中央役人和州县公人、杂役以及乡村役人。


明清时期的吏通过选派任职,但因吏的身分属于役,所以被称为“吏役”或“在役之吏”。黄宗羲认为:“古之胥吏者一,今之胥吏者二。古者府史胥徒,所以守簿书,定期会者也。其奔走服役,则以乡户充之。自王安石改差役为雇役,而奔走服役者亦化而为胥吏矣。故欲除奔走服役吏胥之害,则复差役;欲除簿书期会吏胥之害,则用士人。”姑且不论王安石变法后差役是否已转变为胥吏,黄宗羲还是明确指出“守簿书,定期会”的文书吏与奔走服役者之间存在区别。从目前有关明清吏役的研究中能够发现,书吏与衙役也是作为不同讨论对象进行分类研究的。从以上关于“吏”的研究看,有些学者已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吏与其他职役进行区分,说明作为经办各类文书的吏职人员,与衙门内其他事务性人员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差别,反映出职官、职吏与职役行政系统分层认识,在明清时期吏的研究上,已积累了一定研究基础。


若将马端临职役概念置于中国古代行政管理体系发展长河中观察,还会发现,不仅一直有职吏阶层,职役阶层也始终存在。有些学者基于不同问题意识与研究语境,主张将其完全归入差役,或将其完全归为吏,陷入吏与役的纠葛之中。职吏与职役之间的关系不是僵化静止的,而是既存在职吏向职役的转变,也有职役向职吏的逆转化,职官、职吏与职役始终维系着中国古代行政的运行。职吏与职役的分途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周礼时代的府史胥徒尚处于王权宗法制的简单行政体制下,而秦汉禄石等级下出现的长吏、少吏以及服役吏,仍包裹在广义上吏的层级结构中。隋唐时期官吏分途,但职吏与职役仍纠缠不清,诸色人或色役的存在掩盖了彼此间的内在差异。马端临对职役概念的定性及对职吏与职役的区分,实际是对以往吏役分途历史现象的总结。


马端临之后的《续文献通考》《续通典》《清文献通考》,或单列职役考,或将职役附于乡党版籍之后,并未摆脱包括吏人的笼统职役概念;明清充吏即为服役,及黄宗羲“自王安石改差役为雇役,而奔走服役者亦化而为胥吏矣”等言论造成吏役合流的面相。然而走出官民语境,仍可从王朝国家役制的实际运行中,区分出职吏与职役的差异性存在。


结     语


虽然“职役”在中国古代史籍中含义各异,但作为役制研究中的定性,源自《文献通考·职役考》。马端临职役概念存在乡役和差役二重面相。聚焦乡亭职役的乡役面相源自《文献通考·职役门》史论部分,是马端临职役概念的核心内涵和问题指向。通过与力役、兵役比较,马端临职役概念凝结了“困苦卑贱同于徭役”的内涵,确立了新型“役”的本质属性。《文献通考·职役考》汇集杜佑《通典》“乡党”内容以及宋代差役史料,使马端临职役概念呈现出差役面相。但差役被视作职役概念的外延并不适恰,因为差役中的职吏阶层与职役“困苦卑贱同于徭役”特征存在较大距离。差役作为马端临职役概念的外延,一直影响着现代学者对职役的认知,进而导致与职役的类同比附,成为宋代役法研究的认识范式。


职役与职吏两个概念的混淆,也与中国古代传统的官民语境息息相关。官民语境下,职吏阶层缺乏国家的正式身分认定,只能掩映在官民二者之间。魏晋南北朝以降官吏分途以及唐宋之际吏役趋近,都促使职吏阶层逐渐平民化,进而使地方州县的吏人在身分上转为役人,自上而下的官民语境加剧了差役与职役类同的范式认知。


马端临职役概念产生于中国古代传统力役形式消弭和行政机构用役凸显之际,是中国古代役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因此,正确理解马端临职役概念的本质内涵并挖掘其理论意义尤为紧要,马端临职役概念有助于对中国古代历朝自然形成的役制形态进行认知、类化及辨析。职役与力役、兵役所构成的中国古代役制结构分析框架,可以增进对中国古代役制的结构性认知,进而促进会通性研究的深入。而职役与职吏之间役吏之别的澄清,既可厘清中国古代行政机构中“庶民在官”群体的内部差别,还有利于解决以往胥吏研究中的概念分歧。对职官、职吏与职役体制结构的剖析,亦可推动对中国古代行政管理体系运行的深层探索。


一直以来,中国古代史研究在文献、目录、版本、考据等方面多遵本土传统,而在理论方面,则往往瞩目西方,特别是西方现代社会科学理论。然而西方理论在拓展研究视野之余,遇到中西历史差异性问题。因此,挖掘中国古代历史演进中的理论脉络和话语体系尤为迫切。马端临职役概念以及理论凝结,既是中国古代史学家独特而持续的通史精神反映,也是植根中国历史土壤的本土理论认识。马端临职役概念理论弥补了笼统劳役制的泛化缺陷,契合了中国古代役制和王朝行政体系构建的独有特色。从这一角度观之,对马端临职役概念进行辨析和理论挖掘,在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研究探索上具有一定学术意义。


(作者吴树国,系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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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拾 壹
校审:小 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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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树国:马端临“职役”概念及其意义

吴树国 中国历史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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