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信息依申请公开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信访条例》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等有特别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产生的信访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访条例》规定的途径进行查询,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仍属于信访事项的范畴,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军亮,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所诉事项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信访条例》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等有特别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产生的信访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访条例》规定的途径进行查询,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王军亮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仍属于信访事项的范畴,国家信访局已经告知王军亮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查询和了解,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对王军亮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王军亮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王军亮所提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军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军亮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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