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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天津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发布,哪些行为明令禁止?
《守则》共十五条。其中,第三条至第七条规范了乘客进站环节,包括安全检查、携带物品、购票乘车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范了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明确了多种禁止行为。第十三条规定了对运营服务不满意时投诉处理方式。第十四条明确了违反《守则》的惩治措施。
第八条 乘客乘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站台门;
(二)乘车时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先下后上,在车门两侧排队上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本次终点站时,应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第九条 乘客禁止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一)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或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二)携带动物(警犬、导盲犬除外)乘车;
(三)携带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的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大声喧哗、弹奏乐器、外放音视频、卖艺、乞讨、健身等;
(五)携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充气气球,使用各类滑板车、自动平衡车、(六)不购买车票、强行出入闸机;
(七)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踩踏车站和车厢内的座席;
(八)在列车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九)推销产品、广告宣传或从事营销活动。
第十条 乘客禁止有下列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二)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三)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四)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五)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擅自移动、遮盖、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
(六)在车站范围内长时间滞留、躺卧,在车站、车厢或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