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图文维权“旗帜而行敲诈勒索的恶狼式公司,已成为网络黑恶势力!
视觉**的老板是加拿大人,而这位加拿大人,对中国图片事业很热心。他把中国各种图片都搞成了自己的版权。即使不是自己的版权,它也声称是自己的版权,连中国的国旗国徽都被标记成了它们的版权。
这实在太热爱中国了!我被感动的痛哭流涕,汗毛直竖!
一个加拿大老板,在中国开了一家公司,明码标价卖中国国旗国徽版权,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泛爱精神?
这是一家图片敲诈勒索黑恶势力!
而这种类似图文敲诈勒索黑恶势力公司,还有很多!近几年正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
它们把所有自己能够标记版权的,不管是死人还是活人,不管原作者是否同意,统统利用各种手段(利诱、威逼、恐吓)搞成是自己的版权(或者假装成是自己的版权,反正敲诈勒索的),然后以此为由敲诈勒索其他人(几乎全部是小人物,这是一家200亿身价的大公司,小人物怎么怼得起?),俨然成为一批横行网络的“图文维权”恶狼!
关键是它们以此攫取了高额暴利,却并未返回原作者,而是统统进了它们自己腰包。
而这些“图文维权恶狼”式的公司,其中一多半员工都是法务工作者,是不是很奇葩?
事实上已经成为网络黑恶势力!和套路贷、774高炮背后路数如同一丘之貉!
不知道能否申请两条腿走路的版权,让这位加拿大老板爬着走路?(当然不可能,这是版权概念的极端化表达)
中国老祖宗繁衍中华文明万年,有哪些标记了版权,并进行敲诈勒索呢?跟着西方跪舔,好的不学,净学一些垃圾来!
版权的历史(后来发展成为知识产权体系。知识产权领域有多少垃圾货色,那真是不足为外人道,里面都是恶狼鬣狗到处横行)源自西方主导全球的暴力抢劫时期,为了攫取暴利而产生,它的发源最初目的就是不择手段。
很多图文原作者,甚至都有过被这些公司敲诈勒索过的经历!未来,怕是连自己的脸部照片都不敢用了吧?因为你不能确保自己率先对自己的面部拍了照片,人家利用各种软件技术修改一下,就成了人家的版权了呢!
某乎也是如此,只要抢先在里面发文,不管最初源自何处,某乎都会拿着这个去敲诈勒索其他再次引用的作者。如果别人和某乎打官司,它们会推到在某乎发文者的人身上,而它自己却置身事外,甚至可能倒打一耙,找到这位某乎发文者赔偿!
真是够了!现在这些图文维权恶狼真是深得“不择手段”精髓啊!
以下内容来自网络,如侵权联系删除,至于如果想和图文网络恶霸一样想要钱,那你还是算了,别来找我,找我我也不理你,爱滚哪里滚哪里!逼急了谁还不能和你血溅五步?!
一天四次上热搜,致歉。新华社: 众怒终于爆发了。
北京时间4月10日晚
人类历史上首张黑洞照片发布
图/新华视点
随后有网友发现
在视觉中国网站上
这张黑洞照片
被标注版权为视觉中国所有
事实上,包括欧洲南方天文台、NASA等科研机构网站上的物料通常都使用知识共享署名4.0(CC 4.0)国际许可协议,只需清晰可见地注明来源即可免费传播。
@视觉中国影像 官微也在当天下午15点对“黑洞”照片版权作出了《声明》:
然而质疑并没有停止
网友们还发现
有例如国旗、国徽等照片
在视觉中国上也被标注版权所有
@共青团中央官微
甚至直接点名视觉中国
“国旗、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
配图显示:
国旗和国徽的图片出现在了视觉中国的版权图库中。
其中,国徽照片版权标注为视觉中国,图片为限价图片,用于内文(报纸、网站、杂志内页)不低于150元,整版跨页(报纸、杂志)不低于500元,杂志封面不低于1000元,商业价格使用另议。
国旗的照片标注为编辑图片,如需商业用途,则需致电客服。
该话题随后迅速登上热搜第一
评论区也瞬间炸锅
多家企业纷纷跟评
贴出与自家企业相关的照片
呈现大型“蓝V现场”
还有品牌发现公司的相关元素
没被视觉中国纳入图片库
调侃自己没有排面
对此,视觉中国继续在微博上回应称:“经网友举报的视觉中国网站关于国旗、国徽等不合规图片,经查该图片由视觉中国签约供稿人提供,视觉中国作为平台方负有审核不严的责任,为此深表歉意!我们已对不合规图片做了下线处理,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持续性的加强审核,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官网资料显示,视觉中国是一家国际知名的以“视觉内容”为核心的互联网科技文创公司,2014年成功在A股上市(股票代码:000681)。视觉中国整合全球版权内容资源,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通过互联网版权交易平台提供亿级图片、视频及音乐素材,为内容生态中的生产者与使用者提供版权交易和增值服务。
4月11日晚间,给人类首张黑洞照片打上版权水印的同一天,视觉中国网站也“黑洞”了。
截至澎湃新闻发稿时,视觉中国网站(www.vcg.com)仍无法打开。
番外
今天,中国网微信公号在报道视觉中国事件时发出了这样的质问 ↓:
视觉中国,就想问一句:还有你们不敢卖的吗?
新华社微信公号也刊文称,对视觉中国的众怒终于爆发了↓:
新华社在文章中说,事实上,视觉中国的口碑一直不太好。
经纬中国张颖曾经发微博控诉图片公司这种“恶意起诉”的商业模式:
如今,一语成谶。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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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印发)
8.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10.认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印发)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五、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