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养犬居民的一封信
为了维护我市良好的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让犬只能够和我们和谐相处,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养犬而发生各类突出问题,在此温馨提示:
一、养犬人应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按期注册,取得合法养犬资格并及时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二、养犬重点管理区(外环线内及外环线外的城市建成区)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每户只准饲养一只体高不超过45厘米的小型观赏犬。
三、不得携犬进入公园、公共绿地、商业街区、饭店、医院、学校、游乐场、候车室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四、携犬乘坐电梯时应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装入犬笼、犬袋。
五、携犬出户时,要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人不得随意遗弃所养犬。
八、禁止重点管理区所养犬到一般管理区登记。一般管理区所养犬迁移到重点管理区的,应当重新办理养犬登记。
九、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其他未尽规定,请大家详见《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对于违规养犬行为,养犬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处罚养犬人等法律措施。
为了体现养犬人的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准,希望广大养犬居民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加强自律,依法文明养犬。同时也希望广大居民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协助养犬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举报电话:8829 2269
天津市养犬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