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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摘南瓜逃跑意外落水身亡,追赶者是否担责?|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件名称

偷摘南瓜逃跑意外落水身亡索赔案

——姜某某、姜小某诉沈某、沈小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注:当事人均已化名)




核心价值

公平正义 自力救济




基本案情


方某是安徽人,同丈夫姜某某、儿子姜小某在余姚生活。方某听说,位于余姚朗霞街道某村道附近田地里的南瓜没人要,可以随便摘。2019年9月13日下午,方某前往采摘。在采摘的过程中,南瓜种植农户沈某某、沈小某发现有人偷南瓜,遂大喊抓小偷,并追赶方某。慌乱之下,方某拔腿就跑,并跑进了附近的一家喷涂厂内。此时,厂区负责人听到喊叫声出来查看,并阻止沈某某、沈小某两人进入厂区。沈某某、沈小某立刻报警,在厂区负责人的配合下,民警将厂区里里外外找了个遍,都没有发现方某的踪迹。一众人随后离开现场。当天晚上9点,姜小某一直未等到母亲归来,于是到派出所求助。晚上11时许,民警在喷涂厂门口的池塘内发现了方某的尸体。姜某某、姜小某认为,是沈某某及沈小某的追赶导致方某害怕而逃跑,进而因躲藏落入水中导致溺水死亡,遂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1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的追赶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追赶行为与方某的死亡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在场人员反映,二被告在发现方某偷南瓜时站在田道上,与方某保持一定距离,并未对其实施暴力行为,也未威胁其人身安全,只是质问其为何偷南瓜。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方某于当日15时12分38秒进入厂区,沈某某、沈小某驾驶三轮车于15时12分52秒进入厂门,前后相差十几秒的距离。结合喷涂厂负责人及员工的询问笔录与现场监控录像,二被告进入厂区后被厂区负责人强制退出了厂门,民警到达后开展搜寻,但并未发现方某,监控也未拍摄到方某溺水的过程。经现场勘验后,方某溺水的池塘从厂区内只有一处小门能通过,且堆满杂物,只能侧身而过,但通到池塘有半米宽的台阶,不足以因慌不择路失足落水,事发时厂区内有二十多人,即使方某不慎落水,只要大声呼救也能及时得到救援。原告姜某某、姜小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对方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也不能证明方某溺水系因暴力追赶所致,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余姚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小案件涉及大道理,法律不能对正义者附加过多不合理的要求,以至于正义者顾虑重重,不敢伸张正义。好的法律,应当是鼓励正义,让正义者义无反顾地伸张正义。本案中,法院认定失主不存在暴力追赶,且无需对偷窃人意外溺水死亡承担责任。失主追赶小偷,是法律赋予个人的自力救济权力,只要追赶行为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就不应追究失主的相关责任,因为法律鼓励每个公民都应当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院判决明确对死者方某不文明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系其侵犯他人财产在先,向民众传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倡导社会公众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法律捍卫个人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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