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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寅:烟火公事在宋代基层治理中的转型

廖寅 中国历史研究院 2024-02-19
作者:廖寅
来源:《历史研究》2023年第2期


宋代从都城到州城、县城,从镇寨场到乡村里保,广泛置有“烟火公事”。烟火公事仅见于宋代,但当时典籍却并未明确记载具体职责。宋亡后,烟火公事随之消失,对应职责更难以厘清。明代以来,不断有人试图解释宋代烟火公事职责,或认为掌管火烛,或认为制作火炬,或认为防范火灾。其中“防范火灾”说得到今天学者普遍认可。在人居环境大同小异情况下,何以唯独宋代广设烟火公事?宋代统治者真是空前重视火灾防范吗?特殊社会现象背后,往往存在着具体历史逻辑。虽然宋代典籍没有明确记载,但仔细爬梳宋人语境中“烟火公事”,可以发现宋代烟火公事主要职责并非防范火灾,而是管理日常民政事务。对宋代烟火公事探索,有助重新发现宋代日常民政事务管理诸多被遗忘面相,进而深化对宋代日常社会独特性及背后社会变局的认识。


一、宋代烟火公事的设置


宋代烟火公事,无论官方书写或私人记载,都只是泛泛列举,对其设置缘起和具体职责,均未有正式说明。因此,烟火公事研究,只能从现象归类入手。具体来说,宋代烟火公事大体可分三类:城市烟火公事、镇寨场烟火公事、乡村烟火公事。


城市烟火公事,从京城到州城、县城均有设置。宋初“京师军有四厢,而诸军两厢,其厢使各掌城郭烟火之事”,当时掌管京城(开封旧城)烟火公事的厢使,是捧日四厢都指挥使(“管旧城里左厢烟火”)和天武四厢都指挥使(“管旧城里右厢烟火”)。《事物纪原》说得更详细:“国初以来,以四厢都指挥使巡辖提举京城里诸巡警,时谓之厢主。凡烟火盗贼,即部所辖以赴之,诸公事自笞以下皆得区分。神宗熙宁中,置句(勾)当左右厢公事所,以文臣一员主之,自斗讼贼盗杖六十而下皆决之,以分天府之剧也,民间谓之都厢。”可知,宋初是以四厢都指挥使巡辖负责烟火公事,神宗熙宁中转由勾当左右厢公事负责。从四厢指挥使巡辖到勾当左右厢公事,主管者身分在变,但职责范围没有变。南宋都城临安同样设有烟火公事,“在城八厢(吏部注大小使臣,分治烟火、盗贼公事)”,即大使臣治烟火公事,小使臣治盗贼公事。从临安府所设公事级别来看,烟火之责明显重于盗贼之责。正因如此,吕祖谦才将京城“烟火、盗贼公事”简称为“烟火之事”。


州城、县城烟火公事一般由兵马都监/监押兼职负责。北宋建国之初,旧有藩镇体制尚未彻底瓦解,太祖建隆三年(962)诏,“其镇将、都虞候只许依旧勾当镇郭下烟火、盗贼、争竞公事”,城市烟火公事仍由镇将、都虞候负责。随着藩镇体制彻底瓦解和新管理体制形成,烟火公事之责逐渐转归兵马都监/监押,即“逐路兵马都监、兵马监押,掌烟火公事、捉捕盗贼”。仁宗即位诏“开封府诸县兵马都监,自今应系县郭烟火贼盗、军人与百姓斗争公事,并仰与县司同共施行”。绍兴四年(1134),权发遣建康府吕祉言:“本府都监所管在城巡检烟火公事实为繁剧。”绍兴二十八年,西和州“镇司并厢司烟火公事委都监”。乾道元年(1165),三省、枢密院奏:逐州都监,“内厘务都监除烟火公事、捉捕盗贼外,不得预杂务”。以上史料说明,从北宋中期到南宋,州城、县城兵马都监/监押始终肩负烟火公事之责。


宋代城市和乡村之间存在大量规模化人口聚居地——镇寨场。镇寨场人口规模小于城市,又远多于一般乡村聚落。如秀州澉浦镇,“户口约五千余,主户少而客户多,往来不定,口尤难记”。湖州乌墩镇、新市镇,“井邑之盛,赋入之多,县道所不及也”。乌墩镇与秀州青墩镇毗邻,“二市相抵,为一会镇”合称乌青镇。平江府江湾镇,“系商贾兴贩、舶货经由去处,人烟繁盛”。潭州,永兴场,“采银铜矿所集坑丁,皆四方浮浪之民”。潭州桥口镇“四通八达”,“商贾往来,多于此贸易”,“市户二千余家”。韶州岑水场,“人烟繁盛”,“聚浮浪至十余万”。雅州碉门寨,“夷人时至碉门互市,蜀之富商大贾皆辐凑(辏)焉”。


宋代镇寨场“浮浪”会集、“往来不定”,存在大量流动人口。宋廷虽在镇寨场普遍设有掌管专业事务的厘务官,但厘务官不管理民众,面对规模较大、流动性强的集聚性人群,治民需求与日俱增,镇寨场烟火公事也应运而生。以潭州为例,永兴场“四方浮浪之民”会聚,朝廷担心有恶少藏伏其间作乱,遂诏举京朝官一员监场,“管勾本场烟火公事,许断杖以下罪”;桥口镇原设有巡检兼烟火公事,因巡检需巡回检查,“每遇差出,本镇动是十日半月无人弹压,及领接日逐相争斗打公事”,遂诏置桥口镇监镇一员,“主管烟火公事”。


镇寨场烟火公事始设时间不详,至少北宋仁宗时已存在。天圣四年(1026),西京河南府《龙门佛龛题名》已有“本镇烟火”记载。仁宗庆历年间,范仲淹推行新政,并省县邑,将河南府颍阳、寿安、偃师、缑氏、河清五县降格为镇。而由“逐镇令转运司举幕职、州县官使臣两员监酒税,仍管勾烟火公事”可知,这五个由县降格的镇,皆设有烟火公事。


降格镇设有烟火公事,其他镇及同级别寨场是否同样设有?相关史料没有总括性记载,只能从个案分析入手。以记载相对集中的《吏部条法》及《宋会要辑稿》为例,两书共记载76处镇寨场烟火公事,其中17处属于降格镇,其余皆属常规镇寨场。烟火公事在宋代职官体系中处于边缘位置,史书常常失载,《吏部条法》《宋会要辑稿》所记仅是冰山一角。如宋代盐场,“国朝,旧有支盐场官不系在州县者,并令兼管烟火公事”,但《吏部条法》《宋会要辑稿》仅记载8处盐场烟火公事。


总体而言,镇寨场烟火公事设置主要基于人口规模,因为人口规模一般与民政事务数量成正比。前述人口规模较大的秀州澉浦镇、湖州乌墩镇、平江府江湾镇、潭州永兴场、潭州桥口镇、韶州岑水场、雅州碉门寨等,皆设有烟火公事。没有烟火公事的镇寨场,一般也会基于人口规模申请设置。如绍兴七年,建宁府麻沙镇“依湖州新市镇例,差京朝官一员充监镇、监务,兼烟火公事”,理由是麻沙镇“居民繁盛”。绍兴十四年,湖州四安镇“依乌墩、梅溪镇例差京朝官”,理由也是四安镇“人烟繁盛,不在梅溪、乌墩之下”。镇官只有兼烟火公事,才有资格治民。像梅溪镇,政和四年(1114)以前,“镇监官不管辖监中烟火,居民略无畏惮”,为了治民,才“令本镇监官就兼烟火公事”。镇寨场烟火公事以镇官兼职为主,但少数人口规模很大的镇,有时也设有专职烟火公事。如蜀州新渠镇,“人户近千余家”,曾专差武臣一员,“主管烟火公事”。绍兴府枫桥镇,也曾“专差文臣一员”,主管烟火公事。


宋代乡村也广泛存在烟火公事。宋代“镇市内保甲,毋得附入乡村都保”,镇寨场与乡村管理分野比较明显。宋代乡村烟火公事首见于神宗熙宁八年,“凡盗贼、斗殴、烟火、桥道等事,责都副保正、大保长管勾,都副保正视旧耆长,大保长视旧壮丁”。“都副保正视旧耆长”,意思是耆长原来职责与都副保正一样。《作邑自箴》也记载:“耆长只得管干斗打、贼盗、烟火、桥道等公事。”


南渡以后,乡村烟火公事记载逐渐增多。乾道八年,户部尚书杨倓在谈及役法时追述:“在法,乡村盗贼、斗殴、烟火、桥道公事,并耆长干当。”“在法”,表明管干烟火公事是耆长的正式职责之一。淳熙九年(1182),朱熹也说:“在法,保正副管干乡村盗贼、斗殴、烟火、桥道公事。”宋代乡村组织经历从里制到都保制的转变。里制时代,耆长担负管干乡村盗贼、斗殴、烟火、桥道公事。都保制时代,“都副保正视旧耆长”,仍然负责管干乡村盗贼、斗殴、烟火、桥道公事。不过,宋代里制和都保制更替并非整齐划一,在相当长时间内,二者在不同地区往往同时并存,如杨倓所说,“今欲有耆长处依旧例,无耆长处保正同”。


“管干乡村盗贼、斗殴、烟火、桥道公事”是宋代耆长/保正职能的正规官方表述。不过,这种罗列式描述显得烦琐。实际应用中,诸事项顺序可能会相互颠倒,甚至会省略部分事项。绍兴十九年,秦桧言:“保正、耆户长元立法,止令管烟火、桥道。”绍兴三十二年,臣僚奏请两淮“每都量留保正一名”,“管干烟火等事”。隆兴二年(1164)诏书:“诸充保正、副依条只合管烟火、盗贼。”绍熙中,程洵也说:“耆长……以供烟火。”庆元元年(1195),徐谊则说:“保正、副所职,在于烟火、盗贼、桥梁、道路。”庆元三年南郊赦文:“保正、副依条止掌烟火、盗贼、桥道等事。”庆元五年,右谏议大夫张奎言:“乞行下州县,保正止许干当本都贼盗、斗殴、烟火公事。”赵彦卫《云麓漫钞》:“耆长,掌盗贼烟火之事。”章如愚《群书考索》:“元丰旧法……耆长管烟火。”从以上各种不完整列述来看,烟火公事显然是宋代耆长/保正最重要的职责。当需简化叙述时,宋人往往直接省略为“烟火”。


二、宋代烟火公事的职责


宋代烟火公事职责,相关文献并无明确记载。值得注意的是,“烟火公事”最早也被称为“人烟公事”。这一信息非常关键,说明烟火公事重点不在“火”,而在与烟火具有同位关系的“人”。烟火公事总体职责是治民。现存最早也是目前所见唯一记载宋代烟火公事职责的是元人袁桷,他在《鄞县小溪巡检司记》中说:“小溪镇,宋元丰置焉……以监酒税烟火得名。治平元年,罢酒税以便民,独掌烟火。凡言烟火,职民讼、水火、盗贼。”小溪镇烟火公事,开始是监酒税官兼职,后来演变为专职,即“独掌烟火”。从袁桷记载看,宋代烟火公事职责是“职民讼、水火、盗贼”。民讼、水火、盗贼,皆不在厘务官各种专业事务之中,而是属于宋代民政范畴。因此,宋代烟火公事总体职责应为治民。


从宋人表述和袁桷所言可知,宋代烟火公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烟火是民讼、斗殴、水火、桥道、盗贼等民政职责总称;狭义内涵可大可小,最小内涵当是与盗贼、斗殴、桥道等诸事项并称的烟火。广义其实是最狭义逐渐统摄诸事项的结果。最狭义烟火为何能够统摄诸事项?这是因为最狭义烟火在诸事项中最为重要,当需要简化叙述时,往往只说“烟火”。吕祖谦将京城“烟火、盗贼公事”称为“烟火之事”,程洵说耆长以供烟火之役,《群书考索》所言“耆长管烟火”,都是简化的结果。当简化成为社会习惯,狭义烟火就变成广义烟火,所以“烟火公事”在宋代往往用以指代广义烟火。如鄂州蒲圻县新店镇的钱弼,行述只说他负责“鄂州蒲圻县西尉兼新店莼湖市镇烟火公事”,没有提及“盗贼”;但《宋会要辑稿》所记却是“(蒲圻县)西尉仍兼鄂岳州蒲圻临湘新店市镇莼湖盗贼烟火公事”。可见宋人所说“烟火公事”,往往包含“盗贼”在内。


不过宋代狭义烟火的内涵非常模糊,往往随着列述事项差异而不同。比如耆长/保正职责,完整表述是“管干乡村烟火、斗殴、盗贼、桥道公事”,但宋人又常说“只合管烟火、盗贼外,并不得泛有科扰差使”,“自管干烟火、警慑盗贼之外,无他事也”。显然,前句烟火不含斗殴、桥道等事,而后句却又包含。袁桷的烟火定位包括盗贼,但宋人则习惯将烟火与盗贼并称。因此本文权将狭义烟火理解为盗贼之外其他民政事项,具体指:人口居住、流动信息,民讼决遣,桥道、水火信息收集与上报。


首先是人口居住、流动信息。范仲淹所说“人烟公事”,显然包括人口在内。元丰六年思广峒纳土归顺,即“具到人烟户千四百一十七、口六千二百六十三”。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口与烟火本就有内在关联。在传统农业社会,每家每户日日均须生火做饭,象征炊烟的“烟火”常被用来借指居民人家。国家治理中,人口信息最为关键。之前由州县衙门负责管理人口信息,但宋代随着人口信息复杂化,单靠州县衙门已不足以应付,于是烟火公事逐渐扮演起辅助管理者角色。宋代兵马都监/监押兼任城市烟火公事,其中就包括人口信息管理。绍兴元年,绍兴府通判朱璞认为“绍兴府街市乞丐稍多”,于是“乞委都监抄劄五厢界应管无依倚流移病患之人”。临安府也有类似举措,绍兴三年诏:“行下诸厢地分都监,将街市冻馁乞丐之人尽行依法收养。”抄劄、收养流动人口都是人口管理职责体现。淳熙八年,朱熹提举浙东常平,曾专门弹劾绍兴府都监贾祐之抄劄饥民不力,致使“阙食细民及流移到府之人”,“多有不实不尽”。


兵马都监/监押本质是军事岗位,他们负责人口信息管理,显然是因为兼任烟火公事。耆长/保正首要职责是管干烟火,但绍兴二十九年,户部却言:“在法,保正、副系于都保内通选有行止材勇、物力最高者二人充应,管干开收人丁、觉察盗贼者。”所谓“开收人丁”,是指人口增减情况,既包括本都内部自然增减,也包括本都与外都之间迁入、迁出。保正,“遇有事故,如外来及进丁,限五日申举开收、分并”。迁入(外来)、进丁需要开收;迁出、减丁也需开收,如“百姓以疾疫死亡、以饥饿流移者”即需“开收”。对比保正职责常规表述,“开收人丁”对应正是“烟火”。


朱熹常说宋代耆长/保正职责是“管干乡村盗贼、斗殴、烟火、桥道公事”但在规划经界时,却说保正“只管烟火”。在经界这一特定语境下,不提盗贼、斗殴、桥道是合乎逻辑的,但为何要求“只管烟火”?原因是这里“烟火”是指人口信息,因为人口信息与经界有直接关联。宋代户籍与地籍分离倾向十分严重,经界必须弄清楚土地主人是本都人还是外都人。管干烟火是指人口信息管理,从宋代户长常常违规代行耆长/保正职责也能看出。嘉泰四年(1204),有臣僚言:


差役论烟爨去处以为出入之乡都,法也……户长之专掌催科,一税一更替,亦法也。今为一年之户长,则有二年之烟火……其户长专司催科,一税一替,或州县抑令代纳逃亡、管干烟火、违法科扰之类,并许民间越诉,将违戾官吏重行罪罚。


“烟爨”意为烧火煮饭,“论烟爨去处以为出入之乡都”,是指以户主实际居住地确定其所属乡都,可见人口居住信息对宋代赋税征收、差役轮派至关重要。户长本职工作是掌催科,因业务关系,户长对于人口居住信息了解往往在耆长/保正之上,所以有些地方政府直接违规让户长代替耆长/保正,负责“管干烟火”。很显然,这里烟火是指人口信息,尤其是人口实际居住信息。


其次是袁桷所说的“民讼”。“监镇带烟火公事去处,得以受理民讼”, 宋代监镇官只有兼任烟火公事,才有资格受理民讼。绍兴末,鄂州武昌县令薛季宣请求南尉兼金牛镇烟火公事,理由就有“村民有所赴诉”。庆元中,尚振藻监蕲州蕲口镇兼烟火公事,“听讼决事,举得其平”。嘉定中,张淏监安庆府枞阳镇兼烟火公事,“剖决民讼,毫分缕析,多得其情”。乡村同样如此,耆长/保正职责最常见表述是烟火与盗贼并称,但宋代《国史》也记载“耆长主盗贼、词讼”。可见宋代狭义“烟火”也可对应“词讼”。


民讼起因自然是彼此有纷争,所以“讼”往往与“斗”相关联,“斗讼律者,首论斗殴之科,次言告讼之事”。斗讼律又名斗竞律。烟火公事民讼职能事实上包括“斗”与“讼(竞)”两方面。宋代开封府“烟火之事”主管者,熙宁前称厢主,熙宁后称都厢,不仅级别有所调整,职责表述也有差异。熙宁之前是“凡烟火盗贼”,“自笞以下皆得区分”,熙宁以后是“自斗讼贼盗杖六十而下皆决之”。从前后表述对比来看,“烟火”正对应“斗讼”。镇寨烟火公事,对“斗竞公事”,能够“以笞行决”;盐场烟火公事,也可“许决本场亭户等斗讼公事”。耆长/保正职责中的“斗殴”事项之所以常被省略,应该也是因为宋代狭义烟火包含“斗”的一面。


最后是桥道、水火信息。桥道指桥梁、道路。宋代烟火公事应不需要承担桥梁、道路修缮,而是要负责桥梁、道路损毁信息上报。水火,当指水灾与火灾。烟火公事并非要承担水灾、火灾防治,而是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即“其有水火挻灾,人民离散者,当禀白州郡”。比如火灾,开封府厢主负有烟火之责,“每遇有遗火去处,则有马军奔报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级扑灭”。厢主只负责收集、上报火情信息,实际执行防火的是其他机构。


事实上,针对火灾防范与管理,宋代有专门术语——“潜火”。洪迈说“今人所用潜火字,如潜火军兵,潜火器具,其义为防”刘昌诗也指出宋代“州郡火政必曰潜火”,可见潜火军兵、潜火器具就是专门,用以防火、灭火。当然,宋代专门的潜火军兵并没有普及至所有城镇,因此,没有专门潜火军兵的城镇,当地驻军主管者负有灭火之责。根据当时失火管理法令(失火敕)“诸在州失火,都监即时救扑”,镇寨官救火职责则比照州都监。而都监、镇寨官,又常兼烟火公事,看起来很难分清灭火是都监、镇寨官本身职责,还是烟火公事兼职身分职责。实际上,灭火之责与烟火公事身分无关,因为不兼烟火公事的镇寨官也需执行失火敕。


烟火公事总体职责为治民,还可从镇寨场负责烟火公事官员所处的管理序列中看出。镇寨场官一般属厘务官,与之对应的称亲民官。所谓“亲民”,指的是“理治百姓”。厘务官一旦兼任烟火公事,即可理亲民资序,具备治民资格。镇寨场官“兼本镇烟火公事”,则“系亲民”,“与县官相妨”。宣和四年(1122),知平阳府商守拙奏:“切详诸路州郡所管县镇多寡不同”,“其逐镇居民人烟”,“各有知镇或监官,并管烟火贼盗,注亲民资序”,“乞于前项条内‘州县城外’字下添注入‘镇寨有监官兼烟火公事处同’一十二字”。该奏议最终得到宋廷允准,宋代镇寨官兼烟火公事者属亲民官,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正式确认。


因为需“理治百姓”,宋廷对烟火公事官素质要求比一般厘务官更高。比如嘉兴府青龙镇,“最为繁剧去处”,“自来监官兼本镇烟火公事,系吏部差注京朝官”,需要为官者“通文法吏事”。因为烟火公事职责在亲民,淳熙五年,吏部侍郎程大昌对烟火公事兼职官的任职资格作出新规定,任职者需当面“读律”,接受质问,如果不通晓,则罢免任职资格。朝廷进而下诏:自今监镇兼烟火公事者,“再令读律”,长官详加考察。相反,如果镇寨场厘务官“不带烟火公事”,则“不系亲民”,没有资格理治百姓,即“非亲民不许科决杖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烟火公事在整个宋代职官体系中始终处于边缘位置,历史叙述常有遗漏,从而导致不带烟火公事厘务官也能治民的假象出现。如《庆元条法事类》说“诸镇寨官,差亲民文臣者,听决城内杖以下罪”,似乎宋代文臣治镇寨民不用兼带烟火公事。事实并非如此,如乌青镇“多差文臣京官”,但系衔也须“兼烟火公事”。


烟火公事总体职责为治民,与传统治民机构州、县衙如何分工?大致而言,烟火公事在宋代民政事务管理中处于辅助地位,负责处理较轻的日常民政事务,重要民政事务归州县衙门。如民讼,宋代城市烟火公事一般只能决笞或杖以下轻罪,如开封府,“凡民有斗讼事,轻者得以决遣”,具体而言,前期厢主“诸公事自笞以下皆得区分”,后期都厢“自斗讼贼盗杖六十而下皆决之”;镇寨场能够决遣民讼更轻,“凡杖罪以上并解本县,余听决遣”。


乡村烟火公事权力又远低于城镇,只能处理最低层次民政事务。建隆三年诏书曰:“乡村内争斗不至死伤,及遗漏火烛无指执去处,并仰耆长在村检校定夺,不在经官申理,其县镇不得差人团保,令(今)后应前件小事,无人(入)词讼,官中不得勘结。”诏书说得很明白,耆长只能管理乡村民政事务的“小事”。词讼有大有小,“无人词讼”《宋会要辑稿》点校者认为当是“无入词讼”,实际应为“无大词讼”。开宝七年(974)废乡为管时,明确耆长“主词讼”。显然,耆长所主只能是小词讼。“夫民必有争而后刑(形)于讼”,“讼之所起,始于其乡而达于其邑”,“乡村内争斗”,可以看作“词讼”另一种表达。明代基层社会设有老人,职责是“以理民事,以助官府之不及”,老与耆意思相近,明代老人之设或受宋代耆长启发。


正因烟火公事在民政事务管理中仅处于辅助角色,如果烟火公事权力过重,必然引起州、县衙门及维护正常行政秩序的监司官员不满。北宋开封府升厢主为都厢,所理民讼从“自笞以下”上升到“杖六十而下”。“杖六十而下”的民讼虽仍属较轻民事纠纷,但已引起开封知府刘庠不满,上奏“乞罢勾当左右厢公事官”。绍兴十四年,有大臣上奏,指责各路监镇官领烟火公事者司法权过重,“擅置牢狱”,收监平民,要求他们“止领烟火公事”,“其余婚田词诉,并不得受理”,更不许“擅置牢狱”,指出需对烟火公事权力进行限制。可见一旦烟火公事处理的民政事务稍重,就会引起州县衙门反弹。总体而言,宋代烟火公事处理的都是较轻的日常民政事务。


三、烟火公事背后的宋代社会变局


从宋代国家治理体系来看,烟火公事处于最末梢,看似无足轻重,以至史料中对其语焉不详。但对普通大众来说,烟火公事又与其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烟火公事出现背后隐含宋代社会诸多变化,可总括为社会自由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人口自由流动、商品自由流通、土地自由流转。


人口自由流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空间自由流动,二是职业自由流动。无论是空间流动还是职业流动,都既可以是暂时性的,也可以是永久性的。一般来说,兼职工作既涉及暂时性空间流动,也涉及暂时性职业流动,像宋代岳州农民,“自来兼作商旅,太半在外”。空间永久性流动表现为户籍迁徙。宋代户籍有主户、客户之分。主户自始至终有自由迁徙权,“侨寓杂处,散于四方”,“邑里不告讦,门关不诃问”。主户迁徙,入新籍的环境很宽松,“转徙四方”,“居作一年,即听附籍”。入新籍一般是买田立户,创立新户时,只需声说“某年月日于某乡里某人户下置到田产立户”。客户迁徙权获得经历一个过程。北宋前期,法律规定“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想要迁徙,必须主人“给与凭由”。仁宗天圣五年,宋廷颁布新规:“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客户从此取得基本迁徙权。职业永久性流动多表现为农民脱离农业,转而成为非农职业者,即“自农转而为士、为道、为释、为技艺者”。从流动性来说,非农职业者流动性远高于农民,“惟其百工技艺,无事种艺,游手浮食之民,然后可以怀轻资而极其所往”,“农人释其耒耜而游于四方,择其所乐而居之”。宋代流动性人群规模非常庞大,“工商技巧之民,与夫游闲无职之徒,常遍天下”,“琱琢之工、游靡之商、府吏胥徒之类,医巫卜祝、声乐之伎,合而言之,无虑数百万”。从流动目的地来说,城镇是最主要目的地,“徙家城市去”,“天下之民,转徙无常,惟其所乐,则聚以成市”。


商品自由流通与人口自由流动有着内在关联,“商品经济要求劳动力自由流动”,“具有经济自由的性质”。商品自由流通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区域之间自由流通,二是城市内部自由流通。宋朝内部区际商品流通基本畅通无阻,“惠通商贾,懋迁万货”,“四方之商贾,交出于途,而万货无所滞”。与区域之间自由流通相比,宋代城市内部商品自由流通更具划时代意义。宋以前,城市商品流通有严格空间限制。城郭之内,坊与市严格分开。坊是居民区,“每坊各有墙围,如子城然”,“坊内皆常居之民”,市是商业区,“官中为设一去处,令凡民之卖买者就其处”。不仅空间有限制,时间也有限制,“凡市以日午,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宋代城市商品流通空间、时间限制皆不复存在,临街房铺,随处皆可开店,“家家自各卖买”,“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宋代商品流通自由化及由此衍生的商品,经济跨越式发展,甚至被国内外很多学者称之为“商业革命”。


与人口自由流动、商品自由流通一样,宋代土地流转也出现革命性变化。宋之前的井田制(先秦)、名田制(秦汉)、均田制(北魏隋唐),本质都是限制土地自由流转。宋朝“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土地自由买卖,交易频繁。“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人家田产只五六年间便自不同”。宋代土地流转速度、规模究竟如何,很难有确切统计数据。葛金芳据绍兴府土地交易税,推算宋代土地流通率达到20%,即“一年之中约有五分之一的耕地进入流通领域”。周龙华同样根据宋代土地交易税,估算出当时“每年土地交易量大约占土地总面积的8.5%至10%”。无论是20%,还是近10%,宋代土地流转速度与规模,都非常惊人。


土地自由快速流转衍生两大问题:一是地块零散化,二是人地关联复杂化。频繁交易过程中,地块必然越来越零细、分散。所以,“大率人户置田,必散在诸处”。由于对交易对象没有任何限制,久而久之,人地关联变得异常复杂,至少有五种情况:一是烟火户,户籍、地籍皆在本乡,陆九渊知荆门军,“修烟火保伍”,就是针对此类户口;二是诡名户,户籍、地籍虽皆在本乡,但户主信息是虚假的;三是僵尸户,户籍、地籍虽皆在本乡,但户主早已迁徙或逃亡;四是外来寄庄户,地籍在本乡,户主“居于外都”,即“外乡人户寄庄田产”;五是外出寄庄户,户籍在本乡,地籍在外乡。


上述三大变局相互关联,进而形成叠加效应,导致宋代社会事务出现膨胀性增长,社会管理逐渐由粗放走向精细。人口自由流动与商品自由流通,城镇是主要结合地。“宋朝以活跃的商品经济和繁华的城市生活、比较自由的市场制度和对外贸易政策”著称于世,“市民的人身自由、迁徙自由、经商自由和外贸自由也较前朝为高”,“比中国的其他朝代更有机会开创一个新的时代”。宋代这种新情况的出现,必然导致前所未有的社会管理难题。宋代城镇遍设烟火公事,就是为了适应新的社会管理需要。


宋代无论城市烟火公事,还是镇寨场烟火公事,均是管理一般性社会事务。宋代一般性社会事务,看似重要性有限,实则数量极其巨大,如果都由州县衙门处理,州县官员根本无从应付。同样地,人口自由流动、土地自由流转,导致宋代乡村社会事务管理难度大增。朱熹对此有清晰认识:“有田之家一处受田,一处应役,彼此交互,难相统一。官司既难稽考,民间易生弊病,公私烦扰,不可胜言。”人与地一一对应,简单明了,管理自然容易;人与地错位,管理自然不容易,错位越严重,管理难度越大,以至“公私烦扰,不可胜言”。宋代乡村烟火公事的设置,显然是为了适应乡村社会新局面。


在任何时代,人口、商品、土地等要素的流动、流通、流转速度,都与社会事务规模、政府管理精度成正比。要素流动的速度越快,衍生的社会事务就越多,对政府管理精度要求就越高。宋朝社会自由化程度在中国古代社会无疑是非常醒目的,无论是城市、镇寨场,还是乡村,新增社会事务都是空前的。以烟火公事主要职能之一“词讼”为例,人口自由流动、商品自由流通、土地自由流转引发宋代“词讼”量暴增。程颐说村酒肆“聚闲人”,“致词讼,藏贼盗”,城市、镇寨聚集“闲人”变多,所致“词讼”自然随之增多。楚州盐城县冈门堰市,“居民日繁,商旅所聚,恶少纵横,斗讼滋多”。荆南府石首县藕陂市,“商贾所聚,斗讼烦多”。城市、镇寨不仅有流动的商人,还有流通的商品,“百货之所阜通,故多争斗之讼”。土地自由流转尤易引发“词讼”“逐时人户交易田土,投买契书,及争讼界至,无日无之”。土地流转采取正规红,契交易还好,若是私下无契或白契交易,则更会引起“无限争讼”。


地权固化与地权频繁流转对词讼数量有着不同影响,元初胡祗遹对此认识深刻,“地著而民和,至于一切纷乱词讼,皆无自而起……田不隶官,豪强者得以兼并,游手者得自货卖……日且一日,千年田换八百主。交易若是之烦……狱讼万端,繁文伪案,动若牛腰,一语抵官,十年不绝”。在胡氏看来,地权不流转,词讼便无从而起,地权流转越频繁,越是“狱讼万端”、永无宁日。随着社会事务日益膨胀,社会精细化管理需要不断增强,迫使宋廷不得不对社会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宋朝采取的调整方式是“抓大放小”,即原有亲民机构(州衙、县衙)管理重要民政事务,烟火公事管理相对细微化民政事务。宋朝广设烟火公事,既是适应社会巨变需要,也是社会巨变的结果。


宋朝“比中国的其他朝代更有机会开创一个新的时代”,其社会自由化明显具有超前性,烟火公事兴盛与宋代社会情况相辅相成。宋元鼎革,元廷推行诸色户计和“配户当差”等措施,导致宋代以来的社会自由化进程被打断。烟火公事在宋以后销声匿迹,同样是社会自由化进程中断的结果。


结     语


烟火公事广见于宋代,城市、镇寨场及乡村普遍设有兼职或专职烟火公事,但宋之后再未见有烟火公事的身影。长期以来,人们多从“火(火烛、火炬、火灾)”的角度理解烟火公事,致使烟火公事具体职责长期晦暗不明。深入爬梳宋人语境中“烟火公事”,其所呈现情景与传统理解大不相同。宋代烟火公事总体职责是治民,狭义包括人口信息管理、民讼决遣、桥道及水火信息收集与上报等;广义还包括盗贼防治。在烟火公事诸事项中,最小内涵“烟火”实则最重要,所以能够逐渐统摄其他事项,最后形成广义的烟火公事。在整个宋代民政事务管理体系中,烟火公事始终扮演辅助角色,处理一般日常民政事务,重要民政事务仍归州县衙门。


历史场景是多姿多彩的,但我们透过文本看到的历史往往显得单调、片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历史书写有意无意忽略边缘与日常。重返历史场景,让历史重新变得丰富多元,难点或许不在于聚焦重要制度的影响和精英人物的政治行为,而在于重新发现官民直接交接的边缘性制度和普通民众日常活动。宋以降很少受人关注的烟火公事,其实是皇权向基层和日常生活渗透的一种新尝试,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烟火”本身就意味着“日常”,基层不仅有乡村村民日常,也有城镇市民日常。传统皇权向乡村渗透向来受学界关注,但向城镇基层渗透很少有人注意。烟火公事在推动宋代基层治理走向精细化的同时,也使国家权力触角逐渐深入市民与村民的日常。可惜,随着宋朝灭亡,颇具开创意义的“烟火公事”,亦随之消逝于历史长河中。


(作者廖寅,系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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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寅:烟火公事在宋代基层治理中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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