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新中国第一你了解么?天津拾物招领制度探究
二十世纪50年代,一位老人在天津市和平区辽宁路拾物招领处留言簿上说:“我活了63岁,看到拾物招领部门还是头一回,要不是新社会,哪有这样的事!”(《天津通志—公安志》)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上下呈现出团结奋斗、积极向上的新气象,人民群众觉悟普遍提高,拾遗物品数量不断增多。为了做好拾物招领工作,天津市公安局于1953年8月拟定了《招领迷失儿童、牲畜及拾遗物品之规定》,明确设立“天津市公安局拾物招领处”。1953年10月,天津市公安局正式成立拾物招领处。至此,天津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建立拾物招领制度的城市。
拾物招领处建立之初,主要职责是办理遗失儿童、牲畜以及拾遗物品的招领、查询。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查失人口情况逐年减少,查失牲畜基本消失,查失拾物情况却呈上升趋势。因此,拾物招领处的工作重点也随之发生改变。二十世纪50年代的拾物招领程序主要是:拾者随时将拾到的物品送交附近的派出所,如遇在公园、商场、影剧院、旅馆等公共场所拾到的物品可就近交到这些场所的管理部门,并让管理方开具证明。收到拾物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先行公告招领,逾期未能招领的,上交拾物招领处继续招领。为了改进拾物招领工作,市公安局采取了一些新措施:一是简化查找迷失人口手续。二是通过电台、报纸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失物招领工作的性质作用。三是落实奖励机制。此外,从事拾物招领工作的民警还主动改变工作方法,深入到单位、居民住户去查找,找到失主,及时发还失物。
原天津市公安局拾物招领处规章制度
1973年,拾物招领处制定了《丢失物品认领须知》。1977年市公安局对《招领迷失儿童、牲畜及拾遗物品之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受理2元以上的物品填写《甲种拾物登记表》,其他拾物填写《乙种拾物登记表》。甲种拾物保存期为1年,乙种为3个月。同时规定要经常性的通过电台、报纸对先进典型事例进行宣传,表扬和奖励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
(二十世纪70年代)
天津市公安局拾物招领处
对群众遗失物品进行发还
(二十世纪80年代)
《今晚报》报道的“河神”冯耀先
(原水上治安支队民警)
为群众捞取丢失金戒指的事迹
2003年,天津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将拾物招领处从原治安管理总队水上支队调整到市公安局户政部门管理。
位于天津解放桥旁的原天津市公安局拾物招领处(二十世纪90年代)
拾物招领制度的建立,不仅解决了群众遗失物品难以找回的问题,更重要地是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弘扬了拾金不昧的良好道德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