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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循:明代军制演进与盛衰之变

曹循 中国历史研究院
2024-09-13

作者:曹循

来源:《历史研究》2023年第3期



摘  要:明代军制在正统至嘉靖年间发生一系列重要变化,其实质是从军事劳役体制向职业军队发展。卫所屯军从军队分离,大多数军士按作战任务组织为营兵,并定为经制。以户供军制度几近解体,世兵由户役向职业兵转化,不强制世袭的招募军兵和不入军籍的招募民兵相继出现。官兵上升通道由封闭转为开放,将校选拔平民化。嘉靖后期至万历前期,军额大幅增长,军事人才济济,军队战斗力提高,军力比较强盛。万历中叶以后,明朝治理能力跟不上军制发展的新形势,导致军队职业化的负面作用愈加明显,这是强盛局面很快结束、军力迅速衰败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明代军制  军事劳役体制  职业军队  募兵制


明太祖、成祖开基建制,国势鼎盛,后世君臣不能恪守遵行,始而衰亡,这是《明史》等传统史志书写明代盛衰之变的基本模式。此说影响及今,以至于大多数断代史著作都将洪武至宣德时期视作明朝统治的顶峰,并用兴盛、中衰(正统末至万历初)、灭亡三个阶段总结明朝历史。该模式将大约200年的复杂历史进程归入衰败期,与其间明朝统治总体较为稳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之史实相抵牾,迄今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尤其在军事方面。军事力量是维护国家稳定、发展的基础。自明中叶以来,军士不断逃亡导致军额大幅削减,卫所制败坏而营兵制兴起,世袭制使军官多为纨绔等屡见于史,被视作军事持续衰败的主要表现。20世纪30年代,吴晗《明代的军兵》系统论述了明朝因军制废弛而衰亡的过程,奠定后人对明代军制的基本认识。其后,马自树、陈表义等从多方面阐述明代军制衰败;范中义认为明代军制演变有值得肯定之处,但军队整体上“不是随着军制的变化而增强,而是不断衰弱”。若军制自明前期即趋衰败,又何以支撑明朝长期稳固的统治?尽管学界对明代军制的研究已相当精深,但仍不能较好地回答上述问题,不利于人们深入理解和客观评价明朝历史。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通过剖析员额、编制、军役、军官等方面的变化,试图揭示军制从军事劳役体制向职业军队演进的趋势,进而重绘明代军力盛衰的轨迹。


一、军队员额的构成及其增减


因以卫、所为基本单位,今人常谓明初军制为卫所制,其军额空前庞大。洪武二十五年(1392),全国共置卫300余处,官军约120万人;永乐二年(1404),官军“不下二百万家”;永乐中,卫扩编至400余处,军额应有增长。然而至明中叶,军额大幅减少。隆庆三年(1569),蓟辽总督谭纶言,“国家众建卫所……通计额军三百一十三万八千三百名……今军伍消耗,尺籍徒存,除锦衣卫外,计中外马步官军大约止可八十四万五千有奇”。关于“九边”重镇的军额,隆庆二年兵部言:“祖宗朝,九边兵以百万计,(今)尚存六十万有奇。”军队员额多寡是评价军力强弱和治军能力的重要指标,相差悬殊的数字使人很难不得出太祖、成祖开创规模之宏大,后世君臣治理之低效无能、军队日益衰败的认识。


事实上,明初大多数卫所军士的主要任务是生产劳动。明廷将五六十万顷国有土地授军耕种,规定7成以上的卫所军士要下屯耕种,边方或“中半屯守”。明廷又专设屯田卫所,如辽东广宁等五屯卫在正统以前“全伍屯田”。若以7成计,永乐初年应有屯军140万人以上。屯军收获称为子粒,须全部上仓盘量,其中12石称正粮,抵充本人粮饷,其余为余粮。永乐元年全国子粒收获为2345万余石,是有记录的最高值。次年颁“屯田赏罚例”,每军收获正、余粮18石以上有赏,以下则罚,应是参考上年收获确定的标准。若以之为均数推算,应有屯军130万人以上。此外,还有负责漕运的运军约12万人,以及军匠等。洪武时规定,每百户至少“选军丁四人”习匠艺,全国应有军匠近7万人。永乐时,明廷从全国抽调、“额外行取”军匠营建北京,隶于京卫。宣德时,锦衣卫、武功中左右卫军匠合计达五六万人。南京卫所还有运送贡品的快船军,辽东卫所有炒铁军、煎盐军等。这些劳役十分繁重,军士很难同时进行操练作战。如辽东“屯田官军止知屯种”,而没有“关领盔甲兵器”。总之,常年操备、随时听征的操军、守城军在卫所员额中只占较小比例,大多数卫所军并非真正的军人,而是受军法约束的农夫、船工及匠人,说明卫所既是军事机构,更是劳役组织。

永乐、宣德年间,军事活动频繁,操军不敷所用,便调发屯军,屯军被差占,屯地由户下余丁耕种的情况十分普遍。如果差占屯军户下没有余丁,或余丁怠于耕种,就只能抛荒屯地、拖欠屯粮了,这是当时屯粮征收不断减少的重要原因。而屯军征进、操备,明廷仍须给予月粮维生。宣德九年,明廷令:“各都司卫所屯田旗军除正粮外,余粮六石纳于附近官仓,仍照旧比较。”正粮保留自食,不再另给月粮,当年所征屯粮因而从上年的720万余石减少为230万余石。正统元年,“止征余粮六石”成为定制。屯军不给月粮,意味着被差占者必须委托余丁或雇人耕种以自食。如正统六年有陕西屯军调边操备,乞“关给月粮”,明廷令“准宁夏中护卫例,屯地令余丁耕种,正粮给军,余粮上仓,月粮不给”,如确无余丁,许给月粮,“屯地改拨丁多之家耕种”。然而,过于严苛的政策会迫使被差占的屯军逃亡,于是,正统十一年明廷将其调整为:


南北二京、各都司卫所屯军差占者,仍旧给予月粮,其该纳子粒,正粮免征,余粮依例比较。仍命按察司同都司官覆实,果单丁差占者,其屯田拨与有丁之家耕种。


这一系列政策造成屯军的身份发生变化:未被差占的不再支领军饷,逐渐转化为官田佃户;被差占的支饷食粮,转化为操、运等军,其中户下丁多的可由余丁佃种,否则将屯地改佃,以保证屯粮征收。天顺二年(1458),明廷要求各处“屯军专一耕种,不许调拨”操备,进而将上述政策调整确定下来。


屯军转化为佃户相当于变相复员,对军制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屯军基本不参与训练作战,洪熙以后各地汇报军数常不含屯军,正统以后屯军不再支饷,正式被排除在“食粮正军”之外,于是军额大减。如重镇大同所在的山西行都司,永乐以后有14个卫、3个守御千户所,应有军8万人以上。然洪熙元年(1425)山西都司奏,大同“调去本司官军一万三千,计彼所有四万四千三百四人,兵力有余……请于大同取回五千人操守为便”。可见,大同主兵仅3.1万余人,皆“操守”之兵,不包括屯军,正统九年减少为2.4万余人,除逃亡故绝外,主要原因是先后改派5300人屯田。又如万全都司辖15个卫、7个守御千户所,正统末,宣府、独石等处“操备哨守等项马步官军”仅2万余人。北京有70余个卫,正统九年,包括外地来京的班军(每班定额8万人)在内,“在京操练官军”及“舍人、幼军、余丁”等后备兵员共22万余人。这些数字都不含屯军,故远少于每卫约5600人、每所约1120人的编制军额。


相比北方,南方卫所屯军比例更高,操军也更少。贵州“旧设二十卫所,军十四万五千四百有奇”,成化时,除屯田之外,守城支粮者仅1.5万人。明初湖广岳州卫军额5600余人;景泰时“食粮正军”1084人,其中广西操备305人、漕运605人;到隆庆时“城操、匠局、巡备、分哨”共1129人。弘治时,安庆卫“见在旗军”1698人,其中南京操备385人、运粮并杂差1309人。没有提及屯军,不能认为是全部逃亡故绝,而是因其不再领饷。个别方志载有屯军人数,则谓之“不食粮旗军舍余”。


官修政书也采取上述统计口径。万历四年(1576)刊印的《四镇三关志》详细罗列辽东、蓟州、昌平、保定四镇“营伍主兵”、“城操军”、“捕盗军”、“随征军”等的具体人数,其总数与稍晚成书的《万历会计录》、万历《大明会典》所载四镇“见额主兵官军”、“见额官军”差别不大。《四镇三关志》载昌平镇18312人、保定镇34460人,另二书均为19039人和34697人,数字尤为接近,说明两部官修政书所载“官军”之额主要是作战人员,未及屯军。数量庞大的屯军事实上已从军队分离出去,大多数军士不再从事生产,军队的劳役性质大为消退。


若去除屯军,明朝军额的变化趋势将大不一样。学者据卫所数量估算,永乐时北方边疆军额约69万人。当时军屯全面开展,如永乐元年,宁夏四卫旗军20413人,其中屯军14184人,正合7成之数。以此类推,常操军士有二三十万人。正统十一年,北方“备边官军”25万余人,与永乐时相差不大。天顺初至正德末年,“九边”军额为30万至38万人,嘉靖二十九年(1550)为44万余人,神宗即位时增长到66万余人,万历初年清查后载于《万历会计录》为68万余人。万历四十六年,兵部尚书黄嘉善言,“国家兵制,自京营及边腹主客兵”116万余人。这应是万历十九年清查“兵马钱粮”所定全国军额,多于明初常操军士之数。由此可见,明前中期作战部队人数总体是增长的。

二、营兵制的产生及经制化


隆庆、万历之际名臣方逢时指出:“正、奇、参、守之官设,而卫所徒存老家之名,此边兵之初变,所由以始弱也。”此说常被学者引用,说明营兵制产生是军制衰败的表现,是否符合史实,还需结合营兵制的出现时间和功能进行考察。


营兵制萌发于卫所普遍设置、功能成熟的洪武、永乐时期。李新峰指出,卫所作为军队的战时组织只存在于明朝建立之初,洪武中叶以后就不再以卫所为单位全伍出动。究其原因,终身服役和世兵制导致必然存在老弱军人,朝廷调兵出征则须预先挑选。更重要的是,卫所功能越发偏重生产,因“分耕”、“四散屯种”而“军不成伍”,“不必分别卫所”,军士组成“屯”等新单位生产生活。嘉靖时有官员说,“各处操军名虽同卫,居则异屯”,这种情况应在明前期就已形成。卫所不仅无法作为作战部队的单位,也不是军士劳作及生活的场所。因此,洪武后期和永乐年间,一旦边方有警或征伐战事,朝廷就要从卫所抽选可战之兵,组成临时作战单位。如洪武三十年,太祖敕晋王令山西都司、行都司选军数万,“每五百以一将领之,五百分为五队,每队领以一战将”。每100人为队,每5队再组成一个单位,其名称大抵是“总”,其上通常还有“营”;永乐时期即有“领队”、“把总”、“坐营”等临时的将校名号。战事结束,官兵散回卫所。永乐以后,京师和边方卫所操备军士长期处于临战状态,以备皇帝亲征或将领调遣,队、总、营等组织由临时改为常设,营兵制因而产生。


营兵与卫所的重要区别是以作战任务设营。自洪熙、宣德时起,京师组建五军、三千、神机三大营;各边镇相继设正兵、奇兵、援兵、游兵等营,分别承担不同作战任务。明中后期,卫所军大多编入营伍,留在“老家”的很少,且被归为“杂兵”。暂时没有设营的腹里卫所,军士多轮班赴边镇,编入营伍。如弘治时,陕西腹里卫所“除各边操备及屯田外,见在守城正军每卫或二百名,或一百名,甚至止有五六十名,又皆老弱”。东南地区营兵制发展相对较慢。倭乱爆发后,“江西、闽、粤等处参、游、备、总等官多系近年添设,所领之兵未有定营”,明廷令“照依地方事例,分为奇、正、援、游”,将卫所军、募兵编定营伍。总之,先北后南,营兵制至迟到嘉靖中叶已是大多数作战部队的组织形式;卫所机构侧重催征屯粮、管理军籍及勾补逃军等职能,与营兵各司其职。这一变化符合军队主要功能由劳役生产向训练作战转移的需要。


营兵制出现后,其将领职务具有因事而设的差遣性质,《明史》称其为“无品级,无定员”,兵数亦因形势变化而时有增减。罗尔纲由此认为明代营兵制“是非经制的”,“在国家的定制里面,却不曾承认它是一个经制的制度”。至今学者仍持此说,有必要予以澄清。


总兵、参将、游击、守备等职务没有品级,其身份等级由官员原本的五府、都司、卫所官品体现,存在将领之间职同品不同,职高品低或与之相反的情况。成化十一年,延绥巡抚余子俊出榜规定守备等低级营职“往来文移”与“号令发放”体式:同级职务之间用平行文,本身官品低的署名、高的不署名,以略示尊卑;下属行文上司,“不俱品级,或高或相等”俱用上行文,反之亦然,理由是“品级虽有尊卑,军机同一责任”。也就是说,营兵职务重于卫所官品。成化十三年,余子俊任兵部尚书,将此办法推广至全国各级将领,若职务高而官品低,就用“署都督佥事”、“署都指挥佥事”或“以都指挥体统行事”等形式权且提升其官品。次年,余子俊针对各镇将领“职制紊乱,号令不行”等现象,整顿将领名号与节制关系,“以正名分”。成化二十三年,余子俊再次出任兵部尚书,在孝宗即位诏中重申将领“名分”,弘治时载入《大明会典》成为国家典制。


嘉靖时“九边”招兵买马,从京师运往各镇的“年例银”逐年递增。嘉靖四十四年,户部尚书高耀奏准,查核各边镇“实在兵马几何,应用本折几何,在客兵亦如之……议为定额,刻期具奏,俟本部覆有成命,每岁照数给收”。次年,明廷根据各镇回报的兵马钱粮等数额,折中裁定“应支岁用”,此即“嘉靖四十五年议定经制”。这次整顿虽由户部主导,重在军饷钱粮,却对军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裁定军饷必须确定将领员额、军额及营制。该年军额在后续历次议兵定饷中被视作“原额”,甚至在崇祯时被户部当作“洪、永以来”的“国初旧额”,意味着明廷实际上放弃了洪武、永乐旧军额,对军士缺额的补充以新定经制为基准。如隆庆六年,宣大总督王崇古奏准:军饷“岁额惟以四十五年经制为准,免复增减。其三镇汰过并逃故军士,令各照数召募、清补,以实军额”。


张居正主政期间再定经制。神宗即位初,令兵部右侍郎汪道昆会同督抚查理蓟州、昌平兵马钱粮,万历元年定为经制。辽东、保定也相继由汪道昆等“经略定为额数”。其他地区则始于万历七年,明廷“命清宣、大等镇主客兵粮,并将各省直军饷定为经制,岁终奏报,如边镇例”。“九边”之额先后载入《万历会计录》和万历《大明会典》,而后书所载各省直“见额”军马也是此次清查定制的成果。定制的影响因而及于全国,南北营兵均为国家经制,各地通过招募编入营伍的非军籍兵士和卫所世兵一并成为经制兵。“兵曰额兵,则部位(伍)既定,即兵制有更易,额外毋得复增”,只要经制军额不减,过去的逃绝军便没有清勾的必要。这使明初以来数以百万计的屯军、逃军尽管没有被正式除豁军籍身份,但在很大程度上已被官府默认为普通百姓。


三、以户供军走向解体


明代军役本是一种户役,突出体现在军饷待遇方面。军饷主要是月粮,明初标准是月支米1石。此外,军士行军作战离驻地百里以上可支行粮,朝廷再赏赐一些冬衣或布匹、棉花自制衣装。月粮很快出现折色,北方沿边地区一半给钞,其余地区三成给钞,使得军饷变相减少。与北宋禁军军饷相比,明代军饷标准很低,根本原因是军人身份的差异:前者是当兵养家的职业兵;后者是为国家当差服役,军饷只满足基本生存,其余须军户自行供给。明廷豁免军户原籍3顷田的差役,要求补贴军士生活费用,谓之军装盘缠,简称军装;军士在卫成家繁衍,户下余丁优免差役,助其生计。正、贴二户共当一军的,月粮标准只有6斗,即因有两户贴补的缘故。后人如此描述这种体制的理想状态,“一人应军,举族为佐,佐之资财,足给其父母妻子,卒岁而有余……而视月饷犹之奇羡,而非所急也”。每户对应供给一军,为保证供给的稳定,军役必须由该户世代充当。这种供给方式与其他配户当差的徭役并无二致,王毓铨概括为“以户供丁”,军役就是以户供军,是卫所制作为一种劳役体制的重要特征。


以户供军在永乐时期已弊病丛生。因原籍军户贫富有别、卫所军户余丁多寡不同,军士所得贴补差距较大。明成祖大兴土木、南北用兵,官府对百姓需索日增,有不少原籍军户人丁赴卫居住以逃避差役。尽管军额在永乐间达到顶峰,但大规模军事活动导致正军不足,余丁也被征调。卫所还有皂隶、随从等杂差,原本“皆于正军伍内”轮流取用,永乐以后普遍差发余丁。仁宗甫一即位便指出:“今远戍者劳,勤练者亦少暇,守卫者常不得下直。间有余丁,亦别有差遣,不得息,在营率妇女幼稚,无治生者,而月粮止得五斗,不足自瞻,此岂能无嗟怨!”军士粮饷低微,而原籍军户、在卫余丁自顾不暇,无法支持正军生计,是导致逃亡的主要原因。宣德四年,明廷下令优免军士原籍与卫所各1丁差役,“使专经营以给军”,开启了由余丁免役供军发展为强制供军的差役,再到赋税的进程。


先看原籍。弘治十年(1497),明廷规定“以五年为率”,原籍“户下应继人丁”在清军御史处领取批文,到卫所将军装交给卫官后给军。正德六年,戍地在原籍3千里外,军士原籍与卫所各免2丁。贴补多少最初没有明文规定,到嘉靖九年初步定额化,规定“清军御史每三年委官,将各卫所见在正军逐一查审军装缘由,每一丁岁追军装银二两,责令户丁给批,送该卫与本军交收”。一些原籍军户专置“军装田”供办军装银,否则就要按户下各家丁粮摊派。隆庆时,明廷要求“本户或本里照依丁粮”,有司“审定田产,酌为供帮常数”。方志反映,陕西一些州县在嘉靖以后“概户计丁派饷”,在军户中摊派“军装银”,军装存在赋税化现象,但就全国而言似不普遍。


再看卫所。明朝规定军户原则上不许拆户以保证军役继承,原籍军户与卫所军户同为一户,200多万家军户理论上就有200多万名军士。然而时移世易,军户有的断绝或逃亡,有的发展为大家族,其户名下有多个析产不分户的家庭,却只须供给1丁为军,以致军额有缺而负担不均。如河南怀庆卫实辖3个千户所,在洪武时有3092户、9064丁口,一户一军正足军额,到嘉靖四十年,变为847户、14036丁口。不许拆户的规定造成户数剧减而丁口大增,若恪守旧制只能有847名正军。可见,以户供军与社会发展相悖,无法长期维持。宣德八年,明廷令京师诸卫余丁“三丁以上者选一丁”为军,打破了一户一军的旧制,其余2人“在营生理,供给军装”,称为“帮(贴、供)军余丁”,简称“帮(贴、供)丁”。


明中后期每军帮丁数额,腹里通常1丁,京师、边方多为2丁,也有3、4丁甚至5丁。余丁或充军士,或应杂差。若本户别无人丁,官府可以安排别户人丁帮贴。如嘉靖末年,巡按御史李辅建议解到辽阳的新军,官府“查给帮丁一二名”,应是以在卫空闲余丁配给。辽东巡抚王之诰招募险山参将营兵3000人,榜谕各处“流移避差人户”、“远引客商”、“犯该徒杖以下罪名可以原免者”,“许其应募,就近编入军伍,又每军拨给帮丁四名”。流民、罪犯岂能皆有4名余丁,而是官府为之拼凑,因此“人心乐从”,共集得1.5万人。其后,明廷“以正军为户头,帮丁为余丁”,将这1.5万人立为3000户,照该营左中右三哨编为定辽右卫左中右三所。此法得到总理屯盐都御史庞尚鹏的支持,于隆庆二年奏为定例,准允辽东流寓百姓“各相朋合,每五丁抽一强壮者守御地方,余四人即为帮丁”。万历初年辽东卫所档案中可见一些户下帮丁与正军异姓,曰“帮外户”。“户”的边界被打破,官府通过摊派帮丁以供给军士,从而使负担与收益均平。

即使在同一户名下,正军与帮丁往往分属不同家庭,若官府不介入,难以保证后者对前者的供给,遑论外户。嘉靖时,怀庆卫力差中列有“供军余丁”1245名,档案显示帮丁在辽东卫所也是力差,可见官府审编摊派使原本优免当差的帮丁成为一种差役。帮丁原是劳作贴补正军,后来也和其他力役一样出钱代役。嘉靖中,辽东巡按周斯盛说:“屯粮、力役之征,帮军、买马之费,追并严急。”陕西卫所余丁“有帮军、买马、局料等银”。既是“费”、“银”,还要追征,可见已定额折银征收。嘉靖四十年,南京池河营军“人给帮丁一名,助银六钱,相沿二十余年矣”,是嘉靖前期官府已编派帮丁征银发放的明证。于志嘉、张金奎都注意到万历十二年辽东审编帮丁的档案,但因原件残缺,其信息尚未完全发掘。从多件残缺档案中摘出拼缀,可以复原帮丁审编、征收及发放的详情:


造到家丁文册与本卫均徭册逐壹(一)照名审编,除各家丁本户有丁者,即于本户内审派,如本户果无人丁者,方许异姓人丁内编定……至于前项帮丁供贴银两,在河东者如准副班及帮丁伍名,每名每年议出银贰两,如准叁名,每名出银贰两柒钱,永为定规。选委廉干官壹员,照编定册籍逐名按季追收,类解本寺道,验发该营,唱名给散,不许家丁离营取讨……如有各帮丁奸顽失期,不行上纳,许委官查呈重治。


帮丁无论本户、外户皆官府审编,银两定额定期“上纳”,官收官解,统一分发给各营家丁(明中后期军士之一种),于是帮丁银也具有军饷的性质,每名每年可得8.1两以上,远多于月粮折银。它与月粮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为地方摊派,后者是国家正项开支。明中叶以降,月粮大部分要折银,如辽东折例仅0.25两/石,军士“所得于月粮者虽薄,而所取余丁者则厚”。嘉靖末年,宁远、广宁前屯卫人丁凋敝,“余丁尚不足以配二卫军士之数”,巡按御史建议将折例“每月止加银一钱,令彀一丁帮贴之数”,须增京运“内帑”“数千金”。在财政允许的前提下,月粮与帮丁可以通融调剂。


总之,嘉靖以后的卫所军在支领月粮等军饷的同时,也领取官府摊派在其户名内外其他家庭所纳帮丁银(一些地方还有军装银),以养家糊口。以户供军制度走向解体,当兵对贫穷军户而言不失为较好的生计,子孙替补积极性有所提高。嘉靖三十七年,明廷令“各该卫所官职不许掯勒需索,以致贫军不得替补”。当年有军1199人“偶因贫乏”,户下壮丁未登记报册,经核实准许替役。甚至有平民花钱冒名顶替,称为“顶首”。明廷多次下令允许顶替者“自首”,精壮者改作“召募”。这些迹象表明,“举族为佐”的军户世兵在向谋生吃饷的职业军人转化。


四、兵员征集的变革


受吴晗《明代的军兵》一文影响,学者普遍以为明代存在军、兵两个系统,卫所世军谓“军”,募兵及民兵谓“兵”;也有学者认为“军”属卫,“兵”属营,其说大抵来自顾炎武在弘光朝廷任兵部司务时所作《军制论》:


判军与兵而又二之者,则自国朝始。夫一民也,而分之以为农,又分之以为兵,是一农而一兵也,弗堪;一兵也,而分之以为军,又分之以为兵,是一农而二兵也,愈弗堪;一兵也,而分之以为卫兵,又分之以为民兵,又分之以为募兵,是一农而三兵也,又益弗堪……臣尝合天下卫所计之,兵不下二百万……然则将尽卫所之军而兵之,官而将之乎?曰:不能。


从“尽卫所之军而兵之”一语可知,顾氏所说“军”指所有军籍人丁,而“兵”指一般意义上的军士。“卫兵”、“民兵”、“募兵”是指军士来源有军籍之兵、民籍之兵和招募之兵,前两者是从户籍身份而言,后者是从征集方式而言。言外之意,卫兵、民兵既有强征,也有招募。


军户父死子继,看似兵源稳定,但其一旦逃亡故绝,清勾效率较低,缺额不能及时补充。“土木之变”后,明廷开始在京畿和“九边”较大规模募兵,对象包括卫所舍人(武官户下余丁)、余丁及土著民人。天顺元年,明廷规定应募者“收附近边卫寄管,令作土兵名色,赏银一两,给与鞍马器械,秋冬操练支与口粮,春夏务农住支”,亡故“不许勾补”。也就是说,舍人、余丁不充正军,民人不入军籍。土兵未完全脱离生产,有的地方又谓之“冬操夏种军”,平时没有军饷,只有赴营操备时每月领取3斗左右口粮,其户下“有税粮者免征五石,仍除二丁供给,免其杂泛差徭”。又如成化二年,陕西延安、庆阳二府招募土兵4866人,优免税粮6石的免差2人、5石以下的3人、3石以下的4人。可见这种土兵本质仍是户役,只是征集方式是招募而非佥派。实际上,官府时常软硬兼施,以确保招募足额。如弘治时西北募兵,“久未有应募者”,于是“查各卫所户口文册,每三丁内招选一丁”,给予主动应募的每人安家银5两、强制抽选的3.5两,结果百姓不得不主动应募,共得2万余人,“倍原拟之数”。


明廷常将土兵编入军籍,补充正军之额。如成化七年置榆林卫,前述延安、庆阳土兵中有4782人“愿收本卫军役”,“入伍食粮”,其本户税粮20石以下及其差役蠲免“以为买马之资”,“仍别有帮贴”。正德元年设宁夏后卫、兴武营千户所,“将选定新旧招募土兵起调前去,入伍食粮,永远操备”。民人编入军籍,舍余成为正军,可享受月粮、冬衣布花等正军待遇,但子孙要世代从军,家族要“永远”供军,且须是有一定身家的土著,使这种招募往往“人不乐从”,规模受限。


以户供军制度瓦解,军士不再必须由一户对应供给,为募兵制发展扫除了一大障碍。嘉靖十三年,兵部议准,募兵“系军卫者隶原卫,系民籍及流寓者附入近卫操练,月粮、马草视额军,终其身与开伍,子孙有愿为军者听”。应募者可以脱离生产并享受正军待遇,但其军役只是“终身”而非“永远”,是募兵政策的重要变化。嘉靖四十二年,蓟辽总督杨选说,“(蓟镇)之兵数逾九万,籍有三等……一为召募之军……卒有物故,勾补无施”。非世袭的募兵与世兵都在军额之内,地位相等。尽管存在一些将领视募兵亡故不勾补的规定“如故纸,略不遵奉”,强迫其子孙补役的现象,但募兵待遇“视额军”应能兑现,对百姓具有一定吸引力。此后,边臣更倾向于通过招募补足卫所逃绝军额。如嘉靖三十四年,延绥招募家丁407人“顶补各堡绝军名粮”。嘉靖四十五年,明廷令延绥军士“若有逃亡、事故者,镇巡衙门径于本军户内勾补,果系丁尽户绝,亦要设法召募,充补原额”。明后期辽东部分卫所的“募军”人数已超“祖军”。至此,当军之人是世袭还是招募、土著还是流寓、孤身还是大户,都不再是关键问题,越来越多的百姓或为谋求生计,或为建功立业而主动成为卫所军。


脱离卫所的新式募兵起源于东南地区。明朝迁都北京后,东南卫所疲于屯田、漕运,民兵成了维持地方秩序的重要力量。在不同地区,民兵有民壮、机兵、快手等称谓,按里甲编佥,为“四差”之一。明中叶出现雇募代役之法,州县将雇值定额,按丁粮摊派征收,谓之工食,折银即工食银。州县雇募的民壮渐被本地“惰游无益”的市井无赖占据。倭乱爆发后,卫所军、民壮不能御敌,一些地方开始重新募兵训练,其经费主要来自民壮工食,故军饷亦名工食银。如嘉靖三十二年,嘉定县募兵500人,经费“于扣省力差民壮、弓兵、铺兵等银内支给”。此外,招募对象不限于土著,而以兵员素质为先。如嘉靖三十四年,南京招募广东“惯战民兵”3000人备战,“每名日给工食银四分”。浙江处州、绍兴、金华、台州等地募兵在御倭战争中声名鹊起,各地争相招募,有“浙兵半天下”之说。应募者背井离乡,慕饷而来,具有职业兵特征。最后,新式募兵不隶卫所、以民籍身份而成为经制兵。在许多场合,新式募兵仍被称为民兵、民壮,以至人们常将其与一般的民兵等而视之。然而,万历《大明会典》谓浙江额军为“兵壮”,即包括民兵;万历时总兵侯继高撰《全浙兵制》详列各营“军兵”、“民兵”员额,其中的民兵不是地方民间武装,他们与军兵一起编为营伍,隶于将领,是朝廷经制官军中的民籍兵士。原本军士必是军籍,史料中的“军兵”泛指军士,而后为区别军中的民籍之兵,始有“军兵”这一专门称谓。


军兵、民兵之称出自将帅,具有一定的官方性质,浙江余姚人、官至南京兵部尚书的孙鑛说:“今俗呼卫者曰军,而募者曰兵。兵御敌而军坐守,兵重军轻。军借卫于兵,壮军乃复充兵。”在募兵最盛的浙江,民间径称坐守卫城的军兵为“军”,倭乱爆发后招募民人、选调军兵组建的营兵为“兵”。《天下郡国利病书》借用孙鑛的观点,应是《军制论》的依据。军兵有别之说大约只是晚明东南一隅的民间说法,并借顾炎武之笔影响及今。


新式募兵很快在北方出现。隆庆时,明廷先后调募浙兵近万人戍守蓟州,谓之南兵,每名月支工食1.5两,远高于该镇月粮折银标准。有人认为这是浙兵“异乡戍守”的优待,但“巡抚标兵营选调各州县民壮、民兵并家丁顶充民兵”,每年工食也是18两。对此,谭纶解释道:


召募之兵与尺籍军异。尺籍之军……月食粮一石,调遣更支行粮四斗五升,马军又得关支草料,为之帮贴,已足称事。召募之兵非强壮不得入选,既无素养之恩,有疾辄便汰去,又无常食之惠,既为车战,即不给马。自非酌拟尺籍人、马之食而稍优之,如北方民兵然,则人必不乐从。


学者曾用这条史料说明世兵与募兵的区别,以及后者的雇佣性质。然《万历会计录》所载“募兵”与其他官兵月粮相同,如巡抚、总兵标下“各营军士、募兵、家丁月支粮壹石”。事实上,这些军士的主要区别不在于征集方式是世袭或招募,更不在于南北地域,而在于是否编入军籍、隶于卫所。募兵编入军籍,在月粮、行粮之外还有军装、帮丁等待遇;浙兵未入军籍,就全赖工食为生。谭纶提到的“北方民兵”是“庚戌之变”后,明廷募调华北一带民兵更番戍守蓟州,装备较精良,以营制编伍,任命将领统率。他们与浙兵待遇一致,说明也是新式募兵。议定经制后,浙兵等都在额军之内,而且是精锐部队,但其民籍身份未变。


蓟镇民兵与军兵的待遇理论上差别并不太大。嘉靖以后,明廷将所有军士按任务、素质甄别,一般营兵月粮照旧,其他执行特殊任务,以及家丁、标兵等护卫将帅的军士食双份月粮,或在营兼食行粮;同时,降低守城及杂差军士的月粮标准。如蓟辽总督标兵,每年月粮12石(折银6.9两),在营兼食10个月行粮共4.5石(折银3.15两),每年布2匹、棉花1.5斤(折银0.59两),合计10.64两。蓟镇帮丁2人,按每人每月0.2两计,一年共4.8两。此外可能还有一些军装银。总督标兵待遇略低于尖哨等“特种兵”,高于一般营兵。而作为练兵标杆的浙兵工食银为每年18两,无行粮;谭纶说浙兵之饷只比世兵“稍优”,所言不虚。不少论著认为募兵待遇远高于世兵,是只参照了后者的月粮。


然而,民兵与军兵的供给体系明显不同。明廷规定各处主兵粮饷“皆取给于该省该镇”“九边”军兵的供给来自民运、京运、开中、军屯及帮丁等不同渠道。浙兵是被朝廷招,募到蓟镇的客兵,隆庆三年,3446名官、兵共需工食银74337两余,来自中央专款——太仆寺马价银。如果要把“九边”60余万军士全部改作新式募兵,其费用无疑是一笔巨款,必须彻底改造明朝运行约200年的财政体系。从《万历会计录》看,“九边”只有蓟镇存在新式募兵,其他各镇募兵与世兵同一任务的待遇基本相同,即都编隶卫所军籍。一些将帅自募的家丁则例外,如嘉靖四十一年,顺天巡抚徐绅募得宣府、大同“先年跟随将官入卫,流落竟不能归”的善战家丁百人,称“若遽充边军名色,恐日后贻累身家不便”,愿“充壮丁,出力报效”,遂与其他200名壮丁一同编入标兵营。他们以民壮的名义入营,就不必编入军籍,而宣府、大同应有先例。明廷给边将拨有养廉田,田租较丰的多达每年“数千两”,可用于供养家丁。


相形之下,南方在倭乱平定和隆庆开关后,白银大量流入,商品经济活跃,推动军役进一步变革。如隆庆四年起,明廷裁去浙江“市井营差,无禆实用”的大部分民壮,每年征收工食银8万余两,“别选壮丁以充原额,前银即以给饷……编为十五总”防海备倭,平均每名民壮编派征银约7.2两。这在北方是较重的负担,但在浙江却能顺利推行。全面实施一条鞭法后,官府可以运筹更多经费用于招募、养兵,民兵在军队中占比较高。《全浙兵制》载浙江民兵达38766名之多,而军兵仅14320名。南直隶、江西、福建、两广也大量招募土著及浙兵,如广东兵“曰浙、土二种”。于志嘉指出,明后期江西各营兵以民兵为大宗。


总之,嘉靖中叶以后,兵员征集的户籍之别、世袭及隶卫与否等框架被突破。强制性及血缘、地缘等因素在减弱,谋生、嗜利等经济因素渐居重要地位。京营招募的舍余、民人“老病,合带精壮弟男子侄告替”;浙人“慕厚饷于蓟”“一兵之缺,率数十人守候不可得”,兵缺多被其子弟把持。这些募兵主动世袭、世代应募现象,正是在经济因素驱动下出现的。


五、官兵上升通道多元化


官兵上升通道畅通与否,不仅关系将校的选拔,也关系社会阶层流动,对军制的生机活力和军队战斗力有较大影响。明初继承元代的武官世袭制度,规定指挥、千百户等卫所武职可以世袭,谓之世职。世职以军功升授,而其世袭则重视血缘身份,除非重大犯罪不会降革,带有爵位的性质。因此,人们往往将世职承袭视作权利,而忽略其也是一种义务。明初规定袭职时要比试武艺,两次未通过者“降充军”,后改为三试不中者罚“充军,别选子弟袭职”。武官子弟若达不到袭职要求,不仅要被取消资格,甚至要被施以仅次于死刑的惩罚,此外还需另选户中一人顶替。武官子弟不能主动放弃袭职,如果长子病弱残疾,须由次子借袭。太祖曾用酷刑惩处“不肯教儿子弓马”的武官以及游戏、赌博、经商者,又一度令比试“不中者,与其父并发边境守御,不与俸”。太祖对武官的严苛,与其对“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是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如出一辙,说明世袭首先是义务,世职也具有当差服役的性质。


武官世袭制度使得卫所中的人员大抵只能向上流动,而世职后嗣将永居官员阶层,挤占其他官兵的上升空间。世职一度达9万人之多,其中不乏纨绔之徒。同时,军户制使一般百姓从军的积极性较低,投军报国从而建功立业的通道基本被封闭。因此,有学者认为明代军力发展因而受到“严重制约”;正统以后“军事上全无作为”与武职世袭“直接相关”。就整个明代而言,上述观点失之偏颇。宣德、正统以后,营兵制的发展使明廷必须选拔都司卫所武官及其他人员充任营兵将领,为官兵开辟了新的晋升空间。


为解决从卫所世职中选拔营兵将领的问题,正统二年,明廷令内外文武大臣于武臣内“广询博访,各举所知”,以备营兵“将帅”之选。受到举荐的世职登记在册,然后通过廷臣会推或兵部推选为将领。这种推举选用存在一个由高级到低级的变化过程。最初,只有指挥佥事以上的才能推用为将领,千户以下的低级世职只能担任把总、管队等营兵基层官校。嘉靖中叶以后,选拔范围“渐推广至千百户”。世职无论级别高低,能否担任将领都取决于督、抚、巡按等举荐。一些无意从军的武官子弟因而主动放弃袭职,改习儒业等,使世职人数较明前期减少。


正统时,出现一条依靠财富的新通道——纳级,即捐纳。明中叶,开例纳级成为常态,捐纳武官越来越多,为防止其冲击世职权益,明廷令军民纳级的“带俸闲住”。对世职纳赀升级的,规定“千户以下纳级者”不许推举为营兵将领,从而呼应当时选将于指挥以上的规制。嘉靖中叶,明廷求将心切,纳级的低级武官和军民正式获得任用机会。纳级常被诟病,却为“不惟承袭无路,抑且文墨不通”、难中武举的“草泽英雄”及世职庶子、次子等提供了“效用之阶”。不少纳级官在御倭等战争中建功立业甚至捐躯殉国。如泉州生员欧阳深“家散万金”,纳级为指挥,历任守备、都司,力战倭寇而亡。


另一条新通道是武举。尽管洪武、宣德时有官员提议开设武举,但因考试选拔与世袭制相悖而未获准。正统年间,考试选拔开始实施并逐渐扩大招考范围。宪宗即位之初,明廷以荐举的名义开设武举,成化末年始有武举之名。武举乡、会试均为骑射、步射、策论三场,而策论重于弓马。应试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因此,学习武艺与知识成为官兵和百姓提高社会身份的途径。不过在较长一段时期,只有军籍人员会试中式才能升授武职,民籍则授低级文职;升授武职的也须是署指挥佥事以上才能推用为营兵将领,而会试中式最多升署职2级,故其原本身分至少须是副千户以上的卫所武官,否则“终无出身效用之路”。嘉靖时,户籍限制被突破,军民中试俱授武职。至嘉靖后期,中举军民就与其他低级世职、纳级武官一并获得任用机会。


嘉靖后期,军民百姓如果具有勇力和智计,就能得到任用,通过从军实现社会身份向上流动的通道完全开放。“庚戌之变”后不久,明廷允许督抚、总兵等“于行伍中访有智勇出众,又临阵能冲锋突围者,即量署职名,俾部领众兵”。倭乱爆发后,漕运总督郑晓奏准,允许督抚从“军民白衣人中”选拔勇略出众者,“令其无事率人捕盗,有事领兵杀贼”。这些人员被权且授以千总、把总等职领兵作战,冠以“名色”二字,如名色千总、名色把总等,即假借名义之意。名色武官原则上没有官员身份,故被视作行伍出身。将帅可以据技艺、功劳灵活委任基层军官,白身之人挟一技之长投军也有望担任军职,有利于练兵作战和招募兵士。


为从较长时段分析上述变化对明朝军队的影响,可以统计《明史》立有正传的武将,考察宣德以后重要将领出身背景的变化。《明史》载有活跃于宣德至嘉靖中叶的正传武将39人,其中出身为世袭指挥佥事以上的29人、勋臣后裔及土官各1人;千百户等低级世职及旗军积功为将者各3人;武举2人,其中1人本为世袭指挥佥事。总之,这些将领大多是高级世职出身,因血缘优势被直接推荐为将,而低级世职和旗军必须积功升迁至指挥方有机会任将,官兵上升通道比较狭窄。


《明史》所载活跃于嘉靖后期至万历末约70年间的正传武将共21人,包括世职9人(李锡、李成梁、杜桐、萧如薰、达云、官秉忠、柴国柱、李怀信、刘铤),世职考中武举2人(俞大猷、戚继光),舍人及行伍出身9人(马芳、张元勋、麻贵、张臣、董一元、李应祥、陈璘、邓子龙、马孔英),纳级1人(刘显)。由此可见,这些将领出身多元,行伍出身者明显增多。刘显、陈璘、邓子龙都是民人应募从军,反映了户籍、资格限制的消解和募兵制在吸引、储备军事人才方面的功用。《明史》未立传的其他将领,如戚继光部下胡守仁、王如龙、陈濠、金科、吴惟忠、蒋伯清、杨文、金福、丁茂等,本是台州、义乌等地募兵,“以白衣而至横玉挂印”。基层的变化更大,世职若无举荐,“虽指挥亦编作队伍常数,而管队者顾用平军”,卫所世袭等级在营伍中被完全打破。万历十五年,蓟镇三屯车后营的2员千总、8把总中,世职仅1人,旗役充当者2人,名色、纳级武官有7人。这是当时募兵较多,军民百姓因而被大批选拔为官的典型个案。总之,嘉靖中叶前后,将领出身差异明显,武将选拔时的身份色彩大为减弱,这一转变与兵员征集方式变化、当兵职业化的趋势相符。


结语:明朝军力盛衰的轨迹


明初大量编佥军户,大多数卫所军从事生产劳动,卫所机构更似管理生产与训练的单位,而非作战部队,显示其偏重生产的特征。军士由军户世代充当、供给,武官世袭任职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体现了国家对卫所人员的超经济强制。卫所制兼具军役与劳役双重性质,而且国家可任意改变军士从事操、屯、运等任务,服军役与服劳役对军士而言并无本质区别。因此,与其说卫所是一支军队,不如说是一种功能繁杂的军事劳役体制。卫所为国家提供兵员、劳役及军需保障,对统一南北、开拓边疆、营建北京、下西洋等贡献甚巨,使明朝呈现一派兴盛气象,应予以充分肯定。但是,卫所沉重的劳役、军屯落后的生产关系,使屯军等相继逃亡;军、民分籍制在勾补逃绝军低效扰民的同时,又限制百姓从戎;世职后裔整体上趋于腐朽,而民间豪杰几乎报国无门;卫所编制的非临战性质,制约着军队的应敌效率。上述原因使明初的兴盛局面很快结束,军制迫切需要变革转型。


前文揭示,正统至嘉靖间军制发生一系列重要变化。概言之,这些变化呈现两方面趋势:一方面,军队基本脱离了大规模生产劳动,体现在屯军从军队分离,大多数军士按作战任务编为营兵,并定为国家经制;另一方面,官兵征集、选拔中的超经济因素不断减退,经济因素渐居重要地位。首先是以户供军制度走向解体,军籍之兵因而由户役向职业兵转化,军户供军的负担则转化为军装银、帮丁银等赋税性质的摊派。其次是招募成为补充兵员的重要途径,百姓在功利驱使下主动应募及自愿世袭、顶首等现象越发普遍。最后是军职不再被世袭武官阶层垄断,而向军民百姓全面开放,投军从戎以建功立业的通道恢复。尽管具体形式各异,但主要由经济强制而从军谋生者即可视作职业兵,以之为主的军队可视作职业军队,因而明代军制演变的实质是军事劳役体制向职业军队发展。


明代尊崇“祖制”,明初军额之巨、制度之备,时常成为明中后期臣僚议政的“工具性政治话语”,造成军额大幅削减、军备濒临崩溃的种种表象。清人纂修《明史》亦云“明自宣德以后,祖制渐废,军旅特甚”。早期学者在此基础上论述阐发,从而形成正统以后军力不断衰落的成说。事实上,经明中叶的曲折发展,尤其是“南倭北虏”危机的刺激加快了军制改革步伐,嘉靖朝出台多项重要措施,到嘉、隆、万之际,军队兵员比较充足,“九边”操备官军是明前期的2.7倍,东南地区“无将无兵”的局面彻底改观,南兵反成劲旅。军事人才济济,既有戚继光这样的军事家,也有“生平惯于水战”的邓子龙等多兵种将才。军队战斗力提高,正如王崇古自嘉靖四十三年“每督陕西、延、宁各镇官兵出边捣剿,节年共斩首千余级,其陕西四镇五年之间,斩获虏首通计三千有余”,故其认为“虏势既非昔强,我兵亦非昔怯”。俺答部众亦云“今大同人马非比往时”。继洪武、永乐后,明朝再度进入军力比较强盛的时期。如果说明初的强盛来自新兴政权的开创之势,此时的强盛则是不断因应变革、长期经营的成果。


明廷与鞑靼右翼实现和议,维持了宣府以西七镇数十年的大体安定,明朝军力足以使蒙古南下得不偿失并能予以有力反击,是支撑和局的重要基础。针对鞑靼左翼,明廷制定蓟州“以守为战”、辽东“以战为守”的方针,保证了京畿的安定。戚继光练兵蓟州,“守甚固,敌无由入,尽转而之辽”;辽东总兵李成梁“擅战功”以至“边帅武功之盛,二百年来未有也”。在西南,挫败了缅甸东吁王朝的进犯,募兵头目高国春“以五百人破贼数万”。嗣后在援朝之役中,明朝凭借戚继光、李成梁、刘显等之旧部和陈璘、邓子龙等老将,以及南北募兵,取得这场域外大规模反侵略战争的胜利,更是明军一度强盛的体现。


但是,职业化的发展趋势也给明朝治理军队带来新的问题。其一,大量“无籍游棍”涌入军队。戚继光曾指出,“有家者多不应募,其应者皆无籍之徒”。许多百姓脱离里甲约束,进入军队躲避赋役,甚至伪造姓名籍贯在多处应募,“串营游食”,“取盈于此,致虚于彼”。不少人还当上基层武官,甚至升任将领。如辽东巡按熊廷弼披露:“辽左数十年来,将官、世职为四方游徒骗去者,不啻百数。”这样的官、兵,遇有征调多半逃亡,遇有欠饷则易哗变,遇到强敌难免“先遁,而大众从之”。


其二,“九边”供饷体系制约军制发展。北方边疆土瘠民贫,人丁不多,灾荒频发,募兵愈多则余丁愈少,军兵的月粮本色、帮丁银等得不到保证,只有月粮折银主要来自京运,相对稳定。在此情况下,民兵与军兵的待遇差别就不只是“稍优之”了。万历中叶以后财政恶化,不仅京运银不能增加,而且要裁减军额,将帅只能厚饷豢养不多的家丁应付战事。辽东自万历十九年“阅定经制,已多减汰,屡年以来,逃亡益多,又以节省之说,减者不可复增”,到万历末年,“一户之中或止存一人,或一门之中莫非甲士”,“招兵人不肯来,勾补逃故又以额饷太薄,百方推调”。巡抚周永春请求将月粮银加为1.2两,户部答复:“加者从何所岀?”


其三,军籍与实际的军役严重不符的问题却始终未能改变。明后期,募兵比重更大,且不少应募者是余丁,存在一户多人当军的情况。换言之,万历以后100余万经制军额中,只有较小部分由明初以来200多万军户充当,许多军户已无丁为军而成普通百姓,但军籍身份为其重新被强制勾补留下祸端。万历十二年,明廷因南京“营伍空虚”,试图从各省勾补宣德四年至万历十年间累积逃故军士6万余名,然而,近1年仅解到2000余人。南京兵部尚书郭应聘推断,全面清勾“骚动乎闾阎者,当不下二三十万人”,建议先将议定经制后逃故的“着实清勾”,才终止了这场骚动。还有官员建议,令军户每年纳银3.6两,免其军籍。这对有意从军或已在经制以外的军户是额外盘剥,只对仍有当军义务的富民有利,故未获允准。或行或止的举措表明,超经济因素仍普遍存在,职业化远未全面实现。


嘉靖后期至万历前期,皇帝委政内阁,徐阶、高拱、张居正等为首的官员励精图治,推行诸项改革措施,促进了军制转型。万历中叶以后,相对安定的边防形势使君臣“相率狃款弛备”。皇帝长期怠政,多数官员卷入党争,以山人为代表的“在野”人士嘲弄庙堂是非,“国家权力主导作用”缺失。朝中无人可以主持大局,不仅不能继续推进张居正等未竟的改革事业,且在调募南兵、任用行伍等方面愈加保守。明朝的治理能力未增反降,跟不上军制发展新形势,军队职业化带来的骄兵难治、军饷增长等负面影响日益显现,成为军力迅速衰败、强盛局面不能长久维持的重要原因。辽东兵兴,明廷大规模募兵,谓之新军,原额称为旧军,新军月饷银1.5两以上。边臣认为“敢战之兵难得”,默许旧军“稍精壮者皆来应募”为新军。其后,辽东守臣以“往时戍卒皆有余丁供给,今户口虚耗,无人非军”为由,请求旧军“一体加饷”。许多募兵再施“串营”故技,如蓟镇“前番招募旧军强壮者,相率借逃,就募别处,以致旧军日少,新军日多”。军士待遇“双轨制”难以为继,完全依赖饷银的军士越来越多,军费因而激增,明廷不得不再三加派,从而加速其灭亡。


综上,明朝军事的衰败期并非长达200年,而是万历中叶以后的半个世纪。这对重新认识明朝国运盛衰趋势,客观评价明中期特别是嘉靖时期的国家治理水平,应有一定意义。


(作者曹循,系西北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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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拾 壹
校审:小 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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