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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 天津审结一起见义勇为赔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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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好人条款”,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避免了“英雄流血又流泪”悲剧重演。近日,北辰区人民法院青光法庭妥善审结该区首例见义勇为赔偿纠纷案件。
今年6月,被告白某独自驾驶汽车外出,拐弯时不慎将车开到河边护栏上。随后,白某到原告曹某工作的搅拌站寻求帮助。曹某和3名同事帮其抬车。抬车过程中,曹某的左手中指被汽车副驾驶门碾压断离,随即前往医院进行截指治疗。白某在支付1万元治疗费后失去联系。曹某起诉至北辰区人民法院。
“立案后,考虑到原告和被告是邻村村民、原告申请伤残鉴定将产生更多费用等问题,我们通过电话、见面等方式与双方沟通,从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耐心做通白某思想工作,向其释明相应的法律后果。”承办法官、青光法庭庭长张文彬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白某自愿赔偿曹某医疗费等共计30000元,并及时履行。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记者 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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