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法院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余姚市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对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转递材料、打探案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不按规定记录报告。法院干警与当事人、律师等特殊关系人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司法理念不端正,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案件久拖不决。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违规采取执行措施。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涉嫌违纪违法。
对罪犯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规兼职取酬。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原法院工作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充当司法掮客,从中牟利。
举报电话:0574-62770082(受理举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6:30)
来信地址: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140号
收件人: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