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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一):吴某某侮辱国旗案
2017年10月3日至10月6日晚间,被告人吴某某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携带剪刀至河西区两小区内,剪破、损毁悬挂于各楼栋门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将部分损毁的国旗、旗杆丢弃在小区道路及垃圾桶等处。后经统计,被损毁的国旗共计66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共场合以剪刀剪坏、损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爱国主义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华民族团结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国旗、国徽、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严重损害国家尊严和人民群众的爱国情感,必须予以严惩。该案的依法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积极传递司法正能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责任与担当。
陈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