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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江歌案凶手没判死刑,我们来窥探下日本司法

2017-12-20 谭岩 谷雨实验室


撰文/ 谭岩「谷雨特约撰稿人」

编辑/ 秦旭东


2017年12月20日下午,在国内引发了广泛关注的“江歌案”——严谨些说,是陈世峰被控故意杀人案,迎来一审判决。


经过长达6天的庭审之后,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法官宣布,一审认定陈世锋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0年。


一年前的2016年11月2日,留学日本的中国女孩江歌,在自己租住的公寓门口被杀害,行凶的是她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锋。两人分手之后,刘鑫搬去和江歌同住,不同意分手的陈世锋采取了恐吓、威胁、跟踪等手段进行骚扰。


案发当天,江歌本不在家,被刘鑫告知陈世锋找来后,回家与其进行交涉。随后,陈世锋与江歌在其公寓门前发生冲突,用刀将其刺伤,在后者脖子上留下12个伤口后离去。主要伤口从右到左刺透,深度达6.5cm-8cm。在此期间,刘鑫一直躲在门后的房间里。好心的室友成了最无辜的受害者,送医两小时后因失血过多去世。


对江歌的同情和对陈、刘两人的愤怒让国内舆论变得沸腾。开庭之前,江歌的家属在微博上征集签名请愿,要求判处陈世锋死刑,得到了近450万人的支持。刘鑫也被强烈批评,因为她在案发的当天将室友推到了台前,并在事后对江歌的妈妈缺乏足够的歉意和支持。


陈世锋杀人案开庭期间,国内的关注之高和日本当地媒体形成了鲜明对比。法庭内的38个旁听席位,除家属和媒体席外,剩下的30个普通座位基本被来自中国的媒体人占据,报纸、电视、网站、自媒体,都派人来到了现场。为了能够进入法庭,有300人参与了抽签,有的媒体为了获得旁听机会,还专门雇了人一起抽。


即便不能进去,也在法庭外开了直播,除了专家解读、当事人家属、律师进入法院的画面,有的还直播了抽签仪式,仿佛在看一场大戏。


围观群众的态度各不相同,在豆瓣网,在话题下发达观点最多的用户意见是“支持死刑”,超过了全部参与者的一半;其次是“期待公正判决”,大约四分之一;排名第三的是”了解真相“,大约八分之一。


为了不让这场围观变成对死者的消费,我们不能让自己的关注止步于情绪。促进公正的第一步,是了解日本司法制度。这样,才知道应该如何去评价这份一审判决,并面对接下来可能的二审、甚至三审。


 

没判死刑并不意外


陈世锋一审没判死刑,这个结果并不令人意外。从检察官建议量刑20年中就可以看出来征兆。


统计数据更是支持了这一结果,毕竟在日本,死刑是被严格限制的,不仅判得少,最后被执行的更少。


日本法务省发布的《犯罪白书》显示,2009年到2016年,一审法院判决死刑的总人数是37人。在日本最高法院,同期的数字是27人,平均每年不到4人。


而且判决之后也不一定会被马上执行,2017年至今只执行了2例死刑,2016年是3例,2015年是2例。目前在日本监狱中等待执行死刑的囚犯有一百多人,有些人终审判决后十多年了,还没有开始执行死刑。


最夸张的是一名1966年就被判处死刑的囚犯尾田信夫,已经在狱中度过了51年的生涯,年满70岁还没有等来死刑的通知。在此之前,也出现过直到在狱中病逝也没被执行的罪犯,例如2014年因前列腺癌去世的死囚石田富藏,死时距离他被判决死刑已经过了25年。



从近十年死刑执行的情况看,2005年1名,06年4名,07年9名,08年15名,09年7名,10年2名,11年0名,12年7名,13年8名,14年3名。


2008年签字将15名罪犯送上刑场的法务大臣是鸠山由纪夫的弟弟鸠山邦夫。《朝日新闻》在当年发表专栏文章说,鸠山法务大臣仅隔两个月再次下令行刑,创造了新的纪录,他的别名应该叫死神。


在很多中国读者看来,这个说法似乎太夸张了,一个接近1.3亿人口的国家,一年时间最多才杀了15个死刑犯,怎么能算死神呢?不过,鉴于现在世界上7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已在法律上或者是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日本近10年来每年的死刑执行人数也只有这一次超过了10个,大概也能理解这种情绪。


2009年的法务大臣是鸠山由纪夫内阁的千叶景子。这位女性大臣签署了宇都宫宝石店杀人放火案的犯人死刑执行令,并到现场观看了整个绞刑过程,还下令公开死刑执行的刑场。这个做法的目的,居然是让日本的死刑执行支持者们有机会感受执行死刑时的残酷性和恐惧性,从而促进对死刑废止的讨论。


现行日本法院的死刑量刑考虑标准,是1983年日本最高法院在审理“永山则夫连续杀人案”后公布的,人称“永山基准”,具体是以下9条:


1.犯罪的性质;2.犯罪的动机;3.犯罪的形态,尤其是杀人方法的执拗性和残虐性;4.结果的重大性,尤其是被害者的数目;5.被害者家族的感情;6.社会的影响;7.犯人的年龄;8.有无前科;9.犯罪后的表现。


其中结果的重大性至关重要,“永山基准”之后的日本法院对死刑的态度基本上是:杀害3人及以上的场合,判处死刑的可能性非常大;杀害2人的场合,可以判死刑,也可以判无期徒刑,还可以判有期徒刑;杀害1人的场合,判无期或者有期的可能性非常大。


日本刑场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很多人预测陈世锋不会被判死刑,此外,他也没有前科,已经成年但年龄偏小。


当然,“永山基准”公布之后,还是有6名只杀害了一个人的杀人犯被日本法院判处并执行了死刑,这也是江歌家属在庭审前征集联名的原因。即便如此,一审判决的结果还是没有出乎大多数人的预期。


 

为什么要审这么多天


有些中国网民感到很奇怪,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既然陈世锋也承认江歌是他杀的,没有冤枉的可能,为什么还要审这么多天?很多人认为日本法律有漏洞,应该通过引渡协议,把陈世峰引渡回来判死刑。在江歌案的围观过程中,这一观点得到了最多舆论共鸣。


仔细分析的话,会发现问题没有这么简单。


首先,就算用了6天的时间开庭,法院也没有办法完全还原事情的全部真相。由于案件没有第一目击证人,凶器也没有找到,江歌已死,对当时情况最了解的只剩下陈世锋,其次是屋里的刘鑫。


刑法上定罪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虽然结合本案现有的情况来看,陈世锋不是凶手,是替他人顶罪或者与人共同杀人的可能性不大,但从制度设计上,法院的定位必须足够谨慎,考虑到理论上的所有可能性,通过质证、盘问被告人来排除其它情况,尽可能的去接近真实。


对于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件,6天的庭审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追求公正的职责所在。据案件旁听者介绍,感觉确实每天都有内容,不觉得拖延和冗长。


其次,日本的刑事司法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法官在开庭前无法看到案卷,这也导致他们不得不在庭审上花费更多的时间。这个制度和中国的情况很不一样,其目的,是避免法官受到不当的干扰,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从而影响了正确判断。


例如证人出庭之前,在警方也做了笔录。从这些回答中看不到语气、表情、肢体动作,对于存在的疑点,法官没办法追问,辩护律师和被告人也没法反问,相对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笔录自然距离真实更远一些。


如果法官事先花了大量时间去看案卷,既容易受到文字形式证言的影响,也可能在庭审时注意力不够——毕竟之前听过了。


事实上,也正是在这些天的庭审过程中,让我们得知了更多的细节,当然还有疑点和谎言。例如凶器是陈世锋带去的还是江歌的,对他到底是蓄意杀人还是激情杀人或者误杀影响重大,陈世锋和刘鑫说法不一,至少有一方在撒谎。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原则上采取“无罪推定”,如果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法院只能采取对被告人更有利的那种观点。毕竟这个世界上存在各种巧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凶器最后没有找到,尸检报告的意义就显得更加重要:江歌的脖子上有12个伤口,其中一处从右到左刺透,深度达6.5cm-8cm。检察官很难相信,这会是误杀所造成的。


当然,是否蓄意也是重要的量刑因素,从这点来看,没有找到凶器是个很大的遗憾。


或许是这些年来普法教育的成果,这次开庭阶段国内舆论的批评的对象主要是陈世锋,其次是刘鑫,认为他们存在说谎。对于陈世锋的律师则批评不多,明白这是他的工作,很少有人说他为虎作伥、替坏人颠倒黑白。


事实上,和律师的辩护类似,被告人的陈述也是其基本的权利。江歌虽然已经无法说话了,但是警方和检察官都是她的代言人。无论辩护律师还是被告人,都是为了提供另一种可能性,让法庭能够更接近真相。


没有人相信他们说的每一个字都是真的,法官也在庭审过程中多次提醒陈世锋回答要更加直接。正是在真话和谎言的夹杂中,法庭得以找到那个最接近案件本来面目的可行性。


和6天的庭审相对的是,判决结果出来得很快,这也同中国的司法实践差异很大。18号庭审刚结束,经过一天多的评议,20号就宣判了,这主要是为了避免不当干涉。既然对于发现真相来讲最重要的是庭审过程,那么距离庭审越近得出的结论就越可靠,宣判时间拖得越长,法官越容易接触庭审以外的案件素材,可能影响正确判断。在某些案件中,也给其它因素的介入留下了时间,可能影响司法独立。


 

谁判定了陈世锋的罪刑


或许有人注意到,江歌案的合议庭由3名法官、6名裁判员组成。


这是2009年开始日本才实施的新制度,只适用于一审的特定重大犯罪,即主要包括两类:(1)死刑、无期徒刑或应判监禁之罪;(2)法定合议案件,即因故意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等重大案件。如杀人罪、抢劫致死伤罪、放火罪、诱拐绑架罪、危险驾驶致死罪等。


和一般人在英美律政剧中看到的陪审团不同,日本的裁判员更接近中国的陪审员。他们的角色是参审,拥有跟职业法官共同参与案件审理、根据证据认定事实、决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并进行量刑的权限。只有对专业的诉讼程序判断和法律解释问题,职业法官才拥有最终的判断权。


但在英美,陪审团和法官的职责是分开的,陪审团负责事实问题,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法官负责法律问题,适用具体罪名并且量刑。


由于合议庭内的评议采取多数表决的规则,人数是职业法官两倍的裁判员就显得非常重要。


日本法律规定,表决以合议庭的过半数通过,且须有法官和裁判员各1人以上赞成该意见。如果有关量刑出现意见分歧、而致使表决未达到合议庭过半数通过时,不得对被告作出不利判决。


合议庭应避免未经充分评议而轻易作出裁决,表决应以全体一致为目标。但不得只根据裁判员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不利判断(如在评议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情况下,裁判员作出有罪判断),不利判断须经包括至少1名法官在内的多数意见通过。


在有罪与否的判断以及与定刑、量刑有关的问题上,裁判员与法官具有同样的权重。对法条的解释和程序判断,须经法官过半数通过。


在日本的裁判员制度开始实施之前,许多观点的都担忧裁判员审判可能受到民意与被害人的感情左右,因而扩大死刑适用。毕竟根据民意调查,绝大部分日本国民是支持死刑的。


日本内阁府的民意调查


但是,根据日本最高法院的统计,2009年至2016年,在8969名被认定有罪的被告人中,有27人被判处死刑,平均每年不到4人,其中因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有11人,因强盗致死伤罪被判处死刑的有16人。


跟2009年之前的数据相比,无论是在罪名范围上还是在适用数量上,普通民众介入死刑案件并没有导致死刑适用的扩大化,反而是有所下降。


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当他们的身份从普通围观群众变成裁判员,在庭审过程中认真考虑各种证据和观点之后,变得比平时更加审慎。


 

为什么日本很少适用死刑


超过八成国民支持死刑,每年却只执行不到4个。这背后是死刑制度本身的矛盾,对日本和中国来说都是一样的。


首先是震慑力问题。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越严厉的刑罚越能起到震慑作用,因为担心被判死刑,所以不敢杀人。


问题在于,对于一般人来说,即便没有死刑作为震慑,甚至没有刑罚,都不会去杀人。至于亡命之徒,死刑的震慑起到的效果有限,特别是已经杀人之后,死刑的存在反而会增加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曾在东京拘置所当过医务官日本作家加贺乙彦接触过145名杀人犯,他曾经向这些杀人犯问道:犯行前或在犯行中,有考虑自己的杀人行为会判死刑吗?回答是犯行前会判死刑的想法一个也没有。


犯行中有4人想到死刑。杀人后有29人想到会判死刑。对此,加贺的总结是:死刑没有威慑力,它只能助长逃跑。


更有日本学者进一步指出,死刑的存续诱发杀人之后的杀人。如以大量杀人而著名的小平义雄、栗田源藏、大久保清等凶犯,都是因为有死刑而连续杀人。


20岁时因连续杀人,在1997年执行死刑的凶手作家永山则夫在其《无知的泪》中也写到,如果没有死刑,我后两件的杀人就可以阻止。因为有死刑,为了逃避可怕的死刑,犯了第二罪,第三罪。


回到江歌案,陈世锋在杀人之后,并没有当场被抓捕归案。可以想像,如果他知道自己一定会判死刑的话,在被警方抓获之前,很容易变成一个行走的定时炸弹,为了避免被抓可以无所不用其极。任何一点风吹草动都可能会刺激到他,身边的每个人都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下。因为抓住了就是个死,所以不能自首,反正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


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是,无论怎样去震慑和监控,杀人犯的出现都是不可避免的。在此前提下,死刑广泛适用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制造更多的亡命之徒。


此外,死刑一旦执行,即使有冤案翻案也变得毫无意义。原本为了实现正义而建立的司法制度,反而成了杀人的工具。被告人被执行死刑之后才平冤的案件,各个国家都有发生。


在日本,之所以把死刑判决和执行之间时间拖得这么长,很大程度上就是担心存在冤案的可能。例如2014年3月27日被释放的死刑犯袴田岩,因为48年的牢狱之灾获得了超过2亿日元的国家赔偿。


正是因为上述理由的存在,虽然很多恶性案件的存在让公众愤慨,觉得“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日本才在保留死刑的同时选择了谨慎适用。


对于陈世峰来说,虽然一审判决未必就是最终结果,将来被日本法院改判死刑的可能依然微乎其微。


首先和国内的两审终审制不同,日本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为被告人多提供了一次获得审判的机会,即便检察官抗诉,二审改判,他还可以继续上诉。


其次,在三审制度以外,还为被告人提供了非常救济程序,即再审和非常上告。相对于德国和美国,其为被告人提供的刑事救济程序更加充分。


陈世峰也大不可能被引渡回国、由中国法院判处死刑,毕竟两国之间没有引渡协议。即便将来签署了协议,也可能存在死刑不引渡条款。


以2006年中国与西班牙之间生效的引渡条约为例,其中特别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这意味着,引渡本身的前提就是承诺不执行死刑。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陈世峰能逃脱制裁。要知道,长达20年的牢狱之灾要比很多人想象的更加严酷。除此以外,国内的舆论已经对他进行了审判,形同“社会化抹杀”,很难再在社会上立足。


作为社会制度的法律永远无法达到完美,而对于做过恶的人来说,他们需要付出的代价,也不止是生命和自由的二选一。无论陈世峰在法庭上的道歉真诚与否,未来的20年间,想必他都会真切地感到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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