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激发改革新动能,先后推出三批惠企利民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项目落地实施,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先后于2022年12月、2023年4月、2023年7月出台三批75条惠企利民措施,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不动产登记、城中村改造、停车配建等企业群众密切关注的方面推出改革举措,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持续优化广州市营商环境,为广州继续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领头羊和火车头作用,贡献规划资源力量。
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助企纾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第一批)
(2022年12月28日印发)
助企纾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措施
1合并办理新增用地的预审选址和规划条件。2合并办理自有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供地审核、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审核。
3压缩规划条件办理时限。
4供地前明确配建公服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
5供地后直接向用地单位提供用地数据核发用地证照。
6提前开展设计方案审查服务。
7合并办理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第三方审查监管。
9扩大建筑工程报建“机审+承诺制”范围。
10进一步优化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规则。
11压缩市政类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限。
12优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件。
13满足使用功能的工程可分栋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14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零出关”。
15实现涉企不动产登记、二手房转移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一件事”办理。
16二手房“带押过户”。
17国有土地上存量房屋业务全城通办。
18不动产登记税费“一次清缴”。
19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即交证”。
20推进解决历史遗留房屋合证问题。
21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类业务全流程网办。
22建立全链条企业服务机制。
措施亮点
亮点一
主动服务、靠前服务
持续推进“交地即开工”
一是供地前明确公服设施规划要求。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充分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在规划成果中明确各类公服设施的规划要求,并按程序提交市规委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地块规划条件根据详细规划、技术规定、行业标准等进一步明确公服设施规划要求的具体内容。地块出让后,规划报建阶段原则上不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需征求意见的,由规划资源部门代为征求,相关部门不得随意提出增加设施或提高规模下限的“加码”要求,保障企业拿地后“少跑路”、早开工。
二是供地后主动提供地形图、地下管线图。改变以往用地单位拿地后还需自行申请获取地形图、地下管线图的做法,减少办事环节、办理时间,节约企业成本,加快项目落地。
三是供地后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地块成交后,规划资源部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直接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让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1个工作日内直接核发《不动产权证》。改变以往企业拿地后需另行申请才能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的做法,简化办理流程,缩短企业取证时间。
四是提前开展设计方案审查服务。以往用地单位在地块出让后才开展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和设计方案审查、规划报建工作。改革后,在土地出让公告和成交之间的空档期,用地意向单位可以先行开展设计方案编制和施工图设计,规划资源部门主动对接,靠前服务,提供设计方案审查服务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待企业正式完善用地手续后,可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拿地前的“等待期”变成项目推进的“加速期”,实现“拿地即开工”。
亮点二
合并办理、组合办理
持续推进规划资源审批服务“一件事一次办”
一是合并办理新增用地的预审选址和规划条件。以往规划条件、预审选址意见书需要分两个环节串联办理,合计用时28个工作日。现在改为在核发预审选址意见书的同时提供规划条件,办理时间为10个工作日。改革后,减少办事环节1个,减少办理时间18个工作日,减少申请材料12项。
二是合并办理自有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供地审核、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审核。以往自有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调整后,需用地单位另行申请办理自有国有建设用地再利用审核或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审核手续,合计用时最多需要52个工作日。现在改为两个事项合并办理,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一次性收齐材料,同时办理两个事项,将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附件一并核发,办理时间42个工作日。改革后,减少办事环节1个,减少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减少申请材料14项。
三是合并办理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扩大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范围,实行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以往串联办理时合计用时14个工作日,改革后减少办事环节1个,减少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减少申请材料8项。
四是推进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一次办”。企业、自然人可通过市、区登记大厅综合受理窗或者省政务服务网“一件事”随心组合办理专区提出申请,只需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实现企业国有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税费申报2个事项以及自然人房屋转移登记、税费申报、水电气过户等5个事项“一件事一次办”。
亮点三
压缩时限、优化流程
持续提升规划资源审批效率
一是压缩规划条件办理时限。将自有集体建设用地以及政府储备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压缩率50%。
二是压缩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办理时限。将道路和轨道交通工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压缩率50%。
三是细化装配式建筑和工业项目建设不计容积率规则。装配式建筑的飘窗、空调外机外搁板及其所需特定结构不计容积率。工业项目中有特殊建筑层高需求的建筑部分,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出具特殊工艺流程说明,无需组织专家评审,可按单层面积计算容积率,减少环节,节省了等待评审的时间,助力产业项目尽快投入使用。
四是扩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范围。增加已审定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实行“机审+承诺制”,以往此类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要先经第三方技术审查,改革后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市规划资源局发布的二维智能化检查工具进行自检,并作出书面承诺后,规划资源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极大提高审批效率。
五是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凭预审选址意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社会投资类的变电站、水厂、污水处理厂、泵站、天然气门站、垃圾处理设施和市政道路,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以预审选址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为企业节省超过30个工作日。
六是满足使用功能的工程可分栋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以往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只能整体办理竣工联合验收(含规划条件核实),改革后建设单位可按照“功能独立、确保安全”的原则申请分期分栋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帮助项目提早投入使用。
亮点四
部门协同、区域合作
持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一是提高不动产抵押融资效率。在港澳相关银行机构设立不动产登记网办服务点,实现不动产跨境抵押业务一次性申办、“零出关”办理,减少企业群众跑动次数。推广二手房“带押过户”,协同金融机构,实现二手房转让与抵押权相关业务合并办理,申请人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
二是简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协同财政、税务部门,实现存量房转移登记涉及的不动产登记费、相关税款“一次清缴”,提升缴费、缴税便利度。推行存量房业务全市通办,一般登记3个工作日内、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房屋预告、变更、赠与、析产、换补证、抵押等31项业务1小时办结。深化“交房即交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登录“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系统”申办业务,购房人收楼即可拿证,方便及时办理落户入学、资产处理等事项。
三是推动解决历史遗留房屋合证问题。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回应群众房屋合证诉求,对我市执行“9070”政策期间建成并出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属同一产权人、未设定权利负担、位于同一层相邻位置且实际按照一套住房使用的两套商品住房,申请人声明不再分割房屋的,可依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合并。
通知原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企纾困审批服务机制工作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优化用地预审选址和核发规划条件工作(一)合并办理新增用地的预审选址和规划条件。新增建设用地(含国有和集体)的规划条件,并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环节核发,不再单独办理,合并办理时间由28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位于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实施前,位于“三区三线”城镇开发边界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作用地预审,对规划选址方案进行审查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合并办理自有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供地审核、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审核。自有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与自有国有建设用地再利用审核或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审核合并办理,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并提供规划条件,合并办理时间由52个工作日调整为42个工作日。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的附件,并在用地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生效。(三)压缩规划条件办理时限。自有集体建设用地以及政府储备用地的规划条件仍按照目前模式办理,办理时间由20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二、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服务(四)供地前明确配建公服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拟出让用地涉及配套建设公服设施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公服设施的类别、数量、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下限、设置要求等内容。地块出让后,配套公服设施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划报建阶段原则上无需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如确需补充征求意见的,可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代为征求。(五)供地后直接向用地单位提供用地数据核发用地证照。1.免费提供地形图和地下管线电子数据。市、区土地储备部门在供地(含出让和划拨)时同步将涉及项目范围的已有最新地形图和地下管线电子数据提供给受让单位。超过25平方千米的地形图数据应按涉密测绘成果提供利用的方式办理。2.供地后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地块成交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直接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让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1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受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三、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六)提前开展设计方案审查服务。用地意向单位可在正式供地前先行开展地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设计方案技术指导服务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可凭该意见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等相关工作。待企业正式完善用地手续时,可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合并办理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实行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1.可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2.可建设用地面积虽然超过10000平方米,但仅建设一幢建筑物,且其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八)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第三方审查监管。明确技术审查标准和流程,完善房屋建筑类项目技术审查清单。依托技术审查平台,推行技术审查全流程网办,实现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技术审查可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查询。在技术审查平台建立用户反馈模块,建设单位可匿名提交建议与投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定期开展技术审查事项检查、抽查,并对投诉建议进行核实,对存在问题的技术审查单位予以警示、通报、依合同追究责任。(九)扩大建筑工程报建“机审+承诺制”范围。除中小型项目、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外,增加已审定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实行“机审+承诺制”。由建设单位利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的二维智能化检查工具进行自检,书面承诺送审图纸、电子报批文件等资料符合规划强制性指标、建筑退距、建筑间距等要求,并承诺6个月内补充提供技术审查报告,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申请人违反承诺的,将根据承诺内容视情节轻重协同相关部门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行政许可、扣减计容面积、没收违法建筑、将不诚信行为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惩戒措施。(十)进一步优化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规则。对于飘窗、空调外机外搁板如涉及装配式建筑等需增加特定结构需求的,除外飘部分尺寸(飘窗外挑尺寸≤0.5米,飘板外挑尺寸≤0.6米)不计算容积率外,所增加的特定结构部分也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有特殊建筑层高要求的工业项目,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出具特殊工艺流程说明等材料,无需单独组织专家评审,特殊层高部分按单层面积计算容积率。(十一)压缩市政类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限。将道路和轨道交通工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调整为15个工作日。(十二)优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件。对社会投资类的变电站、水厂、污水处理厂、泵站、天然气门站、垃圾处理设施和市政道路,可参照政府投资类项目,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十三)满足使用功能的工程可分栋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开展分期单独验收,对办理了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包括多栋建筑的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具备独立出入口的前提下,可分期分栋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办理结果推送到联合验收系统完成竣工验收后可单独投入使用。四、进一步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十四)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零出关”。与港澳地区银行合作,设立“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网办服务点,不动产抵押人在港澳银行申请按揭购房或融资抵押时,可同步提交抵押登记申请,实现跨境抵押登记“零出关”办理。(十五)实现涉企不动产登记、二手房转移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一件事”办理。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一件事”随心组合办理专区“一个入口”,只需一次申请、一张表单、一套材料,实现涉企房屋转移登记、税费申报等2个事项和自然人二手房转移登记、缴税、用水、用电、用气过户等5个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十六)二手房“带押过户”。申请人办理在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实现存量房转移与抵押权变更登记,或者存量房转移与抵押权转移、抵押权变更登记组合办理,无需申请人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十七)国有土地上存量房屋业务全城通办。企业群众可在全市任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国有土地存量房屋登记业务,一般登记3个工作日内、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房屋预告登记、名称变更登记、赠与登记、析产登记、换补证登记、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等31项业务1小时办结。(十八)不动产登记税费“一次清缴”。企业群众办理涉税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实现相关税款、不动产登记费一次性缴纳,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进一步提升缴税、缴费便利度。(十九)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即交证”。全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可网上申办“交房即交证”服务,实现购房人在交房现场即可拿证,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体验。(二十)推进解决历史遗留房屋合证问题。回应群众房屋合证诉求,对我市执行“9070”政策(即90平方米以下套型住房占全部套型70%以上)期间建成并出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同一权属人、未设定权利负担、位于同一层相邻位置且实际按照一套使用的两套商品住房,申请人声明不再分割房屋的,可申请办理产权合并。五、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便利度(二十一)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类业务全流程网办。鼓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技术审查单位、规划放线测量单位在方案设计、技术审查、规划放线测量过程中应用电子印章,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涉及大图纸业务,加盖电子印章的设计方案图纸、放线测量报告等通过技术审查平台或格式自检软件上传,办理完成后可自助查询下载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证照和电子文证。(二十二)建立全链条企业服务机制。对于已供地项目,强化台账管理,畅通项目信息收集、企业问题反馈渠道,由市局局长、分管局领导、区分局局长亲自抓和督办,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进一步强化上下游审批环节衔接和靠前服务、节点管理、全程跟进,实现项目报建动工全链条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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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惠企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第二批)
(2023年4月4日印发)
惠企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措施
1优化因政府原因调减或因公共利益收地的规划建设量补偿方式。2下调以划拨方式使用政府储备用地的土地综合开发费计收标准。
3支持新型产业用地供应、优化出让起始价拟定方式。
4优化空中连廊和地下连接体供应方式。
5对欠缴土地出让金项目实行“证缴分离”。
6按规划建筑面积计缴土地出让金。
7调整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出让金补缴标准。
8允许已供应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调整土地出让金时进行年限修正。
9按立项批文时点计收划拨用地上经营性部分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
10进一步优化出让用地配套设施出让金计收规则。
11调整房屋扩、加、改、拆除重建出让金补缴规则。
12统一拆迁安置房出让金计收规则。
13已享受自用优惠的建筑面积可按原优惠标准补缴出让金。
14下调地下空间出让金计收标准。
15优化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缴交流程。
16进一步区分处理历史上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建筑面积的用地项目计收地价评估时点。
172014年3月28日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地下空间按首次供应时的取得方式区别处理。
18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综合用途但未明确各用途具体面积的项目的计价用途。
19非营利性、公益性公共停车场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20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共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商业设施。
21支持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停车场。
22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停车设施可享受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
23支持工业企业按实际需求配置停车泊位。
24取消用地结案审批事项。
25供地前提供用地红线矢量文件。
26简化建筑工程使用功能调整流程。
27鼓励建设“未来社区”“健康住宅”。
28放宽产业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的申办时间限制。
29试行“验登合一”。
30试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民政”服务。
31试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仲裁”服务。
32实现非自然人微信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措施亮点
亮点一
进一步减事项、优流程
提升规划资源审批服务效率
一是取消用地结案审批事项。以往,在土地供应前,需要用地单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结案,先行对征地补偿、税费缴交、产权注销等情况进行核查取得用地结案报告。优化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上述情况的核查转为内部审核,无需用地单位申请办理用地结案手续,减少用地单位跑动次数和时间成本。
二是供地前提供用地红线矢量文件。以往,用地单位一般在供地后才能获取用地红线矢量文件。优化后,用地意向单位可以在供地前向土地储备机构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该文件,从而可以提前开展地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节省项目时间成本。
三是分类简化建筑工程使用功能调整流程。在符合规划条件前提下,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在同一用地类型(中类)内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跨用地类型(中类)调整的,无需重新申领规划条件。
四是明确按规划建筑面积计缴土地出让金。将计缴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由以往的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调整为规划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在完成规划条件核实后即可办理土地出让金核实(即土地核验)、补缴土地出让金,不需要等到完成房屋建筑面积实测后,可为建设单位节省90-120个工作日。
五是试行“验登合一”。以往,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需要分别申请、串联办理联合验收、土地核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优化后,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并取得联合测绘成果后,建设单位可一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土地核验(土地出让金核实)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进一步为企业节约时间成本。
六是扩大“互联网+不动产登记+N”服务范围。联合婚姻登记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婚姻登记机关和仲裁机构服务场所设置“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网上申办服务点,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有析产需求及仲裁之后有办理登记业务需求的,可在服务点通过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系统一并提交登记业务申请,无需再次跑动不动产登记大厅,实现婚姻析产和仲裁过户一件事办理。
七是非自然人可以通过微信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非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通过“广州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查询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需现场跑动登记资料查询窗口,进一步提升查询便利度。
亮点二
进一步降成本、优配建
积极扶持实体经济发展
一是支持新型产业用地供应、优化出让起始价拟定方式。扶持的产业类型增加了旅游业用地和新型娱乐用地;出让起始价格可按两种方式评估后综合拟定,即在原有的“按照同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50%”拟定方式基础上,增加了“按照项目规划用途市场评估地价”拟定方式,有利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项目落地,扶持邮政设施、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和旅游、文化等产业发展。
二是扩大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出让金补缴标准适用范围。以往,已出让的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项目调整规划容积率、调整计容部分建筑面积等两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情形,按核定出让金的50%计收出让金。优化后,调整规划容积率、土地用途、计容部分建筑面积的,均按核定出让金的50%计收补缴的出让金,减低了企业用地成本,鼓励营利性科研设计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是支持工业企业按实际需求配置停车泊位。强调刚弹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响应工业企业具体诉求,明确: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项目,可以按照单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配置停车泊位;新型产业用地上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建筑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应当按照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确定;工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结合专项规划设计或者交通研究成果开展专项论证,合理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量。
亮点三
进一步优供应、减负担
积极支持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一是优化空中连廊和地下连接体供应方式。以往,已出让用地涉及相邻多个规划单元之间需要增加空中连廊或者地下连接体、宗地范围内配建公共设施依法允许布置地下空间的,只能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优化后,可采用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方式供应。
二是降低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计收比例。参照北京、上海等主要城市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的计收标准,明确地下空间负一层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10%、负二层按5%计收,负三层及以下不收。
三是优化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缴交流程。以往,地下空间须一次性计收土地出让金。优化后,允许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和确权登记需求,按单个或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定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计收土地出让金。
亮点四
进一步给政策、简审批
积极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一是明确新建公益性公共停车场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新建非营利性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中“非营利性”“公益性”机构和项目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共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单独新建50个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或者利用自有用地改建、扩建、增建后增加50个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并按地上、地下分类管控,地下不超过新增地下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的20%、地上不超过10%。配建的附属商业设施部分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是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停车设施可享受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非营利性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停车设施的,不计收土地出让金,可按划拨方式登记土地使用权性质,注记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四是优化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停车设施审批流程。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学校、幼儿园利用操场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公共停车设施,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以及建筑物超配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可以不改变既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凭有效的用地证明文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报建。
亮点五
进一步保民生、促发展
提升人居生活品质
一是明确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扩、加、改建或者拆除重建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以往,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拆除重建需按拆除重建前后的市场价差计收出让金。优化后,拆除重建或者扩建、加建、改建,但未改变房屋用途且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无需补缴出让金,如有增加建筑面积则只计收增加部分的出让金。前述房屋属个人住宅的,增加的建筑面积的出让金计收标准,由以往的“按市场评估地价计收”,调整为按受理补办出让手续申请时房屋所在地段住宅用途基准地价的40%计收出让金。
二是鼓励建设“未来社区”“健康住宅”。为满足“后疫情时代”的高品质居住空间需求,对符合条件的新出让用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条件中鼓励住宅项目配置主景观阳台等半开敞空间,将半开敞空间的半计容面积上限由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15%提升至20%,满足开敞率不低于50%的主景观阳台不限制进深。
三是明确已享受自用优惠的建筑面积可按原优惠标准补缴出让金。以往,享受了自用优惠的建筑面积是按入案时点的市场评估地价乘以原享受优惠标准的比例计收出让金。优化后,按原不享受自用优惠标准应当缴交的出让金与已缴交的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出让金,同时,2000年1月1日前房改出售(含房改备案)给本单位职工的住宅用途建筑面积无需补缴出让金。
四是将用地单位欠缴土地出让金与小业主办房产证脱钩。以往,只有纳入广州市历史遗留办证范围的项目才可以享受“证缴分离”政策。优化后,扩大了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均可享受该政策,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为购房人办理权属登记并注记已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向用地单位另行追收。
亮点六
进一步破堵点、解难题
保障用地单位权益
一是优化因政府原因调减或因公共利益收地的规划建设量补偿方式。以往,因政府原因调减或因公共利益收地的规划建设量,仅能置换到本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合法国有建设用地上。优化后,不限于本单位自有产权用地,可置换到规划能够承载、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合法国有建设用地上,为实践中建设量的置换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有助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允许已供应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调整土地出让金时进行年限修正。除住宅用地外,已供应的建设用地发生规划调整增加建筑面积需要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允许进行年限修正,即按照地块剩余使用年限评估地价,改变了以往按照最高使用年限评估地价的做法,降低用地单位用地成本。
三是明确拆迁安置用房的出让金按项目立项批文时点计收。拆迁安置房用地单位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的标准,由“按申请时点的市场评估地价40%计收”调整为“按立项批文时点市场评估地价40%计收”,降低拆迁单位的用地成本,推进拆迁安置工作。
四是进一步区分处理历史上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建筑面积的用地项目计收地价评估时点。改变以往均按入案时点评估地价的做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分,明确应当补缴出让金的建筑面积如已批准预售,核算该部分应当补缴的出让金时按批准预售时点评估地价;如未批准预售但已办理初始登记,按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点评估地价;其余情形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出让金申请时点评估地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用地单位的权益。
通知原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惠企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第二批)的通知
(2023年4月4日印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规划资源审批服务机制,惠企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局继续推出第二批改革措施。现就有关工作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管理(一)优化因政府原因调减或因公共利益收地的规划建设量补偿方式。因政府原因调减规划建设量,或者因公共利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可以申请将调减建筑面积或者原地块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到规划能够承载、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合法国有建设用地上。(二)下调以划拨方式使用政府储备用地的土地综合开发费计收标准。以划拨方式使用政府储备用地的,按照核定的土地储备成本计收土地综合开发费,土地储备成本难以核定的,按照申请储备用地时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基准地价的60%,以用地面积计收土地综合开发费。(三)支持新型产业用地供应、优化出让起始价拟定方式。大力扶持邮政设施、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和旅游、新型娱乐、文化等产业发展,出让起始价可以按照同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50%和项目规划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综合拟定。(四)优化空中连廊和地下连接体供应方式。1.已出让用地涉及相邻多个规划单元之间需要增加空中连廊或者地下连接体,或者宗地范围内配建公共设施依法允许布置地下空间,作为公共通道等公益性质的,可以通过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方式办理,变更协议应当明确该空间按照划拨方式处理、今后不得改变公益用途;作为经营性用途的,按申请时点规划用途计收土地出让金,由申请人通过签订原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方式供应。2.尚未出让用地涉及相邻多个规划单元之间需要增加建设空中连廊或者地下连接体,或者宗地范围内配建公共设施依法允许布置地下空间,具备整体供应条件的,可以与主体项目整体供应;暂不具备供应条件的,可以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和在出让合同中约定今后可按照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方式办理手续。(五)对欠缴土地出让金项目实行“证缴分离”。用地单位未缴清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利息,但购房人购买的房屋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或者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规定的,登记机构可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并记载购房人已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利息向用地单位追收。二、进一步优化土地出让金计收规则(六)按规划建筑面积计缴土地出让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划条件、规划报建以及规划条件核实确定用地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缴土地出让金。用地项目原按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核定过计缴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需再次核定建筑面积时,用地单位可以申请选择按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或者规划条件核实确定的建筑面积进行核定最终的建筑面积,后续用地项目建筑面积变化的核定方法需与此次申请一致,不得再变更。(七)调整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出让金补缴标准。已出让的用地项目新土地使用条件为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调整规划容积率、土地用途或者计容部分建筑面积等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正常核定出让金标准的50%计收补缴的出让金。 (八)允许已供应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调整土地出让金时进行年限修正。除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外,已供应的建设用地项目增加建筑面积,在评估地价时进行出让年限修正,即按其剩余使用年限评估地价。(九)按立项批文时点计收划拨用地上经营性部分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以划拨方式首次供应的用地,经规划批准的经营性部分建筑面积按立项批文时点的协议出让标准计收出让金,其余部分不计收出让金。(十)进一步优化出让用地配套设施出让金计收规则。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套设施增加建筑面积的,如该配套设施依法可以划拨的,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划拨方式处理。(十一)调整房屋扩、加、改、拆除重建出让金补缴规则。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经批准扩建、加建、改建或者拆除重建但未改变房屋用途,且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无需补缴出让金,如增加建筑面积则需补缴出让金。前述房屋属个人住宅的,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依法受理补办出让手续申请时房屋所在地段住宅用途基准地价的40%计收出让金(不作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十二)统一拆迁安置房出让金计收规则。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划拨用地上建设的拆迁安置房,用地单位安置原已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被拆迁房屋,或者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立项批文时点市场评估地价的40%计收出让金。(十三)已享受自用优惠的建筑面积可按原优惠标准补缴出让金。已出让用地项目或者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享受了自用优惠的建筑面积,不再符合享受自用优惠条件需要补缴出让金或者自行申请补缴出让金的,按原不享受自用优惠应当缴交的出让金与实际已缴交的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出让金。2000年1月1日前房改出售(含房改备案)给本单位职工的住宅用途建筑面积无需补缴出让金。(十四)下调地下空间出让金计收标准。已出让或者划拨的用地项目地下空间出让金计收标准,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出让金申请时所在地段对应用途基准地价一定比例乘以建筑面积计收出让金,其中地下负一层的比例为10%,地下负二层比例为5%,地下负三层及以下不计收,按已办有偿使用手续处理。(十五)优化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缴交流程。原出让合同(含变更协议)未计收不计算容积率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的用地项目,其用地范围内配置多个地下室的,可根据用地单位申请,按单个或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包括相关的规划批准文件)核定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计收土地出让金,同时由用地单位承诺未缴交出让金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按原合同约定标准补缴出让金,原出让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申请缴交出让金且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时点的政策和标准缴交出让金。(十六)进一步区分处理历史上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建筑面积的用地项目计收地价评估时点。历史上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建筑面积的用地,应当补缴出让金的建筑面积如已批准预售,核算该部分应当补缴的出让金时按批准预售时点评估地价;如未批准预售但已办理初始登记,按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点评估地价;其余情形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出让金申请时点评估地价。(十七)2014年3月28日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地下空间按首次供应时的取得方式区别处理。所在用地项目首次供应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按已办土地出让手续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时间按所在用地项目的约定执行;所在用地项目首次供应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或者为未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用地,后续发生依法不可以划拨情形的,应当按规定计收出让金。(十八)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综合用途但未明确各用途具体面积的项目的计价用途。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综合用途的项目,但未明确各用途建筑面积的,评估地价时项目用途确定为综合用途。三、鼓励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十九)非营利性、公益性公共停车场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非营利性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中“非营利性”“公益性”机构和项目应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二十)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共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商业设施。单独新建50个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或者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改建、扩建、增建后增加50个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配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比例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其中地上公共停车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新增地上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不含附属商业建筑面积)的10%;地下公共停车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新增地下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不含附属商业建筑面积)的20%。配建的附属商业设施部分须计收土地出让金。(二十一)支持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停车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学校和幼儿园利用操场地下空间、既有住宅小区内、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增建以及建筑物超配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可以不改变既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凭有效的用地证明文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报建。(二十二)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停车设施可享受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非营利性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停车设施的,可按划拨方式登记土地使用权性质,注记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如办理转移登记,除依法可划拨的,应当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按照依法受理补办出让手续申请时市场评估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二十三)支持工业企业按实际需求配置停车泊位。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项目,可以按照单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配置停车泊位;新型产业用地上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建筑时,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应当按照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确定;工业企业在停车配建指标标准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配置情况,结合专项规划设计或者交通研究成果开展专项论证,合理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四、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管理(二十四)取消用地结案审批事项。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再设置用地结案审批事项。相关征地补偿、税费缴交、产权注销等情况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等阶段予以内部审核。用地单位无需申请办理用地结案手续。(二十五)供地前提供用地红线矢量文件。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规划条件时一并提供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矢量数据给土地储备机构。在前期招商时,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各级招商部门、产业主管部门以及意向单位等提供规划条件及用地红线图矢量数据,以便其提前开展地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作出指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用地红线图矢量文件。(二十六)简化建筑工程使用功能调整流程。已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或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原已取得且仍然有效的规划条件前提下,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在同一用地类型(中类)内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建筑工程使用功能跨用地类型(中类)调整的,可以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需重新核发规划条件。(二十七)鼓励建设“未来社区”“健康住宅”。为满足高品质居住空间需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符合条件的新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中,鼓励住宅项目配置主景观阳台等半开敞空间,将半开敞空间的半计容面积上限由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15%提升至20%,满足开敞率不低于50%的主景观阳台不限制进深。(二十八)放宽产业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的申办时间限制。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产业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时,经审核申请时间是在不晚于有效期届满前2个工作日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五、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二十九)试行“验登合一”。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且未设定权利负担的工业、仓储及科、教、文、卫等公共建筑,在不涉及分割销售、共有面积分摊的情况下,项目竣工并取得联合测绘成果后,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土地核验及不动产登记。(三十)试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民政”服务。不动产登记部门与民政部门合作,在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服务场所设立网办服务点,指引已办完婚姻登记手续且有房屋析产需求的当事人提交相关析产登记申请,实现婚姻析产一件事办理。(三十一)试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仲裁”服务。不动产登记部门与仲裁部门合作,在仲裁部门设立网办服务点,当事人有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需求的,指引当事人在完成不动产登记仲裁法律服务或调解服务后提交相关登记业务申请,实现仲裁过户一件事办理。(三十二)实现非自然人微信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扩大微信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申请人范围,进一步实现非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广州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查询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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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惠企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第三批)
(2023年7月27日印发)
2分用途核算土地出让金,方便企业核算开发成本和报税。
3加快竞拍摇珠和退还保证金节奏,减少企业资金成本。
4强化出让土地“清单式”管理的政府责任和作为,减轻企业的负担。
5在出让合同等中明确无偿移交配建房产的接收单位和税费缴纳要求,破解企业移交难、费用高的难题。
6优化建筑飘窗、空调外机搁板管控,满足“未来社区”“健康住宅”和装配式建筑要求。
7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实行“全城通办”,方便群众就近办理。
8推动落实“一手房带押过户”,降低企业筹资还贷压力。
9合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抵押登记,缩短融资抵押办理周期。
10增加不动产登记业务“一日办”事项,提升业务办理时效。
11扩大不动产登记业务“全城通收”适用范围,提升同城业务办理便捷度。
12拓展不动产登记“跨城通办”协作领域,实现异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更便利。
13推广房屋首次登记不动产电子证照,减少企业群众时间成本,强化不动产登记数字化应用。
14设置不动产登记“搞得掂”救济窗口,切实为企业群众排忧解难。
15探索城中村改造复建物业性质留白,设置综合产业用地(M/A/B),为城中村改造创造多元载体。
16灵活分片办理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审查,支持城中村改造分期分片实施。
17优化城中村改造用地报批,缩短报批时间。
18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办材料,提升城中村改造业务办理便利度。
19明确配建停车场(库)机械式停车泊位设置要求,规范机械式停车泊位适用场景。
20提高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幼儿园、小学、中学类建筑停车泊位配建指标,解决瞬时集中停放需求。
21支持部分建设项目按需配置停车泊位,增加面向实际需求的弹性空间。
措施亮点
亮点一
优化流程,压缩时限
降低企业时间成本
一是简化存量工业用地其他规划指标调整的审批手续,提高工业项目筹建速度。优化前,对工业用地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不超过100米)进行调整的,需要先进行详规修正,修正程序完成后方可进行后续规划条件核发、规划总平面方案审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审批手续。优化后,对调整指标符合《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相关要求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正工作纳入规划总平面方案审查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环节合并办理,不再单独办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正手续,不再重新核发规划条件。通过优化办理流程,减少用地单位申请,提升了规划审批效率,降低了企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二是强化出让土地“清单式”管理的政府责任和作为,减轻企业的负担。将原来土地出让后由用地单位开展的城市树木保护专章评估评价,调整为土地出让前由政府部门负责完成并纳入“用地清单”;将人防工程保护、水资源论证、岩土工程勘察、超高层消防救援能力等评估,明确由政府部门提出管理要求并纳入“用地清单”;统一“用地清单”告知程序,在发布地块出让公告时作为附件同步挂网公开。土地竞拍企业通过获取清单中各职能部门的复文,能提前对项目的基本情况、定位、风险排查等做出准确的预判并开展前期设计,提高土地开发建设效率。三是合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抵押登记,缩短融资抵押办理周期。优化前,企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抵押权首次登记业务需分别提出申请。优化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上述两项业务,实现企业群众只提交一套材料、一次申报、一次办结。通过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缩短融资抵押办理周期,进一步提升业务办理便利度。四是增加不动产登记业务“一日办”事项,提升业务办理时效。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时限,将办理预购商品房析产预告登记、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继承预告登记、协助司法转移预告登记、变更预告登记以及涉及姓名、身份证明类型、出生日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变更等登记业务的3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办结。亮点二
降低成本,破解难题
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一是分用途核算土地出让金,方便企业核算开发成本和报税。优化前,同一宗地内包括商品住宅、商业商服等多种用途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按综合总价和综合单价计收,不区分地上地下、不同用途各部分的分项总价和单价。优化后,新公开出让项目,首次公开出让地块对地下空间非计容建筑面积单独评估地价;首次公开出让包含住宅、商服多种用途项目用地,在合同中分用途明确各用途地价。从而满足企业分地上地下、分用途核算开发成本和报税的需求,有利于降低企业资金成本,促进土地市场活跃。二是加快竞拍摇珠和退还保证金节奏,减少企业资金成本。参考杭州等相关城市做法,将保证金缴交截止时间由竞价日前3个工作日调整为竞价日前1个工作日;摇号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竞价结束后的第二天,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地块实际安排当天摇号。完成竞拍流程次日退回参与企业竞拍保证金。通过缩短缴纳保证金和竞价的时间差、压缩保证金退还时间,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三是在出让合同等中明确无偿移交配建房产的接收单位和税费缴纳要求,破解企业移交难、费用高的难题。新公开出让用地的,在出让方案、出让公告以及出让合同条款中直接明确无偿移交的配建房产的接收单位,代建企业按合同要求将建成后的无偿移交配建房产直接移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直接缴纳按税务部门核定的转移过户税费。通过细化明确要求,解决实践中企业反映的配建移交难、税费负担重的问题,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亮点三
优化标准,创新服务
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一是优化建筑飘窗、空调外机搁板管控,满足“未来社区”“健康住宅”和装配式建筑要求。按照我市目前要求,飘窗最大尺寸为0.5米,空调外机搁板最大尺寸为0.6米。为满足“未来社区”“健康住宅”及商业办公的空调设备安装需求,考虑建筑立面的协调性,结合室外机设备尺寸及散热要求,将突出住宅建筑外墙结构边线的飘窗、空调外机搁板的最大进深尺寸均放宽至0.8米,将商业办公类、新型产业类建筑外墙结构边线的空调外机搁板的最大进深尺寸放宽至1米。二是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实行“全城通办”,方便群众就近办理。改变原有属地办理的做法,实行城建档案查询利用申请材料全城“一窗一网”通收,申请人可就近选择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受理窗口申请办理,或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办理结果可快递或网上电子件送达,其中网上电子件送达结果可通过“市民网页”账户直接下载查阅。三是推动落实“一手房带押过户”,降低企业筹资还贷压力。全市范围内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售商品房,以及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持证商品房(即一手现房),在完成房屋带押销售及网签等事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一手房带押过户”相关业务。实现登记、贷款、放款、还款无缝衔接,降低企业筹资还贷压力,提升一手房交易效率。四是扩大不动产登记业务“全城通收”适用范围,提升同城业务办理便捷度。在实现国有土地上存量房登记业务全城“通收通办”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不动产登记业务“全城通收”适用范围,即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告登记、首次登记、增量房转移登记、非公证继承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海域使用权、林权登记业务的,可在全市任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五是拓展不动产登记“跨城通办”协作领域,实现异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更便利。广州与河源、惠州、中山、东莞、湛江、云浮等六市开展合作,申请人在合作城市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业务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属地审核、结果互认、寄递证书,给予申请人一次办结。六是推广房屋首次登记不动产电子证照,减少企业群众时间成本,强化不动产登记数字化应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企业或者个人办理房屋权属首次登记提供不申领纸质不动产权证书的选择,核准登记后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生成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企业或者个人可直接在“粤商通”“粤省事”小程序查询、下载和利用;企业或者个人后续确需纸质证书的,可以申请补领。七是设置不动产登记“搞得掂”救济窗口,切实为企业群众排忧解难。不动产登记机构优化设置不动产登记“搞得掂”窗口并建立规章制度,为企业群众在不动产登记申办过程遇到申请材料提交后未能正式受理、现场要求加号重新补号、案件未能在承诺时限办结、办事过程遇到服务态度差,或者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疑难案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未作明确规定而不能办证等问题时,提供专门的协调解决、政策解读、导办指引等绿色通道救济服务。亮点四
精准施策,积极探索
推进城中村改造
一是探索城中村改造复建物业性质留白,设置综合产业用地(M/A/B),为城中村改造创造多元载体。在城中村改造项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阶段探索设置综合产业用地类型,为一块土地配置多种用地性质选项,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用地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转换土地用途,无需办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调整手续。在符合规划条件和负面清单管控要求条件下,此类项目建成后需调整建筑使用功能的,属于城市建设用地同一中类内的,无需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需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类、大类间调整的,直接依照原规划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该措施一方面可增加工业用地规划总量,落实“制造业立市”部署;另一方面可充分利用闲置用地、用房,提升城中村用地、用房使用效率。二是灵活分片办理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审查,支持城中村改造分期分片实施。允许按有效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或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意见灵活分片办理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审查,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改造项目分片实施计划的最小分片应不小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导则地块。三是优化城中村改造用地报批,缩短报批时间。当前,我市尚未有“三地”与主体地块一并组卷报批的实践案例,但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已进入核心阶段,急需办理“三地”转用、征收手续来推动项目实施。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用地报批工作,“三旧”用地报批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早谋划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三地”报批工作,将“三地”征收手续与主体地块涉及的征收手续一并组卷报批,从而节省报批时间50%。四是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办材料,提升城中村改造业务办理便利度。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安置房(含住宅和物业)、独立用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公益类工程项目,可凭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0年2月1日后核发的)等任一材料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办理设计方案复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亮点五
刚弹结合,保障需求
优化停车泊位配建设置
一是明确配建停车场(库)机械式停车泊位设置要求,规范机械式停车泊位适用场景。综合考虑市民诉求和实际使用情况,明确新建建筑按照配建技术指标要求设置的停车泊位原则上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形式。因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住宅类建筑具有人流量大、车辆集中的特点,提出按照配建技术指标要求设置的停车泊位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形式。为解决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公益性建筑停车供需矛盾、历史欠账,允许其在改建、扩建阶段,在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可以配建机械式停车泊位。结合国家、省、市鼓励停车产业化运作及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运营停车设施的动力等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场机械式车位占比不作要求。结合《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对利用自有用地增建的停车场以及建设项目超配建部分的停车泊位,其机械式车位占比不作要求。二是提高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幼儿园、小学、中学类建筑停车位配建指标,解决瞬时集中停放需求。结合停车分区细化,优化调整停车泊位配建指标管理。大幅度提高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幼儿园、小学、中学类建筑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指标不设上限,鼓励多建车位、配建车位作为临时接送车位使用。三是支持部分建设项目按需配置停车泊位,增加面向实际需求的弹性空间。针对城市重点功能片区、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特殊停车需求的工业仓储类建设项目、受地质条件限制的建设项目,考虑实际停车需求,按照刚性管控和弹性处理相结合原则,在现有审批流程基础上,提出可以结合专项规划设计或者交通研究成果综合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量。通知原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惠企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第三批)的通知(2023年7月27日印发)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紧紧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全会“1312”思路举措,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为抓手,以企业群众诉求为切口,持续优化规划资源审批服务机制,惠企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局继续推出第三批改革措施。现就有关工作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优化规划审批(一)简化存量工业用地其他规划指标调整的审批手续,提高工业项目筹建速度。工业用地申请调整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不超过100米)等规划指标,符合《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相关要求的,纳入规划总平面方案审查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环节合并办理,不再单独办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正手续,不再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二、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管理(二)分用途核算土地出让金,方便企业核算开发成本和报税。新公开出让项目,对首次公开出让地块地下空间的非计容建筑面积单独评估地价,并纳入地块起始价设定;首次公开出让包含住宅、商服多种用途用地的,在合同中分用途明确各用途地价。已出让的住宅、商服等多种用途历史用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用地单位申请明确不同用途地价的,以复函形式予以答复。(三)加快竞拍摇珠和退还保证金节奏,减少企业资金成本。保证金缴交截止时间由竞价日前3个工作日调整为竞价日前1个工作日;摇号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竞价结束后的第二天,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地块实际安排当天摇号,完成竞拍流程次日退回参与企业竞拍保证金,缩短保证金占用时间。(四)强化出让土地“清单式”管理的政府责任和作为,减轻企业的负担。将原来土地出让后由用地单位开展的城市树木保护专章评估评价,调整为土地出让前由政府部门负责完成并纳入“用地清单”;将人防工程保护、水资源论证、岩土工程勘察、超高层消防救援能力等评估,明确由政府部门提出管理要求并纳入“用地清单”;统一“用地清单”告知程序,在发布地块出让公告时作为附件同步挂网公开。(五)在出让合同等中明确无偿移交配建房产的接收单位和税费缴纳要求,破解企业移交难、费用高的难题。新公开出让用地的,在出让方案、出让公告以及出让合同条款中直接明确无偿移交的配建房产的接收单位,代建企业按合同要求将建成后的无偿移交配建房产直接移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直接缴纳按税务部门核定的转移过户税费。三、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管理(六)优化建筑飘窗、空调外机搁板管控,满足“未来社区”“健康住宅”和装配式建筑要求。为满足“未来社区”“健康住宅”及商业办公的空调设备安装需求,考虑建筑立面的协调性,结合室外机设备尺寸及散热要求,将突出住宅建筑外墙结构边线的飘窗、空调外机搁板的最大进深尺寸均放宽至0.8米,将商业办公类、新型产业类建筑外墙结构边线的空调外机搁板的最大进深尺寸放宽至1米。(七)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实行“全城通办”,方便群众就近办理。申请材料全城“一窗一网”通收,申请人可就近选择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受理窗口申请办理,或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办理结果可快递或网上电子件送达,其中网上电子件送达结果可通过“市民网页”账户直接下载查阅。四、进一步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八)推动落实“一手房带押过户”,降低企业筹资还贷压力。全市范围内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售商品房,以及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持证商品房(即一手现房),在完成房屋带押销售及网签等事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一手房带押过户”相关业务。(九)合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抵押登记,缩短融资抵押办理周期。全市范围内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抵押权首次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人只需提交一套材料、一次申报,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合并办理,一次办结。(十)增加不动产登记业务“一日办”事项,提升业务办理时效。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时限,将办理预购商品房析产预告登记、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继承预告登记、协助司法转移预告登记、变更预告登记以及涉及姓名、身份证明类型、出生日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变更等登记业务的3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办结。(十一)扩大不动产登记业务“全城通收”适用范围,提升同城业务办理便捷度。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告登记、首次登记、增量房转移登记、非公证继承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海域使用权、林权登记业务的,可在全市任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十二)拓展不动产登记“跨城通办”协作领域,实现异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更便利。广州与河源、惠州、中山、东莞、湛江、云浮等六市开展合作,申请人在合作城市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业务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属地审核、结果互认、寄递证书,给予申请人一次办结。(十三)推广房屋首次登记不动产电子证照,减少企业群众时间成本,强化不动产登记数字化应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企业或者个人办理房屋权属首次登记提供不申领纸质不动产权证书的选择,核准登记后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生成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企业或者个人可直接在“粤商通”“粤省事”小程序查询、下载和利用;企业或者个人后续确需纸质证书的,可以申请补领。(十四)设置不动产登记“搞得掂”救济窗口,切实为企业群众排忧解难。不动产登记机构优化设置不动产登记“搞得掂”窗口并建立规章制度,为企业群众在不动产登记申办过程遇到申请材料提交后未能正式受理、现场要求加号重新补号、案件未能在承诺时限办结、办事过程遇到服务态度差,或者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疑难案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未作明确规定而不能办证等问题时,提供专门的协调解决、政策解读、导办指引等绿色通道救济服务。五、进一步探索推动城中村改造(十五)探索城中村改造复建物业性质留白,设置综合产业用地(M/A/B),为城中村改造创造多元载体。在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鼓励针对村集体复建物业用地探索设置新的用地类型——综合产业用地(M /A/B)。在对城市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条件下,可以按照一类工业用地(M1)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标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功能既可以用于制造业生产,同时经过低成本改造后可用于商业商务、文体娱乐、教育科研、设计咨询等功能。同一地块内最高可以设置不超过计容建筑面积30%的服务型公寓、宿舍等配套服务设施。该类用地具体准入的建筑功能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阶段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进行管控,并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在符合规划条件和负面清单管控要求条件下,此类项目建成后需调整建筑使用功能的,属于城市建设用地同一中类内的,无需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需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类、大类间调整的,直接依照原规划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无需调整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十六)灵活分片办理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审查,支持城中村改造分期分片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有明确分片实施计划的,实施主体可持有效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向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分片申请规划条件。对于历史已批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经属地区城市更新部门确认项目实施方案中项目拆迁、实施计划等缺失的,可由属地区城市更新部门出具有关拆迁、实施计划等意见,实施主体可持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意见,向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分片申请规划条件。实施主体可凭规划条件先行开展地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提供设计方案技术指导服务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改造项目分片实施计划的最小分片应不小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导则地块。(十七)优化城中村改造用地报批,缩短报批时间。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即“三地”)办理征收手续的,可以与主体地块一并组卷报批,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各区“三旧”用地报批主管部门提早谋划、有序推进。(十八)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办材料,提升城中村改造业务办理便利度。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安置房(含住宅和物业)、独立用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公益类工程项目,可凭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0年2月1日后核发的)等任一材料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办理设计方案复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进一步优化停车泊位配建设置(十九)明确配建停车场(库)机械式停车泊位设置要求,规范机械式停车泊位适用场景。新建建筑按照配建技术指标要求设置的停车泊位原则上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形式。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住宅类建筑,按照配建技术指标要求设置的停车泊位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形式。改建、扩建的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公益性建筑,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的,可以配建机械式停车泊位,设置比例不宜大于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50%。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场,或者利用自有用地增建的停车场,或者建设项目超配建部分的停车泊位,其机械式停车泊位占比不作要求。(二十)提高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幼儿园、小学、中学类建筑停车泊位配建指标,解决瞬时集中停放需求。大幅度提高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幼儿园、小学、中学类建筑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指标不设上限,鼓励多建车位、配建车位作为临时接送车位使用。(二十一)支持部分建设项目按需配置停车泊位,增加面向实际需求的弹性空间。城市重点功能片区等重要地区的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可以按照总量平衡、资源共享的要求,根据片区功能定位、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情况,在详细规划阶段一并研究论证确定后纳入规划条件。大型的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大中专院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游览类、工业仓储类等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类的在方案联审决策等立项前阶段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量,非政府投资类的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或者规划许可阶段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受流砂、暗河、基岩埋藏深度很浅等地质条件因素限制的建设项目,可以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或者规划许可阶段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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