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单位停车场、过马路禁看手机……天津拟出这些新规
近年来,随着天津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交通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电动自行车迅速普及,共享单车、快递、外卖等新兴业态异军突起,给城市管理带来了诸多新情况。与此同时,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情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此,我市对地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根据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市公安局起草了《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修订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全面修订的《若干规定》共七章,七十五条。包括总则、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其中的这些规定值得关注:
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经核实可获得奖励;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住区和商业综合体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
未在本市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上路。电动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器械禁止上道路行驶;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
修订的主要内容
【公共交通】
【慢行交通及交通安全设施】
【停车场建设及道路停车管理】
【电动自行车管理】
【清扫养护避开高峰】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定】
【快递即时配送管理】
【机动车通行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驾驶人、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等待通行信号或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
2.进入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小型客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三十公里,其他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
3.机动车需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
4.除执行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等特种摩托车外,不得驾驶摩托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不含外环线)通行;
5.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吸毒的,不得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注意避让其他正常通行的车辆和行人,不得抢行、逆行;
2.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3.驾驶自行车应当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4.不满十八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不得载人;已满十八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5.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及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6.不得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遮雨(阳)篷、高音喇叭、挂架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行人通行规则】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交叉路口、车行道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乞讨;
2.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3.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招呼营运车辆;
4.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
5.不得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安全带及儿童安全座椅使用】
【禁止通行规定】
【疲劳驾驶规定】
客运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日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2.二十四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3.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应当停止运行或者实行接驳运输;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二时至五时通行限制。
修订后的《若干规定》明确,我市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
违反这些规定要受罚
机动车罚则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1.牵引除挂车、故障车以外的其他车辆或物品的;
2.驾驶摩托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不含外环线)通行的;
3.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机动车未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
4.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机动车未在辅路上行驶;
5.未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1.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时,车身超出停车泊位的;
2.未规范使用安全带的。
非机动车罚则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50元罚款:
1.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2.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3.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
4.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遮雨(阳)篷、高音喇叭、挂架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的;
5.实施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有前款第4项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拆除。
乘车人罚则
乘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50元罚款:
1.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吸毒,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的;
2.乘坐货运机动车时,坐在车厢栏板上或者站立的。
行人罚则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50元罚款:
1.在交叉路口、车行道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乞讨的;
2.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3.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招呼营运车辆的;
4.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5.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实施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减免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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