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现状勘验调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裁判要旨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5)二中行终字第224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爱宝,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
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陈孟君,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叙,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凤临,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王凤乾、张爱宝因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4)东行初字第7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案件基本情况
王凤乾、张爱宝至一审法院称:二原告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被告在十八里店乡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勘验调查过程中没有进行实地勘测,未履行法定职责。故诉请确认被告不履行土地利用现状勘验调查职责违法,并判令被告对其不履责进行纠正。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可见,土地利用现状勘验调查的内容和作用范围均有明确限制,属于宏观层面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方面的依据,尚不能成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确权依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职责,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现王凤乾、张爱宝因其个人土地权属争议问题以市国土局不履行土地利用现状勘验调查职责为由提起行政,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凤乾、张爱宝的起诉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王凤乾、张爱宝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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