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给已婚子女个人所有的遗嘱能否办理公证事的复函(19881026)

戴卫祥 睿法在线 2021-04-01

相关推荐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100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继承及遗嘱分类情况一览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0901)

5、公证程序规则(20060701)

6、遗嘱公证细则(20000701)

7、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306)

关于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给已婚子女个人所有的遗嘱能否办理公证事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于1988年10月26日公告公布,自1988年10月26日起施行。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司公(1988)第35号《关于公民能否以遗嘱方式将财产指定为子女婚后个人财产的请示》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申请人以遗嘱的方式将遗产指定归子女个人所有,而不得作为婚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遗嘱,属附条件的遗嘱。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虽然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还规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遗嘱在生效时,如遗嘱受益人能够按遗嘱中所附的条件,与其配偶达成协议,即可按遗嘱继承遗产,如达不成协议,就不能按遗嘱继承遗产。故公证处可为此附条件的遗嘱办理公证。

关于睿法在线

睿法在线,精英律师团队打造,倡导并推行律师执业标准化、规范化,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睿法在线

更多内容,敬请期待

投稿、合作或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电子邮箱:dailvshi8@163.com

郑 重 推 荐:

司法鉴定律师


专注司法鉴定,致力于推动司法鉴定专业化、标准化!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司法鉴定法律服务。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