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生在现在,徽柔能如愿离婚吗?
热播剧《清平乐》在迎来喜大普奔的张贵妃31岁之后,终于进入到了原著主线怀柔cp的缱绻爱情故事。在被下药、被抓深夜私会怀吉之后,徽柔与杨氏的婆媳冲突升级,并与驸马大打出手,挨了一巴掌,徽柔顶着夜扣宫门的大罪闯回宫中。暂且抛开文艺作品与史实的一致性不谈,单就电视剧呈现的故事而言,如果可以的话,徽柔当是希望跟李玮离婚的。毕竟前有曹丹姝于大婚当晚请满心只想修仙的李家公子写下和离书成功离婚,后有宋仁宗做主夏竦夫妇和离,想来在当时离婚也是为制度所允许的。然而,李玮是宋仁宗认定的徽柔夫君最佳人选,又真心喜欢着公主,当时的徽柔想离婚却也只得以命相搏。那么,假设徽柔是一个生在当下的普通人,遇到类似的遭遇,能够如愿以偿吗?这就得从中国当下的离婚情况说起。
离婚率走高背后却是离婚难
根据民政部统计,近年来离婚数量和离婚率均一路攀升。2018年,粗离婚率达到3.2‰(粗离婚率=离婚对数/年平均人口数),其中登记离婚381.2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4.9万对。从屡屡登上热搜的明星离婚事件中也可稍微窥见一丝端倪,阿娇赖弘国分居协议仍然是热议的话题。然而,越来越高的离婚率是否代表着离婚是一件越来越简单的事情?其实不然。
在中国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登记离婚,又称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双方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由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是指双方中的一方要求离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的离婚方式。
在我国,登记离婚在离婚事件中占绝大多数比例,且离婚数量激增也多是来自于登记离婚。相比于诉讼离婚而言,登记离婚程序更为简易、便捷,周期也短,形式上更加“好聚好散”。但前段时间引起广泛讨论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后称“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所谓“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却也为登记离婚增加了一道门槛。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简而言之,申请离婚登记之后的三十天内,任意一方都是可以反悔的,三十天后,如果没来得及撤回申请也没关系,只要坚持不出现去领取离婚证,再三十天后申请就会自动作废。
Ok,如果双方没能够就离婚达成协议或者有人反悔了,而另一方又坚决要离婚,那可以走诉讼途径,这是有争议的、单方面的离婚请求得以实现的唯一途径,但却是一条更难走的路。通常这样的离婚请求会涉及到家庭暴力,中国每年超过50万起起诉离婚案件中约四分之一涉及到家庭暴力。
可是,诉讼离婚耗时、耗力、耗感情不说,结果可能也并不尽如人意。从民政部的统计也可以看到,虽然离婚总对数在逐年上升,但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数量却似乎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只有不到一半的案件获准离婚,法院长期以来拒绝首次离婚请求的做法自2000年以来还有所加强。2000-2016年,每年裁决离婚缩减了11%,而起诉离婚被否决的数量则增长了176%。诉讼离婚的案件大多由女性提出,法院通常裁决维持而不是解散婚姻的做法无疑对女性产生了更大的伤害。
法院离婚判决惯例与离婚自由权利的脱钩
Ethen Michelson 2019年的文章中专门探讨了中国的家庭暴力与离婚斗争问题,他认为近年来快速增长的离婚率给人们造成离婚越来越容易的错觉,使人们忽视了长期存在的“维持婚姻稳定”的制度力量,实际上这些制度力量与中国促进性别平等和离婚自由的法律存在诸多矛盾之处。
正如“婚姻自由”象征着妇女从包办婚姻、重婚和其他“封建”习俗的压迫中解放出来一样,“离婚自由”也成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原则,特别是为妇女提供救济的目的。中国一直以来都有支持离婚自由的法律,即使是只有一方想要离婚。1980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保留此条款并进行了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烟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是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国关于离婚的判决是基于感情破裂的“破裂主义(breakdownism)”标准,其立法意图是允许法院对没有希望和解的夫妇放宽离婚要求,对出于一时的愤怒而寻求离婚的夫妇收紧离婚要求。表面上看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提出似乎是降低了离婚的阻碍,但在实践操作层面,却是在支持“防止草率离婚”这一更深层次的立法精神。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要求法官对夫妻二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作综合分析认定,但法官在实际认定“感情破裂”时仍有极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出于“防止草率离婚”的目的,法官在裁决时更加倾向于维持婚姻,尤其是一审判决。
原因何在
Ethen Michelson将中国法院离婚判决惯例与离婚自由权利的脱钩的原因总结为四项内生的制度规范:
1.有限的司法资源
几十年来,法官短缺一直被认为是拒绝离婚诉讼的理由。1970年代末至2010年代初,中国的诉讼案件增加了20倍,而法官职位只增加了2到3倍。“案多人少”带来巨大的工作压力,促使法官尽快结案,而基于上文分析的高度自由裁量和主观破裂主义判定的标准,离婚诉讼很容易成为尽快结案的目标。
2.政治意识形态
在中国,家庭通常被认为是构成社会有机体的基本单元,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近年来,通过反对草率离婚来保护家庭、重视家庭建设的意识形态更是被提升到新的高度。草案中离婚冷静期的设定即是体现着法律对于婚姻稳定性的维护。同样的,虽然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在此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对没有分居条件的夫妻依然不具有太大可行性,并且又额外需要一年的时间成本。
3.司法绩效评估制度
司法责任制根据法官对现行政策和意识形态遵守程度的考核,向法官提供切实的奖励和惩罚来监管司法行为。因此,“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风险规避习惯根植于司法体系之中。法官是根据结案数量、平均结案时间、社会稳定度(比如对法院判决不满意而提起诉讼的案件)等进行考核,“极端事件”则是对法官绩效的最大威胁。在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原告有时可能威胁要自杀(如果离婚诉讼未被批准),同时,被告也可能威胁要杀害原告(如果离婚诉讼被批准)来达到目的。因此,出于社会稳定性的考虑,法官们通常会认真对待这种威胁,并且经常在即使由于家庭暴力等原因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况下依然拒绝离婚请求。
初审否决离婚请求,二审判决准予离婚的惯例被称为“divorce twofer”。即使双方同意离婚,法官们对于裁决有争议的财产分割和子女监护权的要求也可能会有些反复无常。增加离婚诉讼次数被认为是有助于减轻法院诉讼的沉重压力的, “divorce twofer”既帮助法官提高结案数量,缩短平均结案时间,又给诉讼双方更多的时间来谈判和商定离婚条款,为以后的诉讼做准备,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减少了不满意的可能性。对同一案件进行两次审理,法官可以获得双重信誉,同时将其职业责任减至最低。
4.父权制度
前三种内在制度所带来的压力促使法官拒绝首次离婚请求,尤其是涉及家庭暴力主张时。但是女性的首次离婚请求被不成比例地拒绝依然没有得到解释。除了规避风险,最大绩效评估以外,法官的行为也遵循文化逻辑。
在中国,女性离婚仍然被很多人认为是耻辱的、不道德的。关于女性“滥用离婚自由”的指控似乎也由于一些“草率而反复无常”的女性提出离婚诉讼的传闻而得到支持。同时,对关于离婚诉讼对女性也存在固有的刻板印象,认为女性更加容易情绪不稳定,过分敏感,更可能为了财产、孩子监护权或者其他目的通过欺骗手段(如谎称丈夫失踪、夸大或捏造家庭暴力等)获得离婚的,这些刻板印象也使得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态度会因原告的性别而有所不同。在经历了“司法父权制”的制度背景下,法官(大多数是男性)比男性更重视男性的主张,并且更倾向于批准男性的离婚申请。
作者的实证研究也证实初审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存在着较大的性别差异,这种性别差异在很大程度上由五个相应的性别差距来解释:(1)原告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生率的性别差异;(2)原告配偶拒绝离婚的发生率的性别差异;(3)法官对原告家庭暴力主张回应的性别差异;(4)法官对原告提出配偶失踪主张回应的性别差异;(5)法官对被告因其他原因未能出庭反应的性别差异。
总结一下,随着时间的流逝,一般来说,判决离婚变得越来越困难,特别是对女性而言,离婚变得尤为困难。那么即使生在现在,徽柔若离婚,走协议途径,李玮恐难与之达成协议,即使他同意,在他母亲杨氏的压力下可能也不敢点头。走诉讼途径,首先李玮不存在屡教不改的恶习;其次若说家庭暴力或虐待,也是婆婆恶语相向,徽柔先动手打的人;再者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虽然明眼人都知道二人毫无感情可言,但法官可能并不这么认为;最后分居满两年,那么她也得有像皇宫那样另外的住处,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仍然可能会经历调解、一审、二审,甚至三审,若再被驳回,须得再分居一年。离婚之路漫漫,按照徽柔33岁的寿命,是否能够等到一纸判决也尚未可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0-2018)
2. Michelson E . Decoupling: Marital Violence and the Struggle to Divorce in China[J].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2019, 125(2):325-381.
本文作者
董浩月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生
本期责编:
李婷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
张洋 美国密歇根大学社会学博士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