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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解放个体价值


对如今的很多人而言,手机已经成了一个必不可少的“器官”,通过它查询信息、进行沟通、获取服务、购买商品。而各种智能化的设备也开始来到更多人的身边,通过在数据和算法的支持下,提供越来越周到的服务,让大家的生活越来越便捷。


而与此同时,个人隐私的侵犯情况越来越多,个人数据权益相关的种种问题也层出不穷,各种骚扰、诈骗、误导的社会问题被屡屡曝光,各种滥用、盗用、任意买卖个人数据的情况频频发生,而且屡禁不止,“共享经济”影响越来越大,但个人享受到的数据专业服务却少之又少。



我们必须正视:对个人数据权益的保护,已然关乎虚拟世界的经济活动能否继续高效开展。而再进一层,对个人数据权益的界定,特别是所有权、收益权、处置权、使用权的明确,更意味着对个人价值的全新认知、物权制度的创新、商业生态的再造,国内外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在立法和商业上的尝试,以及区块链等新技术等出现,正在勾勒和描绘出一幅数据新世界的图景!


这,便是我们玛娜数据科技发展基金会的使命:数据解放个体价值。



玛娜数据科技发展基金会
是由上海承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创立,理事会、监事会集结了多个不同背景的专业人士,有来自公益基金会的资深公益人、大数据技术专家、社群领导者、知名律师、协会秘书长。同时,我们正在与广泛社会资源进行联结,寻找志同道合的伙伴。
玛娜数据科技发展基金会以“让数据科技服务于人的福祉和自由”为宗旨,致力于资助和开展数据创新项目:个人数据权益领域的相关研究、宣传;数据技术对于公益行业的创新应用;公益信用体系的研究……这些都是我们关注和支持的方向。从技术角度、法律角度、经济角度、产业发展角度、社会影响角度……我们希望多个角度都能融会贯通,以人作为标的来实现并创造可能,期待和所有关注个人数据权益的伙伴们一起探索全新的可能。
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部分条款如下:

1. 处理个人数据的原则(第5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
(1)合法、正当、透明;
(2)处理数据的目的是有限的;
(3)仅处理为达到目的的最少数据;
(4)确保数据准确、时新;
(5)储存数据的期限不得长于为达到目的所需的时间;
(6)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以保护数据的安全;
(7)数据控制者有责任并应能够证明其做到了以上几点。

2. 合法处理数据(第6条)

至少满足以下中的一项,处理数据才是合法的:
(1)数据主体同意为特定目的处理其数据;
(2)处理数据是为签订或履行合同所需的;
(3)处理数据是为遵守法定义务所需的;
(4)处理数据是为了保护数据主体或其他自然人的至关重要的利益;
(5)处理数据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行使政府授予的权力;
(6)处理数据是为追求数据控制者的合理利益,但不得损害数据主体的利益。

3. 儿童个人数据的处理(第8条)

处理16岁以下的儿童的个人数据,必须获得该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或授权。各成员国可对上述年龄进行调整,但是不得低于13岁。

4. 处理特别类型的个人数据(第9条)

禁止收集处理反映个人种族或民族起源、政治观点、宗教/哲学信仰、是否是工会组织成员的数据、个人基因识别数据、生物数据、或涉及健康、性生活或性取向的数据。
但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可以收集加工以上数据,如已获得个人的明示同意,或数据控制者因处理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之需要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已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手段等。

5. 可携带权(第20条)

6. 被遗忘权(第17条)

当个人数据已和收集处理的目的无关、数据主体不希望其数据被处理或数据控制者已没有正当理由保存该数据时,数据主体可以随时要求收集其数据的企业或个人删除其个人数据。
如果该数据被传递给了任何第三方(或第三方网站),数据控制者应通知该第三方删除该数据。
数据主体可向数据控制者索要其数据,也可将其个人数据转移至另一个数据控制者。

7. 个人数据泄露通知(第33、34条)

数据控制者应在72小时内向监管机构报告个人数据的泄露情况。
当数据泄露可能会给数据主体的权利或自由带来巨大风险时,数据控制者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数据主体,以便数据主体及时采取措施。

8. 设置数据保护官(第37、38、39条)

为确保数据保护合规并处理数据保护相关事务,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提供数据数据服务的机构)需设置数据保护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

9. 巨额罚款(第83条)

对于一般性的违法,罚款上限是1000万欧元或对企业而言上一年度全球营业收入的2%(两者中取数额大者);对于严重的违法,罚款上限是2000万欧元或对企业而言上一年度全球营业收入的4%(两者中取数额大者)。


注: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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