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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单位停车场、过马路禁看手机……天津拟出这些新规

天津广播 文明天津 2022-07-09




近年来,随着天津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交通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电动自行车迅速普及,共享单车、快递、外卖等新兴业态异军突起,给城市管理带来了诸多新情况。与此同时,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情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此,我市对地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根据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市公安局起草了《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修订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全面修订的《若干规定》共七章,七十五条。包括总则、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其中的这些规定值得关注:


  • 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经核实可获得奖励;

  •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住区和商业综合体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

  • 未在本市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上路。电动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 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器械禁止上道路行驶;

  •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



修订的主要内容


01道路交通设施配套建设全面修订的《若干规定》提出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精细化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站台,完善非机动车道和行人过街设施、隔离设施;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应规范配建停车场。



【公共交通】

本市新设、调整公共汽(电)车和长途汽车线路或者设置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道路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等设施



【慢行交通及交通安全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留或改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停车场建设及道路停车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停车泊位数量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住区和商业综合体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在幼儿园、学校、医院、临街店铺、住宅小区周边等临时停车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引导机动车在规定时间段内有序停车。



02明确重点车辆监管责任全面修订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管理责任,明确投放、停放、清理、平台监管要求;规范快递、即时配送企业车辆和人员的管理。




【电动自行车管理】


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在本市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登记、上道路行驶



【清扫养护避开高峰】

在道路上进行绿化、养护、环卫等作业的,应当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定】

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有序投放车辆,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围栏精准停放等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鼓励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快递即时配送管理】

快递、即时配送企业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所属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



03优化通行规则修订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通行规则和电动滑板车等器械的禁止上路行驶规定;规范机动车驾乘人员安全带使用和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系统的规定;突出强化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和安全头盔强制佩戴等规定。



【机动车通行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驾驶人、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等待通行信号或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

2.进入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小型客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三十公里,其他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

3.机动车需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

4.除执行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等特种摩托车外,不得驾驶摩托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不含外环线)通行

5.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吸毒的,不得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注意避让其他正常通行的车辆和行人,不得抢行、逆行;

2.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3.驾驶自行车应当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4.不满十八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不得载人;已满十八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5.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及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6.不得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遮雨(阳)篷、高音喇叭、挂架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行人通行规则】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交叉路口、车行道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乞讨

2.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3.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招呼营运车辆;

4.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

5.不得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安全带及儿童安全座椅使用】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规范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规范使用安全带。

驾驶机动车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儿童时,倡导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系统



【禁止通行规定】


叉车、推土机、装载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器械禁止上道路行驶




【疲劳驾驶规定】


客运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日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2.二十四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3.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应当停止运行或者实行接驳运输;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二时至五时通行限制。



04减少轻微事故对道路通行影响

修订后的《若干规定》明确,我市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

细化交通事故现场快速撤离规定,缓解因轻微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的现象,最大限度避免二次事故发生;明确对当事人因故障、事故无法移动车辆时,交管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快速恢复交通,寻求解决“小事故”造成“大拥堵”的问题。




违反这些规定要受罚


新修订的《若干规定》再次明确了机动车、非机动车、乘车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罚则。


01
机动车罚则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1.牵引除挂车、故障车以外的其他车辆或物品的;

2.驾驶摩托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不含外环线)通行的;

3.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机动车未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

4.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机动车未在辅路上行驶;

5.未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1.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时,车身超出停车泊位的;

2.未规范使用安全带的。


02
非机动车罚则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50元罚款:

1.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2.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3.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

4.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遮雨(阳)篷、高音喇叭、挂架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的;

5.实施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有前款第4项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拆除。


03
乘车人罚则

乘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50元罚款:

1.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吸毒,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的;

2.乘坐货运机动车时,坐在车厢栏板上或者站立的。


04
行人罚则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50元罚款:

1.在交叉路口、车行道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乞讨的;

2.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3.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招呼营运车辆的;

4.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5.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实施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05
减免处罚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警告或罚款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等活动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线索调查核实后,可以予以奖励。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修订送审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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