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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鸟“食野味”?非法狩猎罪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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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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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方法”?
禁猎区
《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用工具和方法的通告》规定:除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猎区乡镇(横溪镇、梅江镇、马涧镇、香溪镇、黄店镇、灵洞乡、柏社乡共7个乡镇)外的其他乡镇(街道)行政区域范围,以及上述7个猎区乡镇区域内的城镇、学校、工矿区、风景区、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为禁猎区。
禁猎期
《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用工具和方法的通告》规定:每年3月10日至9月10日为兰溪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蛙类和鸟类全年禁猎。
禁用的工具、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野生动物是整个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在此,我们倡议:爱护环境,遵纪守法,保护野生动物,共建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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